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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公司破产重组实践及对我国处置“僵尸企业”的借鉴
时间:2017-03-23 | 地点: | 来源:胡文强

摘要:巴西和中国都是发展中大国,人口众多,国土辽阔,同属于金砖国家。但受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国际资本外逃、巴西反腐“洗车”行动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放缓等原因,巴西经济持续下滑,部分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破产重组后获得新生。巴西某施工企业的破产重组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对我国完善破产重组制度,解决“僵尸企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巴西 破产重组  “僵尸企业”
 
一、“僵尸企业”
(一)定义
尽管业界对“僵尸企业”(zombie  enterprises)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僵尸企业”是指那些长期亏损虽无望恢复生气,但难以顺利退出,通过获得放贷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其最突出的特点是企业形式还存在,但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名存实亡。
(二)“僵尸企业”产生原因
一是世界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外部经营环境严峻,一些技术、管理等相对落后的企业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调整升级跟不上市场变化而陷入困境。二是一些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产品价格持续下降,企业效益下滑,有的行业甚至陷入全行业亏损,企业经营更加困难,企业决策不够科学、投资失误,导致资不抵债。三是市场机制不健全,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导致“僵尸企业”难以依据市场规则顺利退出。
(三)“僵尸企业”危害
一是造成了严重资源浪费。“僵尸企业”的存在,闲置了要素资源,扭曲了市场信号,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妨碍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建设,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二是损害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一方面出于社会稳定等考虑,为了维持“僵尸企业”存在,持续为“僵尸企业”输血,导致不公平竞争,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三是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僵尸企业”背负大量负债,如不能及时处置,将会导致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增加,加上企业问债务情况复杂,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高层要求抓紧处置“僵尸企业”
2015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抓紧处置“僵尸企业”、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加快技术改造和内部挖潜,减少亏损、扩大盈利,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促进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改善。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大力挖潜增效。
2015年12月21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去产能”作为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之首,同时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要落实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要严格控制增量,防比新的产能过剩。
二、巴西公司破产重组案例实践
(一)巴西公司破产重组的法律规定
1.破产重组申请。债务人向注册地民事法院破产法庭提出破产重组申请,申请文件主要包括:(1)债务人面临的财务危机情况;(2)债务人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3)债务人累计债务情况;(4)债务人现金流情况;(5)债权人债权情况;(6)债务人劳工情况;(7)债务人公司注册证明、章程以及高管情况;(8)债务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资产有关情况;(9)债务人银行账户及投资情况;(10)债务人登记黑名单情况;(11)债务人诉讼情况。
2.法院裁定破产重组。主审法官通常在2周内(法律无具体期限)裁定是否同意债务人启动破产重组程序。在裁决启动破产重组程序的同时,(1)指定破产重组管理人(一般为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律师、会计师、经济师、职业经理人;(2)决定债务人不需要无欠税证明、无欠社会保险证明等文件就可以参与公共项目投标;(3)暂停债务人为被告的执行诉讼;(4)要求债务人每月向破产重组管理人提交财务报告;(5)通知联邦检察机关、各级税务机关;(6)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在巧天内申报债权。
3.破产重组方案。法院裁定启动破产重组60天内,债务人应向法院提交破产重组方案。破产重组方案经破产重组管理人审核后提交债权人大会讨论,如果债务人不能在60天内提交破产重组方案,法官有权宣布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巴西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应在破产方案通过后的30天内先向劳工债权人支付5倍最低工资的劳工债务(如果债务少于5倍最低工资,应在30天内支付完毕),在重组方案通过的1年内支付全部劳工债务。
破产重组管理人一般应在法院裁定启动破产重组的5个月内召集债权人大会审议重组方案。债权人大会批准重组方案后,债务人开始实施重组方案,如果重组方案未被批准,法院可能宣布债务人破产清算。
债权人大会一般由劳工、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小微企业债权人等四类债权分别表决,劳工和小微企业债权人表决由出席债权人大会的债权人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其它债权人表决同时需要代表债权数额过半数才能通过。非经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大会无权修改破产重组方案。
4.破产重组期问运营。整个破产重组期问,债务人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运营。裁定破产重组的公司名称后应增加破产重组表明公司处于破产重组中,债务人在参与公共项目招投标时无需提供无欠税、社会保险证明等文件,到期的债务按重组方案执行即可,无需按原承诺偿还。
整个破产重组期问,非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不得放弃破产重组,债务人不能履行破产重组方案时,法官有权决定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
(二)巴西G公司破产重组实践
G公司是巴西大型的施工公司,由于巴西经济下滑,新开工项目减少,项目停建,在建项目业主变更索赔批复滞后等原因,公司现金流严重短缺,陷入财务困境。
1.破产重组申请。财务危机发生后,G公司根据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咨询机构意见,于2015年1月按照巴西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重组。5天后,法院批准了G公司的破产重组申请并指定了专业的会计事务所为破产重组管理人。
2.破产重组方案。破产重组申请被法院批准后,G公司通过专业的咨询机构在破产法规定的期限内编制了破产重组方案并提交债权人大会表决。破产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G公司承诺支付部分债务。G公司承诺在重组方案获批后的1年内支付:全部劳工债务、小微企业债权人(单个债权人最多不超过2万巴币)和普通债权人(单个债权人最多不超过1万巴币),接受上述条件的债权人放弃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债权,不接受的,债务注入新设的X公司。
新设公司专门处理债权债务。G公司将在重组方案批准后的120天内分立为两个公司,即G公司和新设立的公司(简称“X公司”),G公司将除承诺支付债务以外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和部分债权注入X公司,注入X公司债务的债权人放弃对G公司的追偿。
注入X公司资金和或有债权。(1)G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其它公司股权预计收入1.2亿美元,注入X公司0.8亿美元,剩余的现金作为G公司的运营资金;(2)G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公路公司(以BOT方式建设600公里高速公路,目前还未开工)的权益收入(无预计数额;(3)G公司在基础设施项目、石油化工等项目上的全部或有债权(无预计数额)。
G公司重组方案中没有登记的债权人和表决反对重组方案的债权人也必须接受该重组方案。
破产重组方案于2015年6月被债权人人大会表决通过。随后法院正式公告了G公司的破产重组方案。
3.破产重组期问运营。新设的X公司已于2015年10月成立。债务转入X公司后,G公司可以轻松参与市场竞争,中标了新的项目,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目前,G公司正按照债权人大会批准的方案稳步推进破产重组。
三、巴西G公司破产重组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劳工保护
巴西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应在破产方案通过后的30天内先向劳工债权人支付5倍最低工资的劳工债务(如果债务少于5倍最低工资,应在30天内支付完毕),在重组方案通过的1年内支付全部劳工债务。
国内的破产重组、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可以借鉴巴西经验,明确规定对于进行破产重组的“僵尸企业”在重组方案中应明确劳工债务的处置意见,原则上1年内解决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前所欠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遣散费等全部劳工债务。对于仍留在重组企业中的员工,应按时支付法院裁定破产重组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工债务的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僵尸企业”的处置。
(二)重生型重组
查阅巴西破产法及实践案例,笔者发现巴西的破产重组可称得上重生型重组。以本文提及的G公司重组案为例,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一定清偿以清理公司全部债务,通过暂缓支付税款、到期债务等解决现金流问题,使得公司重获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企业、员工、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有效践行了重组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实现了企业的重生。
国内破产重组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上市公司重组实践中,清算型重组较为普遍。上市公司将全部或者主要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依托上市壳资源的价值,利用企业破产程序实现重组方“借壳上市”的目的,这与企业破产重组制度设立的初衷存在较大差异。在“僵尸企业”处置中,对于一些现金流紧张,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可以借鉴巴西破产重组经验,通过暂缓支付税款、到期债务等解决现金流问题,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一定清偿以清理公司全部债务,使公司恢复盈利能力,实现重生。
(三)小微企业保护
巴西破产法规定小微企业债权人作为单独表决权组在破产重组债权人大会上进行表决。单独表决权促使债务人在编制破产重组方案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小微企业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主力军,也是就业的主体,但小微企业总体处于弱势地位,应成为政策支持的重点。我国在处置“僵尸企业”也可以参考巴西破产法规定设立小微企业专门表决权或对小微企业债权人支付做出特别安排。
(四)税务债权
根据巴西破产法,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支付的顺序为劳工债务、有担保的债务,然后才是税务债务。债务人不需要在破产重组方案中承诺税务债务的支付,税务债权人也不参与表决。也就是法律裁定破产重组的企业,可以暂不考虑支付税务债务。
国内债权人大会的表决权分组中,专门规定了税务债权组表决权,而税务机关却要求重组企业在重组方案中首先全额偿付所欠税款,如果不偿付税就不同意重组方案,这样不利于企业重组制度的实施。
重组往往能使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它不但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很大的作用,重整企业生产经营,不但可以收回所欠税款,还能产生新的税款,重组主要目的是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让渡,以促进“僵尸企业”起死回生。税务债权必须优先全额偿付等于国家要求个人、企业支持其它企业发展,而国家却可以不支持,这是不合理的,因此,税务债权应可以让渡。
建议破产重组期问的“僵尸企业”,也应该给予税务优惠或暂缓、分期支付税款,以利于“僵尸企业”起死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