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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新规:公安必须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各项个人信息和车辆等财产信息(2018年5月,新规全文)
时间:2018-05-25 | 地点: | 来源:保全与执行

 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

信息及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效率,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就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及扣押被执行人车辆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高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皖高法〔2011〕269号)和《关于建立执行查控信息共享协作机制的若干规定》(皖高法〔2014〕409号)精神,加大各级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中“查人控车”的力度,努力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效率。

第二条 省高院和省公安厅建立“点对点”专线对接,各地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经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对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确有困难需要上级法院、公安机关予以督办、协助的,逐级上报省高院,由省高院审核并通过专线推送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协助查询,省公安厅逐级下发办理后,再通过专线统一反馈省高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对潜逃或下落不明的被司法拘留人采取查控措施。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协助查控函(注明2名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拘留决定书、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名单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被查控对象预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所提请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发现未决定拘留但长期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活动轨迹。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函(注明2名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对象基本情况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现人员线索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所提请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对人民法院送交司法拘留(含异地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收拘条件应当及时收拘,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条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扣车辆函(注明法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执行裁定书、协助查扣车辆清单,委托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充足警力到现场扣押车辆,并尽快依法送达扣押文书。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力量赶到现场。人民法院未及时到公安机关交接车辆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查扣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助的执行法院承担。

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书。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