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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浙江杭州 关于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时间:2019-12-04 | 地点: | 来源:破产法实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高法〔201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7〕169号)精神,依法积极稳妥处置企业风险,加快实现市场出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依托各自职能,经充分研究协商,在前期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开设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期限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期限设定。管理人账户到期后需续期的,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续期。如破产程序中涉及外汇业务的,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开设管理人外汇账户。
 
    第二条 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及时将破产企业在受理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款项划入上述管理人账户中。
 
    第三条 人民银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查询破产企业的征信报告和账户流水明细电子版。
 
    如需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调查令,到当地人民银行 查询。
 
    第四条 充分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资料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尽到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查询得知的信息。
 
    第五条 推进破产资产快速处置。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及时拍卖处置破产资产,拍卖所得价款,对享有担保物权的金融机构实施预分配制度,并及时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经过人民法院批准的分配方案实施后续分配。
 
    人民银行应督促指导享有担保物权的金融机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及时注销抵押登记,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债权人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部分对应的管理人报酬。
 
    人民银行推进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拍卖物产权过户登记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合规的融资服务,用于支付部分拍卖成交价款,提高破产资产拍卖成交率。
 
    第六条 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向商业银行提供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和申请资料,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人民银行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7〕16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企业如有融资需求,人民银行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贷前调查,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支持重整企业回归正常经营。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协助配合金融机构的贷款尽职调查,并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八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凭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金融机构查询破产企业的全部开户信息。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及时办理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手续。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困难的,由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及时向开户银行提交账户撤销申请。人民银行督促开户银行协助办理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手续。
 
    针对重整企业,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支持重整企业原账户撤销和新账户开立,保障重整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大对破产企业审计的督促力度。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账户开展全面的审计。金融机构如发现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信息或线索的,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将逃废债信息和线索提供给管理人,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
 
    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协助配合管理人及受托的审计机构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法院调查令调取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各项便利。
 
    第十条 切实加强重整方案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人民银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推进破产程序,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强化对破产企业逃废债的打击协作力度。对破产企业出现非法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等恶意逃废债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或债权银行申请,经审核确认的,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法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账户资金查询服务,协助做好资金往来等信息查询工作。双方通过实行司法失信人名单和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账户解除冻结,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破产受理法院的裁定书解除冻结。
 
    第十三条 切实做好对破产企业资产资金被转移至境外的调查和防控工作。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相应协助工作,对接收到涉及破产企业洗钱及上游犯罪的线索,在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的同时,通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金融机构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银行应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的申请将被金融机构扣划的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处和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业务部门,作为双方合作的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