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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论坛管理人制度专题研讨会在绍兴隆重召开
时间:2017-04-24 | 地点: |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处

2017年4月23日,中国破产法论坛——“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创新专题研讨会”在浙江绍兴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司法局、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绍兴市律师协会、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中共绍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巿长凌志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深远,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等领导应邀出席会议并在开幕式致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主持开幕式。我公司康总和许总受邀参会。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宏伟、绍兴市司法局局长王旭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黎章辉、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刘平、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齐明、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忠孝、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石琪琪等450余位来自法院系统、高校系统、政府部门、管理人系统的专家学者出席本次会议,围绕“管理人的选任与队伍建设”、“管理人履职与监督机制”、“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等问题”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成果丰硕,对于推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践创新与理论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开幕式
开幕式环节由徐阳光副教授主持。中共绍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凌志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深远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等领导嘉宾先后致辞。
绍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凌志峰在开幕式致辞,向与会嘉宾介绍了绍兴文化底蕴深厚、山水风光秀丽、产业特色鲜明、民营经济发达四个特点,并指出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绍兴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要抓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绍兴两级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当地实际,不断探索实践破产等企业处置方式,出台了破产审判与管理的一系列创新工作举措,处置了一批重大有影响的破产案件,一批应淘汰企业依法、有序退出了市场,为企业帮扶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为绍兴市经济发展腾出了空间。2016年绍兴全市新增规上企业1316家,退出428家,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了破产案件78件,且数量呈逐年较快上升的趋势,这对于破产法的研究和发展而言是一片很好的实践基地。破产法论坛与绍兴的破产实践相结合,可以共同推进绍兴的企业破产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绍兴经济转型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王欣新教授在开幕式中代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致辞,他指出,2017年恰逢《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创新点之一,就是用市场化、法治化的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旧破产法下行政性主导的清算组制度。管理人制度是保障破产法顺利实施的重要关键之一,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新的挑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需要做到创新与完善。绍兴市在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中是走在前列的,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和丰富的经验。王欣新教授鼓励参会人员畅所欲言、百家争鸣,共同为管理人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和管理实务难题的解决做出贡献。王欣新教授指出,本次会议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热情支持,但终因场地所限,有部分人员未能如愿参会。本次会议有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系统、高校科研系统、党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各管理人机构以及司法网拍等机构的430余人参会。共征集到论文200多篇,论文内容丰富,理论联系实际,为管理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思路与创见。会议主办方对提交的论文进行了评奖,共评出一等奖4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8名。会后将对论文择优编入公开出版的《破产法论坛》系列文集。最后,王欣新教授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该院民二庭对本次论坛的指导和支持,感谢与会领导和嘉宾的支持,感谢绍兴市律师协会、绍兴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等承办单位以及会务组的辛苦工作,并祝论坛圆满成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朱深远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在制度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了市场、法治的顶层设计,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层面,当前,法院通过破产审判深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着力推进,法院内部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重要路径的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工作正拉开帷幕,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加强管理人工作的研究和部署将有力推动破产审判实践。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建立了一支全国范围内数量最多的管理人队伍;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常态化开展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三是推动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在全省范围内推动设立包括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的破产专项基金;四是引进省外管理人到浙江履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富博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浙江是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排头兵,在浙江省高院的有力指导和监督下,以绍兴中院为代表的浙江各中院、基层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走出了一条成功的破产审判之路,促进了地区经济转型和发展。破产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广大管理人和法官共同努力,化解了数万件破产案件,保障了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为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或重生发挥了重要作用。10年的实践磨练,锻造出了一批业务精湛、实力雄厚的机构管理人。但是管理人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王富博审判长从管理人选任范围、选任主体、选任方式、薪酬制度、监督管理五个方面深入细致地点出了目前管理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主持。徐阳光副教授介绍了本次专题研讨会筹备中的情况,感谢各位领导出席会议,感谢与会嘉宾撰文参会支持,感谢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为本次会议提供最新出版的管理人实务新书,感谢阿里巴巴创新业务事业部为参会嘉宾提供最新撰写的研究成果《网络司法拍卖报告》,希望本次会议能够就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完善贡献“破人”的智慧。
二、大会主题发言 
大会主题发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太仁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黎章辉共同主持。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宏伟在题为“勇立潮头干在实处依法推进破产审判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发言中介绍了10年来绍兴地区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概况及以“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创设管理人履职保障机制、推行管理人竞争方式产生机制、探索破产程序规范阳光运行机制”为主的破产审判“绍兴样板”,并将绍兴经验总结为“四个坚持”,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与依法破产相统一,坚持司法主导与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相适应,坚持依法合规与司法创新相兼顾,坚持实践创新与理论研究相结合。
浙江省绍兴市司法局局长王旭波在题为“勇于创新砥砺奋进不断开创破产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发言中介绍了绍兴地区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基本情况,指出绍兴地区破产管理人队伍在实践中不断走向成熟,形成业务常态化、管理规范化、团队专业化的特色,为推进绍兴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坚持服务大局与行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科学引导与激发热情相结合、坚持优化环境与提升能力相结合、坚持市场倒逼与协会支持相结合,努力为破产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业务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陈三联在题为“浙江律师从事破产管理的实践与思考”的发言中提到浙江正成为全国破产业务的高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破产工作机制也较为完善,但因破产业务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长期垫资、管理人报酬收取困难等原因,律师从事破产业务逐渐形成“围城”效应,并就此提出转变理念、完善机制、推动破产管理实践等具体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长王欣新教授在题为“管理人制度的发展与创新”的发言中指出,完善管理人制度,首先要在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和执法理念上进行必要的转换和调整:一是要从保障管理人制度运作的形式公平转换到保障破产案件处理结果的实质公平,二是要从单纯强调公平优先转化为效率与公平兼顾,三是转换管理人制度,尤其是指定管理人的思维基点,从制约权力、防止腐败与利益输送、保护法官转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公平与效益的实现。其次要建立一系列管理人制度规则:一是确立以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市场化模式,逐步取代旧破产法遗留的政府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非市场化模式,同时政府应当转变观念,尽快建立破产费用财政支持机制、职工工资保障基金等相关配套机制,保障破产法的顺利实施;二是管理人的指定从以随机方式为主转变为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对案件实行分类管理,通过随机和公平竞争有机结合、复合使用的方式,指定与案件匹配的管理人;三是在破产企业财产基本都设定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为保障管理人的正当权益,应当实行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由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分担支付管理人报酬;四是为更好地运用预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等新制度,改变对提供预重整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担任管理人的做法。最后,对于管理人制度的创新,社会要有容错的肚量,以开放的态度完善破产法。
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董事长、山东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提瑞婷在题为“清算所眼中的管理人制度”的发言中,从清算事务所的角度介绍了《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以来管理人队伍的职业化和业务的巨大发展空间。从管理人专业化定位角度,一是要专营破产相关业务,二是要形成专业差异化优势,如审计、评估、诉讼等不同的业务方向。从法院和管理人的关系角度,法院和管理人之间达到相互成就,相互信任,相互依存,是最健康,最持久的关系。从管理人队伍长久发展的角度,提瑞婷建议:一是完善管理人制度设计和督导机制,尤其是分级管理人的监督和监管;二是各方信息互动、困境企业绿色通道等配套制度建设;三是要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清算协会的成立和发展;四是设立管理人学院和管理人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培养提高管理人的综合素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坤成在题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分析——以司法判决为切入点”的发言中介绍了近年来管理人责任诉讼和履职风险,指出管理人的地位和职责决定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力很大,认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倾向于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管理人的职务行为、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从实务操作角度具体分析了管理人责任,包括财务账册监管、日常事务管理人行为、债权审查确认等方面。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研究员王之洲博士在题为“美国破产管理制度研究:历史变迁、制度角色与功能界定”的发言中结合美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介绍了1978年联邦破产法典修正前后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中的管理人制度改革。1978年后的美国破产法典明显的变化有:限缩法院在破产管理工作的角色,分离破产案件中的司法职能与管理职能,在管理人选任和履职上尊重债权人选择,强调债权人自治,对于管理人工作成本也进行了强化监督,细化规范。此外,王之洲研究员重点还介绍了联邦托管人制度和督查人制度。
阿里巴巴集团创新业务事业部司法拍卖业务专家姜天萃在题为“以网络平台助力破产财产处置”的发言中,从法律和互联网之间的结合介绍了淘宝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的运营情况,着重突出了人民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处置资产的优势和特点,概言之为:一快(处置快)、双高(溢价率高和成交率高)、三充分(信息提示充分、参与方式充分以及拍卖过程披露充分)。
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忠孝教授对上午的嘉宾发言进行了总体的评议。杨忠孝教授在评议中强调,结构性改革的探索,要放到整个社会和制度框架中去,从事务转化成事业,同时也要考虑制度本身是否可以立足于本土实践。而破产管理人要适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即使无产可破,也要推动破产案件有序进行。破产事务是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领域,管理人要更加注重专业化,更加契合本地经济发展。杨教授的建议是:一是必须能够回顾过去,重在当下,且面向未来;二是要从企业内部关系的处理、周边关系的安排,做出更大格局、更加规范的筹划;三是以破产法为中心的全法律体系构建;四是要寻求法律事务、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共同连接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执行裁判庭)庭长丁海湖也对上午的嘉宾发言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议。第一,从管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来看,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是否有主观过错,而主观过错的认定就是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司法要考虑社会的常情、常理、常识,对于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也需要考虑社会因素。第二,关于美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其一关注到在考察美国职业管理人的资质时,对于个案,一定程度上遵从了就近和方便原则,其二是国内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没有的督查人制度,类似于建设施工合同的监理人制度,而督查人制度对于我们是否有借鉴价值还有待实践考证。第三,网络司法平台对人民法院受益和技术革新非常大,浙江、广东等地绝大多数法院都已经入驻这个平台。最后,丁海湖庭长对管理人报酬制度提出了改进建议。
三、分会场研讨
(一)第一分会场:管理人的选任与队伍建设
第一分会场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郁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周家开共同主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俊勇的发言题目为“管理人选任机制实证研究——以江苏法院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实践为蓝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方飞潮的发言题目为“关于破产企业管理人队伍建设的调研报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马嶙侃的发言题目为“破产人共同体构建视角下试论管理人辞任的应对——以富阳地区破产案件为样本”;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凯的发言题目为“十年后的回望:破产管理人选任三题”。
自由讨论之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齐明和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楼东平做了精彩点评。
第一分会场第二单元由苏州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思萱副教授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审判长张妍共同主持。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程顺增的发言题目为“关于衢州市辖区内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实施情况的调研”;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迪的发言题目为“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和变更”;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娄奇铭的发言题目为“破产联合管理人之利弊分析”;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唐慧农的发言题目为“管理人评估考核机制的实务探究”。
自由讨论之后,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教研室主任种林和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韩励贞做了精彩点评。
(二)第二分会场:管理人履职与监督机制
第二分会场第一单元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艳丽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晓红共同主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朱淼蛟的发言题目为“谈谈法院对管理人的管理与监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荣艳的发言题目为“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规则”;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王萍的发言题目为“破产撤销之诉的实证考察与裁判梳理——兼评破产撤销阻却事由之判断”;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破产庭副庭长朱志亮的发言题目为“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季诺和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曹爱武做了精彩点评。随后,与会嘉宾进行了自由讨论。
第二分会场第二单元由西南财经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副教授和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庭长李东共同主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靓的发言题目为“困境与出路:破产清算中管理人运用谈判策略的现实考察——以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为视角”;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德祥的发言题目为“论破产管理的经济属性”;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坚的发言题目为“管理人账户开立说起——论管理人职权运行方式的创新与自我监督”;浙江省投融资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一理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管理的翅膀——金融与资本”。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唤忠和浙江省注协破产管理人业务专家委员会主任马超做了精彩点评。随后,与会嘉宾进行了自由讨论。
(三)第三分会场: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等问题
第三分会场第一单元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宁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吴建峰共同主持。
山西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郗伟明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中未申报债权之处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家林的发言题目为“管理人参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职责——基于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案的思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树军的发言题目为“关于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沈云飞的发言题目为“企业破产重整中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自由讨论之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建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倪志刚做了精彩点评。
第三分会场第二单元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林法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兵共同主持。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燕的发言题目为“破产重整投资人权义结构的法律分析——基于合同法的视角”;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旺翔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转让性重整的功能解析与制度设计——以管理人职权配置为重点”;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法官鲁荣杰的发言题目为“破产申请受理日起的利息保证人仍应担保但不可追偿”;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乐敏的发言题目为“反向出售式重整模式在建筑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运用——兼评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自由讨论之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韦忠语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管理人协会名誉会长周光做了精彩点评。
四、主题演讲
在主题演讲环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作题为“关于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调研”的主题演讲。章庭长在主题演讲中回顾、介绍了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强调破产管理人工作始终是浙江法院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板块;指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工作已经进入到一个整合发展期,也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交流了浙江省高院的下一步工作安排,以期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人综合履职能力、打造良好的企业破产生态环境;最后,章庭长对与会嘉宾热烈讨论的管理人报酬问题、管理人履职问题、管理人选任机制问题等作出了回应。
五、开放式交流
开放式交流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律师主持,交流主题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杨忠孝教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根才,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胜锋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律师应邀作为交流嘉宾,与现场嘉宾进行互动交流。各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与会嘉宾的现场提问答疑解惑,气氛活跃,讨论热烈,受时间所限,与会嘉宾们表示意犹未尽,期待下次有机会能够更为充分地讨论。    
六、闭幕式
本次会议的闭幕式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剑敏主持,包括优秀论文颁奖和闭幕总结两个阶段。
王欣新教授在会上宣布了获奖论文名称和作者。本次会议共收到200余篇参会论文,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制定了评选方案,邀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最终评出了一等奖论文4篇,二等奖论文6篇,三等奖论文8篇,并从中心与学会的经费中提供了奖金和奖品。王欣新教授、杨忠孝教授、章恒筑庭长、蒋太仁庭长、徐阳光副教授、郑志斌副主任一起为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品)。
在闭幕总结阶段,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阳光副教授指出,此次研讨会无论从参会人数、论文数量等方面来看都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与会嘉宾研讨认真、深刻,成果丰硕,可喜可贺,感谢与会嘉宾对本次会议的支持,感谢会务组的辛勤付出。相聚总是短暂的,好在我们的会议也不少,欢迎大家参加将于6月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最后,主持人周剑敏副院长宣布中国破产法论坛——管理人制度的实践与创新专题研讨会胜利闭幕。
 
编辑:清算所网络信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