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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江苏)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协调联动机制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宿政传发[2019]54号
时间:2019-08-20 | 地点: | 来源:宿迁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全市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构建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相关市领导、市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见附件)。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
二、工作职责
(一)联动机制职责
1.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识别、分析和监测企业欠税、欠薪、金融贷款逾期、因不能履行债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水电气用量急剧下降或欠费等风险情况。结合实际及时开展分类处置,避免“弃企避债”及转移、隐匿企业财产等情况发生,鼓励对具备重整价值的特定企业开展预重整。
2.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处置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公共服务、档案管理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创造良好条件。
3.建立涉及僵尸企业、破产企业处置和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
4.指导协调县区和功能区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综合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使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解决再就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信访局)
2.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虛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公安、检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就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破产债权核查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的追查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宿迁银保监分局)
3.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对破产企业财产解除强制措施后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宿迁海关)
4.及时解决破产企业的税务问题。税务机关根据管理人的通知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内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做好涉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管理、经营所需发票申领、简化税务登记注销程序和破产重整期间的税收减免等工作;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依据;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在破产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以最终成交价作为计征基数核定应纳税额,不再要求重新进行评估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重置价计征税费。(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宿迁海关、市法院)
5.简化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和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变更、注销申请后,凭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破产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时办理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
6.合力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对破产企业在建、续建项目,住建部门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管理人完成该企业涉及的续建及综合验收等工作;对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验收资料的项目,如符合消防、土地、规划、人防及相关配套等建设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质量安全鉴定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进一步简化综合验收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法院)
7.积极为破产企业招募重整投资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应主动介入,充分利用自身在招商引资方面所掌握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资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8.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充分发挥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参与破产重整中的作用,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程序,积极争取上级行适当下放处置决策权限。经政府处置和人民法院破产重整重生的企业,可申请利用企业征信系统、金融基础数据库,录入企业破产重整、重整投资人等信息,展示信用状况的改善,供银行判断、适时调整企业信贷级别。(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建立企业信用记录修复制度。对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破产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为其开通信用修复绿色服务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10.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信访、人社、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的政策解读、释明和信访稳定工作。(牵头单位:市信访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11.强化对管理人履职身份的认可。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政府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12.加强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推动管理人协会规范管理和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3.建立破产专项基金制度。建立以财政拨款方式和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相互补充的破产专项基金制度,用于企业破产清算前期无力支付的聘用破产管理人报酬和管理费用的周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法院)
14.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电、供水、供气,就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电、水、燃气费,依法及时申报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电、水、燃气费,属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管理人可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县(区)档案馆保管;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予以免收。(责任单位:市档案馆)
三、运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出现的问题及矛盾,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入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
(二)建立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
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和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附件: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名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