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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还不起网贷的钱可以不还了吗?
时间:2018-11-06 | 地点: | 来源:新浪

    个人破产不是免责,更不等于“逃废”债务。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关于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原因有三——
  从维护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
  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
  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
  “个人破产制度”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最高法的密集表态似乎预示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要加速进行了。
  消金界注意到,现在这个时间点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难让人不联想到,如火如荼的“消费金融”行业,以及随之而来的过度负债问题。
  在消金界之前的一篇文章中(“聚投诉“炸锅”了”),曾提及“万亿网贷的逾期”问题,这里面既有网贷平台利率奇高、恶性催收的问题,也有“撸口子”不还的老赖,但更有确实有困难,暂时没钱还的。
  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欠了“网贷”或者银行信用卡的钱,一旦还不起了,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不还了吗?
  最高法的考量:解决执行难
  个人破产制度是对应于企业破产制度而言的,是指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对其债务进行豁免,还要确定当事人相应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有个人破产制度,大陆并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正是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造成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大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周强院长在报告中也提到,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涉及到债务的,其中一类便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然而,在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形下,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一些债权债务就此成为烂账,长期缠绕着债权人和债务人,让双方都背负着包袱。
  而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也是无能为力,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进而影响了法院的声誉。
  一位律师告诉消金界,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中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最高法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想通过这一制度解决一部分执行难的问题。
  他同时表示,现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草案都还没有出来,最高法会秉持哪种立法思想还很难猜测。但可以确定的是,个人破产的条件会非常严格,肯定会比企业破产的条件高,不是谁想破产就能破产。
  个人债务问题:想说破产不容易
  根据央行《2018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2017年,网贷行业贷款余额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159%。然而部分居民不考虑还款能力,过度借贷,造成逾期无法偿还,甚至引发恶性催收等恶性事件。
  个人破产制度,之所以引人注目,固然和现在越来越多的个人债务问题密切相关。
  但是从最高院的表述来看,个人破产法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就指出,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年或者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
  根据澳洲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The 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ies Act 2009),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换言之,破产将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住房被用于变卖以冲抵贷款。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大家谈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最高法也有意向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但是在消金界与多位律师的交流中,他们普遍对短期内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持谨慎态度。
  关键点在于个人信用机制在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备。
  虽然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互联网金融征信仍然处于缺失状态,这也给了很多人过度借贷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们普遍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另一位律师向消金界强调,个人破产制度,要考虑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不会成为单方面保护债务人的法律,还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一定会有针对虚假破产的惩治规定。现在草案还没有出,大概率会借鉴国际经验。
  对于我们一开始提出的那个问题:一旦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欠了“网贷”或者银行信用卡的钱,如果还不起了,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不还了吗?
  他的回答是,你可以申请破产不还,但是这同时意味着你的信用破产,如果你要恢复信用,还是要把之前欠的钱还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