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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9-03-04 | 地点: | 来源: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哈政规〔201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推动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依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哈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活化和释放国有资源为重点,以国有资产“止血”为目的,把握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两个关键点,坚持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标本兼治,建立优胜劣汰的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为全市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做出积极贡献。
二、处置范围
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僵尸企业”处置范围:
一是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继贷续存的企业。
二是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
三、工作目标
从2018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存量资产得到盘活,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明显优化。
——到2018年年底,20%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完成退出。(此项任务已完成)
——到2019年年底,80%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完成退出。
——到2020年年底,100%的市属国有“僵尸企业”完成退出。
四、处置方式
坚持精准发力,分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通过集中托管、销号退出、清算解散、破产清算及其他符合企业实际的创新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市场出清。
(一)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摆脱困境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妥善安置职工,平稳退出市场。
(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对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不欠税费但有债务的企业,以处理债务等遗留问题为重点,先进行债务清算。债务清算后,对能提供相应财务账簿等资料的关停企业立即办理销号退出。
(三)关门灭籍、销号退出。对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不欠税费、无债务且能提供相应财务账簿等资料的关停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提交申请,采取直接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方式退出。
(四)止血停损、托管退出。对欠税较多、因政策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税务和工商登记注销,无法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关停企业,可采取企业集团集中托管企业资产和退休人员方式退出。
各企业集团、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结合企业实际,在符合“止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创新处置方式。
五、完成标准
(一)市场出清。企业完成销号,实行托管的,待具备条件后,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实现退出。
(二)止血停损。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不再发生各种成本费用,无任何市场活动。
(三)关门走人。撤出企业留守人员,不发生人员工资、水电、通讯、交通等各类管理费用。
六、完善政策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国资、工信、发改、财政、人社、医保、税务、市场监管、金融、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对接、国有划拨土地处置、职工安置、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商事变更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一)妥善安置职工。“僵尸企业”退出后,原企业职工再就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落实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
1.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费用、在职职工分流安置费用、退休人员移交市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费用和离休干部移交管理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破产财产变现收入解决,变现收入不足部分,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已撤销或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无能力解决的,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解决。
2.非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分流安置费用。非破产企业分流安置在职职工需支付的相关安置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办发〔2018〕47号)执行。
3.非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应当交由市企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退休人员托管费用以市人社局审核确认数为准,由企业自行解决托管费用,企业主管部门可给予支持。企业无力自行解决托管费用的,也可以采取企业集团内部集中托管,企业集团无力自行解决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
(三)强化金融支撑
1.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合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用好用足现有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政策,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2.探索设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专项解决“僵尸企业”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
(四)完善土地政策
1.“僵尸企业”退出用地,确需实施收储的,由国资部门专题呈报市政府,纳入收储计划后,探索实施预先拨付土地出让金制度。收储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
2.积极探索对“僵尸企业”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3.“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转型发展第三产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五)加强司法支持
1.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在建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基础上,指导各区县(市)法院设立破产案件专门合议庭。
2.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加快破产清算。
3.各级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取的各类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4.加强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社会的法治意识。
5.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市法院的配合下,牵头成立哈尔滨市清算管理人协会,为企业破产清算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中介服务。所需启动和运转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同时协会可自筹部分资金。
七、工作步骤
处置“僵尸企业”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各国有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核实认定“僵尸企业”
企业集团和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经市国资委认定后,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债务、欠缴社会保险、需安置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及费用情况、拖欠税款、涉诉或其他风险点。
(二)制定工作方案
企业集团和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指导所属“僵尸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等基础性工作,制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内部债务处理方案等。要明确具体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内部债务处置方案等需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四)方案审核批准
“僵尸企业”内部债务处置方案由企业集团或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职工安置方案报市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五)安置职工
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办发〔2018〕47号)规定,根据“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国资委负责“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对接联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企业集团、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精心组织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
1.企业集团、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处置“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推进所属“僵尸企业”退出工作。
2.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集团和委托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僵尸企业”退出工作;负责认定市属国有“僵尸企业”。
3.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导、职工安置方案、职工身份、医保、经济补偿金、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其他需要审核认定的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具体政策,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并依据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补助资金做好拨付及管理工作。
5.市法院、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商事变更、土地、房产、减免有关费用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上给予指导与支持。
(三)规范有序操作
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维护出资人、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企业要加强资金、土地、物业、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营造良好氛围
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处置“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引导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破除观念障碍,增强改革信心,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