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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江苏省首个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23 | 地点: |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报酬规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理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
第三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应与其付出的劳动、勤勉程度、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社会评价等相适应,本院根据管理人的工作实绩和工作质效等依法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数额。
第二章  计酬的标的额
第四条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最高院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含建筑工程优先债权)的财产总值,不包括拍卖、变卖、过户破产财产行为所支出的税、费。
破产企业发生的共益债务是否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由合议庭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合议庭意见不统一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报酬方案的确定
第五条  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根据案件情况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本院初审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第六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债权人会议可以授权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与管理人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本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或其他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初步报酬方案。
第七条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本院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最高院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
第九条 本院确定管理人初步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对报酬方案进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主要以个案考核为依据,对破产案件的个案考核主要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一)团队配备与案件的匹配程度;
(二)与法院配合程度;
(三)社会矛盾解决情况;
(四)破产企业资产管理情况;
(五)破产费用开支情况;
(六)督促、配合审计、评估机构工作情况;
(七)社会评价;
(八)债权、债务的审核、清收和会议组织情况;
(九)案件结案效率(非管理人原因无法结案的除外);
(十)勤勉忠实程度。
以上各项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分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被评定为称职的计基础分10分,优秀的可以加1至2分,基本称职的减1至2分,不称职的减3至4分。
第十条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每项可加1至2分;其中第(四)项承办案件被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分别加5分、10分、20分。
(一)管理人为员工安置、维护稳定、财产清收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管理人为重整、和解作出实际贡献的;
(三)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管理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
(四)承办案件被上级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
(五)本院认为确应加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可减1至2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每项可减3至10分
(一)利用管理人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二)接管企业后,破产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管理人工作不力或对案件处理不当,引起矛盾激化、产生信访事件的;
(四) 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五)本院认为确应减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个案考核的最后得分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依据。计算方式为:个案最后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100×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的个案报酬。
“执转破”性质的破产案件,在执行阶段已经对债务人企业资产进行了处置、变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实物资产管理、变价工作量较轻的,按上述方式计算的报酬明显过高的,可以参照《最高院报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限比例在50%的幅度内酌情下浮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可得报酬低于20万元的,以管理人工作称职为前提,原则上不再予以下浮。
第十三条 破产审判合议庭负责确定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并由破产庭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报酬的支取
第十四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原则上在案件终结后一次性支取 。
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或破产企业规模大、审理周期长,且已查明确有可用于最终清偿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可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收取管理人报酬,但前期分期收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的30%。
管理人依前款提出申请分期收取管理人报酬的,由案件承办合议庭予以审查,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预支。
已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事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在处理完毕前,管理人报酬收取额不得超过所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总额的80%。
第十五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收取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计收方式、数额;
  (三)管理人报酬申请表(附件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清算组聘请破产管理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破产管理事务的,参照本办法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时,管理人报酬未最终确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支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启东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管理人履职自评暨报酬申请表
附件二: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核定、审批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