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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破产审判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19-01-16 | 地点: |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伴随着经济增速换挡、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驱动升级,因竞争失败、偿债不能的企业数量呈现上升态势,由此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债权公平且有秩序的受偿。个别强制执行中,多个债权人就同一标的物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一旦债务企业财产不足,势必有债权人得不到清偿或全额清偿。企业破产可以让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实现债权平等。在此情况下,企业破产无疑是后顺位债权人的******选择。对于整个市场而言,运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手段,可以让没有重生价值和可能的企业尽快走向消亡,释放宝贵的资金、人力、土地等资源,通过市场化手段重新优化配置,提高要素生产率;也可以让具有重生价值的企业摆脱债务困境,得以继续经营,实现相关方利益最大化。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侧质量作为主攻方向。”面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的方向,司法有何可为?如何作为?

    岁末年初,记者在省法院民二庭了解到,五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6223件,审结4026件,化解破产债权2517.30亿元,处置破产财产2207.35亿元,妥善安置和分流职工55.85万人,置换土地和房产资源4029.77万平方。先后有中达股份、霞客环保、无锡尚德、明德重工等一批大中型知名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实现再生,重整救助的长航油运,还成为国内退市后“重新上市第一股”。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多次得到最高法院肯定,被誉为“破产审判的江苏经验。”

    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破产重整推动企业由“止血”走向“造血”

    最好的改革是兼顾稳定的改革。破产程序中,重整因能够帮助企业再建同时兼具维稳价值,故而备受瞩目。

    繁华喧嚣的无锡市中心,矗立着已经烂尾停摆长达三年之久的城市地标“双子楼”(即“银辉中心”),它曾经是无锡人心中的一个遗憾。如今路过此处的无锡市民惊喜地发现,它已悄然复工。

    “因开发公司仍具有可观的市场价值,且案件牵涉标的体量大、社会影响面广,2017年2月,针对无锡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我们选择了重整。”无锡中院金融庭副庭长沈君回忆说。2018年7月23日,无锡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耀辉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经过重整,耀辉公司不仅完成了224套已售商铺回购事宜,投资人亦将3.83亿回购及补偿资金悉数支付完毕,13亿余元偿债资金也提前到位。至此,“双子楼”甩掉沉重的债务包袱,干净地迎接新生。

    “正如‘双子楼’的重生,破产重整并非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而是一个拯救机制。濒危企业通过重整中的债务延免和资源重置,可以完成再建,恢复盈利,成为健康的市场主体。”省法院民二庭法官向记者介绍这样一组数据:近五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以清算方式结案占51.9%,以重整、和解方式予以挽救的占7.36%,结案方式由单一破产清算逐步向多样态转变,破产保护和挽救功能得到逐步彰显。

    同样,重整模式并不囿于一元。据了解,《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存续型重整一种重整程序,特点是“原壳再建”,即延续原企业法人资格,通过债务减免延期、股权结构调整、注册资本增减、经营策略调整、资产置换转让等经营性调整,在原企业外壳内再建。
  
    “然而挽救企业,并不局限于使债务人继续存续这一种方式,也非必须保留企业外壳,特别是当企业主体资格成为不利于企业更生的负担时。江苏法院重整实践中,涌现出了多例营业让与型重整,特点是‘换壳再生’,即不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将原企业尚具活力的营业,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使之在新企业中延续营业,并以营业转让所获对价及剩余财产清算所得清偿原企业债权人。”省法院民二庭法官向记者介绍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的“清算式重整”。

    因造船行业整体陷入低谷,2014年下半年明德重工虽有订单,但现金流枯竭、资金组织困难、负债达52亿余元,职工减员至2000余人。2017年1月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在审理明德重工破产案件过程中,借鉴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的方法推进资产变现工作,经过多轮协商谈判,南通象屿集团最终以5.76亿元网拍竞得明德重工核心资产。在核心实物资产转移的同时,投资人获得破产企业原有的营业事务,聘用140余名明德重工原技术人才与管理骨干,不仅快速拥有了核心资产,有效剥离原企业债务负担,还进一步获得了原企业劳动力、销售渠道及区域性影响力。

    众多案例显示,“原壳再建”其优势在于保留原壳,故能保留依赖原壳延续维系的无形资产,亦不必支付原壳丧失情形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换壳新建”的优势在于放弃原壳,能够隔离原壳的余债负担、罚款罚金、重整所得税等历史遗留。采访中省法院民二庭破产案件法官认为,无论“铸笼养凤”还是“腾笼换凤”,选择何种重整方式应当从压降再建成本的市场视角,根据濒危企业的特点因案施策。最重要的是,整个重整过程须围绕重整目标进行选择、实践。

    “企业重整成功,其最终目标是什么?确实,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是重整成功的首要目标。但也不能忽视企业‘造血’能力的恢复,这是保障重整目标实践的关键环节,也是重整社会性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我们认为重整成功的标志之一,是濒危企业通过产能调整实现再建,恢复盈利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省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谈到。

    2016年9月以来,常熟法院建立市场化管理人选任和管理机制,打破管理人名册藩篱,在全国范围选任破产管理人。 钱新才摄

    打破名册地域限制  市场化引领管理人选任方式改革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执行者,担负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由此可见,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关键地位,管理人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直接决定着破产案件的审判质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破产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强,现有管理人队伍能否适应破产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

    这是两份统计数据。江苏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从2014年的200多件逐年递增至2018年的2000余件。目前全省在册306家机构管理人和60位个人管理人,其中包括律师事务所192家,会计师事务所90家,清算事务所18家,以及6家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

    “对比来看,名册管理人的数量与案件上升数量相差悬殊,已远不能满足破产工作的现实需要。现有的名册如何进行扩容?破产案件审理实践告诉我们,方向就是彻底的市场化,打破名册、打破地域限制,放开市场准入,推动实现管理人市场充分竞争,最终就是要让中介管理更好地服务破产审判实际需要。”省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谈到。

    然而充分市场化,最初反对的声音多于赞同。其一是被动了奶酪的名册内管理人,其二是一些已经做了名册分级管理的法院。“原先分级管理的名册也是在大量评估和考核的基础上建立的,名册在手,案件来了找管理人有目标有范围,抛开名册,会大幅增加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工作难度。”部分法院直接向省法院反映了自己的想法。

  为稳步、慎重推进改革,省法院决定由各家法院报名,在此基础上省法院选择一家中院、四家基层法院先行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试点地区市场化选任管理机制改革取得一定实效,包括江宁法院创设的“731”竞争加随机摇号选任方式等。在这其中,苏州常熟法院创立的“三个一百分”选任管理机制尤为引发关注。

   “我们的第一个一百分是由合议庭对破产案件进行评分,将案件分为简易、普通、疑难三类,据此确定管理人选任方式。简易案件采取直接摇号方式确定,普通和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竞争性遴选机制,通过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在全国范围内遴选。”

   “第二个一百分是由法院组织的评审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对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评分,根据分数高低确定备选管理人范围,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第三个一百分是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常熟法院金健峰副院长向记者介绍。

    科学量化、充分市场化是“三个一百分”机制的鲜明特色。同时选任工作的公开透明,有效避免了廉政风险。“通过量化选任评分,选择合适者。通过量化管理人履职评价,倒逼管理人勤勉尽职。”试点以来,常熟法院受理的79件案件,有74件是面向全国选任的管理人。

   “相比于过去名册内的随机摇号,充分的市场化运作推动了过去‘要我做’到现在‘我要做’的转变,管理人积极性高涨,对破产工作的开展有了很大促进。”金健峰向记者介绍起近期审结的常熟邦杰塑料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   

    经过竞争性遴选,南通众协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进入候选范围,并递交相关破产清算方案,方案中明确工作团队和具体分工,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管理人的表现体现出承办破产案件的强烈意愿和积极态度。被指定为管理人当日,便迅速刻制管理人印章,对投资人进行调查询问,并与次日赶赴债务企业经营场所、与辖区政府衔接协调。其后整个接管过程严格实行日常周报、专项报告、债权人会议阶段报告等汇报制度。及时的沟通、汇报也让破产法官能够及时掌握案件进度,便于对管理人工作适时监督指导。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管理人能够创新清算思路,从而高效推进破产,”金健峰提到,“针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较为明晰,管理人提出仅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除通报管理人执行工作、核查债权情况外,还由债权人表决财产分配方案。同时管理人还改变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即对以后表决事项,管理人不再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而是书面送达提请各债权人审议和表决。上述方案,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获得了全体债权人的高度认可。”

    打破名册地域限制,以彻底市场化为指引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试点法院的创新实践吸引了众多有知识、有经验、有能力、有担当的管理人,推动了破产案件有序、高效审理,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目前,全省法院管理人选任方式改革正深入进行,越来越多的法院主动加入试点队伍,为改革贡献自己的智慧和经验。

   “试点的不断深入也带动了政府的重视和投入。实践中,无产可破案件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往往造成破产程序难以启动。部分法院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探索财政拨款方式解决破产经费保障。比如南京中院争取政府一次性拨款200万元。南通启东法院争取财政定期拨款,保证破产案件专项资金池不少于100万元。苏州吴江地区将破产保障经费规模由2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这些在保障破产程序推进的同时,也有力维护了管理人队伍的稳定。”采访中省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特别提到。

    打通“最后一公里”行政配套  府院联动合力处置“僵尸企业”

    日前,宜兴市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卖宜兴禄漪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整体资产,成交价高达3.60015亿元,刷新宜兴市法院司法拍卖成交价最高纪录。

    “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果,启动重整程序后,政府和法院的协调联动发挥了强大作用。”宜兴市法院副院长陈国斌采访中谈到。

    “重整程序启动后,在宜兴市委政法委统一协调下,法院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紧密合作,房产、税务部门帮助确定房产税计税基数,延缓酒店营业税款期限,公安机关派员常驻酒店处置突发事件,消防部门加强对酒店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卫生部门指导酒店完善卫生安全设施,旅游部门、辖区政府强化酒店对外宣传,这一系列减负增值措施,逐步扭转了酒店的经营局面。”

    充分研究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全省法院通过“府院联动”畅通“僵尸企业”处置启动程序、加速处置进程。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是全国一级I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技术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国际声誉,然而进入2016年后,因缺乏持续融资能力而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全厂近万名职工陆续分流直至全面停产。2017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受理大洋造船破产案件后立即召开现场接管会,组织大洋造船管理层与广陵区政府成立的清算组进行了交接。

    “从解决职工矛盾到债权人会议的安全组织,从政府配资参与重整到招募投资人,从争取债权人支持到查封股权的强制变更,大洋造船重整,每一步都离不开政府协调对接的帮助。”广陵法院副院长周秀兰回忆说,“重整后期面对万名员工的劳资矛盾,政府部门筹措了约1.7亿元资金收购大洋造船资产,用于职工安置,同时保留大洋造船中坚团队力量,为重整做好人才储备。”

    “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企业重整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破产审判中政府部门的协助配合至关重要。比如破产程序属于企业经营进入困境后的特殊存续状态,而我国税收法律规则则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为调整对象的,并没有针对破产企业税收问题的专门规定,从操作层面而言,亟待建立地方法院与税务部门的联动合作。还有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事关企业重整后能否成功融资和继续生存,需要金融监管、税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打通重整成功最后一公里。”省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谈到。

    记者从省法院民二庭获悉,针对各地实践,省法院梳理总结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经费保障、职工安置、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提升认知等六点问题及建议,于2018年5月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推动建立经信、国资、财政、人社、工商、公安、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6月9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吴政隆就省法院报送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推动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报告》作出批示。

    2018年7月5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省法院报告提出的“六条建议”,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税务局、省信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银监会江苏监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认为,开展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建设非常必要,对于推动企业破产工作,更好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加快推进。

    据悉,省法院代拟的《关于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意见(试行)》,经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已提交省政府办公厅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