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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关于开展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的工作方案
时间:2019-10-22 | 地点: | 来源:“破产与重整实务”公众号 河南高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的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提升明年及以后国家和我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办理破产”指标评价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9年10月14日-2020年2月29日。
二、活动目标
通过活动开展,解决破产案件程序用时长、重整和解案件少、破产成本高、债权清偿率低等短板,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促进营商环境评价改善。
三、重点工作
根据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和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如下重点工作:
(一)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加强内控审限管理,落实省法院文件规定,“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审结,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审结,普通案件一般1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一般24个月内审结。加大快速审理机制适用力度,落实省法院《关于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送达环节,经当事人确认同意后要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对无法联系到的当事人,可采取网络公告、现场张贴等方式送达;在评估环节,尽量指定拥有评估资质的大数据平台公司快速询价评估;在拍卖环节,优先通过网络拍卖处置资产;在债权人会议环节,鼓励通过现场与网络视频会议同步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让债权人更加便捷参会。
(二)通过增加破产重整、和解案件数量以及资产整体出售等方式,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结果。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功能作用,帮助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新生,或通过资产整体转让更好发挥资产价值,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目标。在常规重整模式外,探索预重整、出售式重整等模式,提高破产重整、和解成功率。探索预重整,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机结合,先期以会议决议形式将预申报无异议债权、重整计划草案框架性内容等予以固定,并作为申请材料提交法院审查确认。探索出售式重整,采取“保壳”重整使原企业存续,同时将企业其他资产变价处置以清偿债务,保留企业经营资质、品牌声誉等资源,吸引更多优质战略投资人,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三)降低破产成本。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都要严格审查,必须事出有因、支出有据。严格控制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对聘用人员的必要性和支出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确需从破产财产中另外支付费用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管理人报酬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至第七款规定标准。选任管理人时,有两家以上同级管理人竞争的,把管理人报酬报价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没有充分理由不得确定报价更高者担任管理人。共益债务必须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属确有必要或有利于债权人。
(四)规范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运用。统一在全国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进行各类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所有案件均录入平台,严禁案件“体外循环”。对承办法官、书记员进行平台操作知识培训,完整、准确、及时填写、更新案件信息。对全部案件逐件核查其平台信息填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补充,确保纸质卷宗、人工统计数据和平台填报信息“三一致”。
(五)清理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对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逐案建立台账,确定结案时间、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加大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力度。实行院领导包案制,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全部由“一把手”包案,一年以上案件由分管院领导包案,负责对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案件具体困难。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五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全部审结,2020年2月29日前把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全部审结,在2020年12月31日前把一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基本审结。
(六)处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后续问题。对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尚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与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保持密切配合,指导、督促管理人继续积极履职,因时因地因案选择资产处置的******方式,实现处置效率与处置收益的统一,原则上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案件的资产处置和财产分配工作。
(七)充实破产审判力量。中级法院至少配备三名以上破产审判法官,原则上不再办理其他类型案件;基层法院至少配备两名破产审判法官,可在确保办好破产案件、搞好破产审判调研指导的基础上,适度承办部分其他类型案件。如认为上述要求与本院工作实际不符,需要调整的,层报省法院批准。保持队伍相对稳定,优化破产审判队伍人员结构,形成老带新的人员搭配,避免人员频繁调整,杜绝“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局面。
(八)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选任管理人,无充分理由不得直接指定,避免出现廉政风险。对多数案件集中由少数管理人办理的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存在不廉洁行为的严肃处理。支持更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探索提高债权人、破产企业对管理人选任的参与度。加强对管理人行为的日常管理和定期考核,通过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作资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掌握管理人日常工作情况,并在每个年度、每个案件对管理人进行考核。中级法院要积极推动建立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管理人行业自律。
(九)健全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要求,对破产审判部门和破产审判法官实行单独考核,认真倾听破产审判法官的意见建议改进考核机制。以折抵计算工作量方式考核的,要借鉴外省先进法院做法确定合理折抵比例,并采取分段计算方式;或者将破产审判部门参照执行部门、综合部门单独考核,客观评价破产审判工作业绩,激发工作积极性。
四、实施步骤
(一)查摆问题。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对上述9项重点工作逐项自查,澄清底数,找准问题。10月31日前各中院向省法院报送对辖区两级法院自查情况的报告,逐一列明9项工作的现状(主要以数据体现)、存在问题及整改举措。
(二)整改落实。结合查摆出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真抓实改,立行立改,“一把手”和分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困难,推动当前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解决。还要着眼长远,构建长效机制,推动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三)督导推进。省法院建立各市法院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僵尸企业破产案件资产处置、其他重点工作情况三本台账。各中院每周一将上述台账更新上报省法院。省法院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不定期对各地进行实地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地区法院领导进行约谈。
(四)考核验收。2020年2月29日前,各中院向省法院报送辖区两级法院活动开展情况总结。2020年3月份,省法院通过实地检查、调取数据、查阅资料等形式验收活动成果,对各中院上述重点工作量化打分,考核结果报告省法院党组并通报到全省法院。
五、考核验收打分办法
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办理破产”指标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采取以下打分办法:
(一)考核指标
得分项:共10项100分。其中,活动期间的破产案件受理数5分,破产案件结案数10分,重整、和解案件结案数和资产整体出售实现企业持续经营案件结案数20分,案件平均审理用时15分,已结案件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破产财产价值中的占比15分,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信息填报质量5分,破产审判法官的数量、是否专职及队伍稳定性10分,破产审判部门和法官绩效考核机制是否科学10分,管理人队伍建设5分,宣传及调研情况5分(得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及向省法院报送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工作信息情况)。
扣分项:至2019年12月31日,10年以上未结案件每件扣2分,5-10年未结案件每件扣1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财产尚未分配完毕的,每件扣1分。至2020年2月29日,十年以上未结案件每件扣4分,5-10年未结案件每件扣2分,3-5年未结案件每件扣1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财产尚未分配完毕的,每件扣2分。
(二)分数计算
前六项指标,单项工作最好的省辖市该项指标为满分,其他省辖市成绩与省辖市最好成绩的比值为该市该项得分;后四项指标,省法院根据掌握情况综合评定。
各省辖市得分项得分之和减去扣分项之和,即为考核对象活动总得分。
六、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破产审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助力“中原更加出彩”中的重要价值作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将此次活动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以最高法院和省委要求为指引,以提高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为着力点,全方位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均要成立专项活动办公室,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攻坚克难。院长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破产审判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对此次活动亲自抓、负总责,细化工作节点,量化工作目标,强化监督指导和支持保障。各级法院、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深化府院联动。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及时解决破产审判中税收、社保、费用保障、资产处置、登记注销、信用修复等方面的问题困难,为破产案件办理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对表现突出的先进法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总结推广。严肃责任追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法院通报批评并约谈其“一把手”,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加强对破产法律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破产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活动中好的做法和成效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