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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时间:2017-08-28 | 地点: | 来源:

索引 号: 774180092/2017-00046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号: 威政发〔2017〕20号
公开日期: 2017-08-28
内容概述:威政发〔2017〕2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
威政发〔2017〕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合理引导和配置金融资源,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功能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部署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新旧动能转换信贷精准投放力度
    (一)保持实体经济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高实体经济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实体经济贷款中转型升级项目贷款比例、贷存比例。将“三个比例”纳入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对完成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府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探索建立制造业企业白名单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依据。(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威海银监分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与)
    (二)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支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对产能过剩企业或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坚持“一企一策”,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促进全市外贸业优进优出、升级发展。(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环保局、安监局、威海银监分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与)
    (三)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生物科技等新兴产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新兴产业领域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通过银团贷款、同业合作,总行直贷、系统银团或直接申请单列信贷规模等方式,加大对重点新兴产业项目的信贷资金供给,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丰富融资手段和融资产品,加大对具有技术优势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做精做优做强。引导船舶行业调整优化结构、提升技术含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高端船舶制造、海洋工程装备等海洋先进制造业提供低成本专项资金支持。(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威海银监分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与)
    (四)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配套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专业物流仓储公司合作,开展贸易融资和存货、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综合运用贷款、票据承兑、保理等业务模式,建立围绕产业链核心企业、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供应链融资模式。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开发符合产业链需求特点的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威海银监分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与)
    (五)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设定授信准入门槛,创新动产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积极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信贷产品和微贷管理技术。推进银税合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率。探索实施小微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主办银行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管理水平,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威海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银行、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与)
    (六)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新增、盘活的金融资源配置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农业局、威海银监分局、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与)
    (七)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个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将普惠金融推进工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等挂钩,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倾斜。推动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落实尽职免责相关制度。积极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威海银监分局牵头,市农业局、人民银行、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与)
    二、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新旧动能转换直接融资规模
    (八)积极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深入实施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加强组织指导、宣传培训和考核督查,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每年完成10%的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改尽改。(市金融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单位参与)
    (九)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大力培育上市挂牌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宽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IPO上市,补助2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150万元。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等),补助50万元。(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十)创新运用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支持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永续票据等创新产品,加大对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兴产业等领域重大工程的投入。(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十一)支持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的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及通过交易所市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低成本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经营风险。(市人民银行、金融办牵头,威海银监分局参与)
    三、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有效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新旧动能转换
    (十二)整合优化现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评估全市政府引导基金使用效果,统筹运作各类基金和扶持资金,切实发挥政府基金的引领和杠杆作用。整合优化各类扶持企业贷款的政府资金。在资金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统筹使用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资金、科技支行贷款贴息资金、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各类资金,放大贷款效能。推动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省新旧动能转换母基金对接,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支持。(市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各区市〔含*********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参与)
    (十三)整合优化现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按照突出主业、规范重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整合优化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布局结构,加快转型重组,扩大投融资平台公司规模,提升专业化运作和融资能力,重点解决投融资平台公司结构不完善、单体规模小、市场化水平低、融资能力弱等问题,更好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市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牵头)
    (十四)建立完善政金企合作机制。探索实施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企业五位一体“金融聚力”计划,通过融资增信、风险补偿、风险分担等方式,撬动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范围,发挥保险对贷款的增信作用。(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威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参与)
    (十五)完善引导基金监管和效能评价体系。加强市级引导基金间的协同互动,强化市县两级引导基金的上下联动,设立更多在威海市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市场化的运营体制机制,提升基金管理团队的运营水平与专业能力。探索建立投资基金容错机制,对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的投资失误予以免责。按照《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5〕57号),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和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参与)
    四、深化地方金融改革,为新旧动能转换注入新活力
    (十六)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推动威海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制度改革,加快上市进程,提高核心竞争力。深化农村商业银行改革,适时实施增资扩股,尽快提高稳健经营管理水平,早日进入资本市场。指导蓝海银行坚守民营银行定位,落实好“四个坚持”,建设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轻型商业银行。(威海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银行、金融办参与)
    (十七)深化地方新金融组织改革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新业务,稳步提高创新业务和中间业务占比。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探索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创新,为重大工业技改项目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融资增信。市级设立1家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各至少设立1家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威海国际海洋商品交易中心稳妥开展介于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创新产品和服务。扩大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范围,创新业务模式。(市金融办牵头,各区市政府〔管委〕参与)
    (十八)推动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按照“立足威海、辐射周边、面向全省”的功能定位,加快区域性金融集聚板块建设,优先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组织集聚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积极引进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境外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等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积极引入资质优良、信誉良好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稳妥发展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公司。对新设立或者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4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2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4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金融机构纳税所在地区市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分担。对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补助50万元;设立支行的,补助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10万元。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补助10万元。(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银监分局参与)
    五、加强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水平
    (十九)发展科技金融。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科技金融供给结构。对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采取分类施策的支持方式,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模式。进一步优化科技支行运作机制,积极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工作,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形成坏账的,按坏账总额50%的比例给予合作银行补偿;对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当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补贴。探索开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对科技企业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创新力度。(市科技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威海银监分局、金融办、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参与)
    (二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排污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融资业务,加大对绿色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重点企业发行绿色企业债,推进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不断拓宽绿色产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保险公司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等行业领域先行先试绿色保险创新产品。(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威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参与)
    (二十一)发展普惠金融。着力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不断改善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积极探索服务“三农”的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着力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银税互动”“双基联动”,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更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人民银行牵头,威海银监分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单位参与)
    (二十二)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型产业链、区块链和创新链,积极改进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考量制造业企业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软信息”,将相关因素纳入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支持网络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拓展医疗卫生、生活缴费等公共缴费市场,提供小额、便民、快捷的支付服务。鼓励服务贸易试点银行扩大信贷规模,丰富抵质押方式,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优惠信贷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对试点银行和企业按照半年贷款余额的0.5%分别给予风险补偿和贴息。(市人民银行、商务局、金融办牵头,威海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参与)
    (二十三)推进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开发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信贷产品,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业务。(威海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银行、金融办参与)
    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新旧动能转换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二十四)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行、省行支持,利用核销、以物抵债、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程,做到应核尽核。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欠债“老赖”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创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环境。(威海银监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金融办和各区市政府〔管委〕参与)
    (二十五)有序开展“破圈断链”工作。充分运用企业担保圈风险识别系统,对全市企业担保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和信息统计。进一步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功能作用,采取提升信用贷款比重、抵押置换担保、消除无效担保等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改善担保关系,逐步化解担保圈风险。(威海银监分局牵头,市人民银行、金融办和各区市政府〔管委〕参与)
    (二十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深入摸排,重点查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行业和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规范P2P网贷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落实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和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基层活动,突出抓好老年人、大学生等重点人群宣教工作。(市金融办牵头,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参与)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强大合力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威海银监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统筹推进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各区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威海银监分局和各区市政府〔管委〕参与)
    (二十八)加强人才智力支持。建立健全市场化、社会化金融人才发展机制,以金融应用理论研究人才、金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金融专业技术人才和金融骨干技能人才为重点,面向海内外集聚一批勇于创新、善于经营、精通业务的金融高端人才,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人才培训提升平台,打造结构体系优、体制机制活、集聚效应强、创新贡献大的现代金融人才高地。梳理金融高端人才岗位,建立并定期发布金融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为用人单位引才提供指导。鼓励地方骨干金融机构面向海内外市场化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享受英才计划相关政策。实施金融业务骨干素质提升项目,每年从各类金融机构选派50名左右中高端金融人才参加培训。与省内外金融学科实力强、教学水平高的高等学校合作,建设威海金融人才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开展金融知识专题培训。(市金融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威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九)搭建金融服务对接平台。及时通过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发布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融资需求,组织开展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常态化对接推介活动,促进银企融资对接制度化、常态化,提供专业化的贷款担保、投资理财及全方位配套服务。引导行业协会和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开展“一企一策”式金融服务。发挥市金融顾问团、企业上市专家顾问团融资融智功能,针对企业发展中的多样化需求,及时“把脉会诊”,协助解决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市人民银行、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局、威海银监分局和各区市政府〔管委〕参与)
    (三十)强化督导检查。建立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监测评估体系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强化对各区市、市直部门、金融机构有关金融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工作推进情况、政策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的督导检查,每半年通报一次。(市金融办牵头,市人民银行、威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