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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广东)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8-12 | 地点:深圳 | 来源:破产法实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及管理,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管理。

    前款所称管理人,是指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经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可并纳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条  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与管理人名册相关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一)确定管理人资质,制定管理人评审标准;

    (二)组织开展申报、评审、确认、发布等工作;

    (三)对管理人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开展管理人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法律、会计、金融等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为管理人名册编制及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管理人名册包括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需要,确定管理人规模,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

    (二)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

    第七条  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应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八条  机构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

    (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未逾三年;

    (四)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逾三年;

    (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

    (六)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逾三年;

    (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应当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发布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公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途径及截止期限;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

    (四)管理人履职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要求,明确申报类别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管理人名册初审程序;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应当按照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要求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协助接收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管理人名册初审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进行评分,差额形成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

    评审标准由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基本情况、专业能力、办理破产成本、履职便利程度、履职计划、表彰荣誉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进行表决或者综合评审,形成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条件成熟且确有必要的,评审委员会还可以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会可以由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七人。

    第十三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反馈异议提出人。异议成立且申报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确认并形成管理人名册,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予以发布,并送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

    管理人名册自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布管理人名册时,可以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

    第十五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管理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任职资格:

    (一)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

    (三)累计三次被人民法院采取更换管理人措施;

    (四)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其他情形。

    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因接受审查调查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至有关审查调查结束之日止。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审查调查结束且管理人不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恢复管理人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注销或者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

    (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处理;

    (五)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

    (六)累计三次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

    (七)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单位提出、指定其为管理人人选或者辞去管理人职务;

    (八)累计三次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申请退出管理人名册;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不符合《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报告。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人资质条件进行抽查检查。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发现管理人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管理人被暂停任职资格或者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对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或者标注,并通报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

    第十九条  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有关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或者个人,是指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法律、会计、金融相关职业资格的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名册管理办法》)的背景

    试行个人破产制度是中央授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事项之一。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国内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深圳率先在国内构建起“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制定《名册管理办法》具有以下意义:

    1.规范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推进管理人制度改革

    根据《条例》规定,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方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等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条例》在国内首次将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职能赋予政府设立的机构。由于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履职要求与企业破产管理人不尽相同,照搬现行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相关制度欠缺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实际。为此,在《条例》有关个人破产管理人资质及名册编制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名册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人资质,规范名册编制相关的申报、评审、公示、发布、动态管理等活动,推进管理人制度改革。

    2.加强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夯实个人破产办理新机制

    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承担着债权审查、财产调查、破产财产分配、监督执行等多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强化事务管理的重要依托。名册编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是加强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的必要条件。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将依据《名册管理办法》开展有关工作,遴选出一批符合办理个人破产案件需要的优秀管理人,推进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四位一体”个人破产办理新机制。

    二、《名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人资质条件

    《名册管理办法》依据《条例》规定,管理人名册包括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

    1.机构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二)拥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个人管理人。参考国内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经验做法,实行个人管理人与机构管理人挂钩机制。《名册管理办法》规定: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取得专业资质后连续从事相应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经所在机构推荐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3.禁止入册情形。根据《条例》并参考相关规定,《名册管理办法》明确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未逾三年;(四)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逾三年;(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六)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逾三年;(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管理人名册编制流程

    《条例》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和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稳步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办理和破产事务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目前个人破产案件呈现申请需求旺盛、立案审查严格等特点,管理人名册规模应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需求相适应。为此,《名册管理办法》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

    1.发布名册编制公告。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启动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应当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发布管理人名册编制公告。公告包含下列内容:(一)申报条件;(二)申报材料、途径及截止期限;(三)评审程序及评审标准;(四)管理人履职要求及相应责任;(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接收和审核申报材料。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接收管理人名册申报材料,并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管理人名册初审程序;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应当按照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要求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

    3.管理人名册评审。《名册管理办法》设置了初审和综合评审两道流程规范及保障名册编制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1)初审。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制定评审标准,成立初审小组对申报人有关基本情况、专业能力、办理破产成本、履职便利程度、表彰荣誉、履职计划等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差额形成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

    (2)综合评审。形成初审名单后,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管理人名册初审名单进行表决或者综合评审,形成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条件成熟且确有必要时,可以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审。

    4.管理人名册公示。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将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管理人名册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提交相应线索或材料。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结果。异议成立且申报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不予纳入管理人名册。

    5.管理人名册发布。公示期结束后,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确认并形成管理人名册,通过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等予以发布,并送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管理人名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关于名册动态管理

    为提高管理人专业素养,加强管理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有必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为此,《名册管理办法》依据《条例》及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除名的具体情形:

    1.暂停任职资格。《名册管理办法》明确以下五种情形应当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一)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人职责;(二)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调查;(三)累计三次被人民法院采取更换管理人措施;(四)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其他情形。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因接受审查调查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至有关审查调查结束之日止。

    2.除名。《名册管理办法》明确以下十一种情形应当予以除名:(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二)注销或者被吊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三)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机关处理;(五)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六)累计三次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七)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单位提出、指定其为管理人人选或者辞去管理人职务;(八)累计三次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申请退出管理人名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除名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服务便利措施

    1.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债权人参与管理人选任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重要指标,也是《条例》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权利。《名册管理办法》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发布管理人名册,可以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履职情况等信息,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

    2.管理人业务培训。深圳是全国首个正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大部分机构、个人没有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经验。为此,《名册管理办法》建立管理人培训制度,由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对编入名册的机构、个人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