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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破产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时间:2019-03-18 | 地点: | 来源:中国贸易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一些跨境破产案件不可避免地波及我国债权人和位于我国境内的财产。在日前举办的跨境破产问题研究沙龙上,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宪初表示,企业运用法律和规则保护自身在跨境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据了解,中国关于跨境破产的立法主要见于《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该条款一方面规定了破产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进行了规定。”张宪初说。

    目前,中国未加入任何有关跨境破产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方面,我国与波兰、俄罗斯等 19个国家订立了民刑事协助条约,与意大利、法国等 17个国家订立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除与西班牙明确排除破产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与韩国、新加坡仅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外,与至少22个国家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涉及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如果上述国家的代表请求中国承认与协助该国破产程序,在不存在拒绝承认的情况下,理论上,中国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予以承认与执行。

   很多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后出现破产问题,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会遇到管理身份的问题。张宪初以著名的中华环保—大拇指案举例说,大拇指公司是新加坡环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2年,其以新加坡环保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最终,该案中以境内公司境外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力,变更境内公司管理人团队,进一步接管境内公司,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保障了权益。

    中国破产企业在有境外债权人情况下,怎样通知境外债权人参加我国的债权程序是个难题。“在处理通知方式时,既要符合国内企业破产法关于通知债权人的相关规定,也要考虑到国际跨境破产协助中涉及司法协助和相互承认的安排。”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嘉表示,企业除了传统的书面通知、发布公告外,也可以采取电子邮件、视频会议、手机即时通信软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此外,境外债权人获得受偿后,如何将分配额汇出境外也是难题之一。“境外债权人可以采取指定国内机构代收的方法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当债务人在境外有财产时,很多中国企业会考虑由财产管理人组织清收和管理分配财产。”吴嘉说,这涉及到境外法院对国内管理身份的认可问题,虽然司法实践中有成功的案例,但每个国家法律不同,申请身份承认程序也不同,企业要请教专业人士应对这种复杂的情况。或是通过设立境外实体,如子公司来管理财产。企业还可以委任管理团队成员担任境外企业董事,直接签署对境外企业的清盘令。

    “同等保护境内境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国际跨境破产实践的基本原则和共同价值导向。跨境破产程序要求,为各个参与程序的主体预留充分的反应时间和表达意见的空间,如在债权申报重大事项时的意见表达、对相关方案的表决等。跨境破产问题的处理和最终解决,有赖于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广泛合作。”吴嘉表示,中国应学习和借鉴境外关于破产事务处理的成熟模式和经验,帮助国内破产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也期待双边和特定区域内的破产合作机制逐步建立。

    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法律法规也需要同步匹配。《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随着中国各种市场要素的变化,10年前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下的需要,下一步应该从和解制度、跨境破产、个人破产等8个方面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