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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解读
时间:2019-03-18 | 地点: | 来源:文登传媒网

    日前,围绕《企业破产法》解读,记者采访了文登区法院民三庭庭长李永亮。

    记者:说到《企业破产法》,大家可能觉得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关系不大,但其实不然。李庭长,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企业破产法》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有什么意义?

    李永亮:《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法人在实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法则的竞争中退出市场的“法律之道”,同时也成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维权的尚方宝剑,《企业破产法》能保证公平清偿债权债务,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区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文件,需要利用《企业破产法》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成立的威海市文登区城建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小组,需要根据《企业破产法》解决其中的矛盾纠纷等等。

    或许大家会说这是对企业退出机制的规定,和我们有什么关系?我给大家举两个例子,一个就是像中央龙湾、龙都丽景小区,因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购房者关心自己手中的房子属不属于自己的,能不能办证等问题;一个就是破产企业职工关心自己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怎么办。这些都需要按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审判来解决,足够看出《企业破产法》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是相当重要的。

    记者:听您这么一说,《企业破产法》和市民百姓的关系并不遥远。那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应该有着严格的规定吧?

    李永亮:是的,一个企业要想进入破产程序,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只有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记者:李庭长,您刚才提到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分别是什么意思,您给我们解释一下吧?

    李永亮:破产清算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债务人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的协议,中止破产程序法律制度。目前我区企业没有进行破产和解的,一般都是进行破产清算和重整。

    记者:李庭长,企业如果申请进入破产程序,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

    李永亮: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了这种情形外,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资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记者:据我了解,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清偿顺序。李庭长,您给我们解释一下,清偿顺序及各个顺序都包含哪些内容?

    李永亮:破产财产首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其次清偿的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再次就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最后清偿的是普通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需要注意一点,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记者:李庭长,对破产企业清偿顺序,我们有了大致的了解,那么对于比较特殊的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购房者的权利又是如何保障的呢?

    李永亮:文登确实存在一些烂尾楼,比如像半岛蓝庭、龙都丽景等,还有房屋买卖混乱、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像中央龙湾等,如何公平清偿债权债务、保障真正购房者的权益成为我们审理房地产破产企业案子的重中之重。

    根据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原则,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我们严格把握优先清偿的债权范围,除了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于购房者我们准确区分消费者与非消费者,依法审慎划定消费者标准,合理确定优先权效力范围,实现消费性买受人与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妥善平衡。

    记者:李庭长,有关法律法规对购房者的权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李永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一是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该规定赋予特定情形下商品房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司法执行,在确定消费性买受人标准中可资参照。在具体的破产案件审判中,我们为了保证购房者的生存权,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名下无其他房产,并且支付合同价款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购房者,对其购买的房屋产权均予以认定。

    记者:李庭长在上一个问题中提到了半岛蓝庭项目,我听说这个项目涉及的房地产企业是我区法院受理的首起破产重整案件,并且也是首次重整成功的案件,您能给我们讲一下吗?

    李永亮:半岛蓝庭项目涉及的企业为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0日,重庆市鑫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文登文海置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企业于2016年2月1日被法院裁定重整。因存在大量高息借贷、低价售房、管理混乱等行为,造成资产质量较差,严重资不抵债,而且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躲避、逃匿,不配合重整工作,致使重整进程异常艰难。

    在重整之初,由多家意向重整人在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后,全部放弃参与重整。法院与区政府主动联系在文登有开发经验的房地产企业作为重整方参与重整,但当地房地产企业提出苛刻的重整条件,所给的各类债权的清偿率也较低,法院及管理人仍按程序要求推动表决。虽然表决未获通过,但方案中对抵押债权及工程款优先权所给予的清偿率分别不足20%、50%,对这两类债权人触动很大,让他们感觉到依靠别人难以实现自己的权益,只有自己重整才是唯一出路。

    此后,抵押权债权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最大的工程价款债权人重庆市鑫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决定联合重整,并于2017年5月3日与管理人签订重整协议,向管理人缴纳重整保证金3000万元,在制订重整计划过程中,又吸收债权数额较大的普通债权人烟台圣伦经贸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威海德红置业有限公司参与重整,最终形成新的重整计划,对各类债权的清偿比例均有较大的提高,获得绝大多数表决组的支持,并被法院裁定批准。

    新成立的威海德红置业有限公司将半岛蓝庭项目已更名为德红世纪华府,并于2017年9月12日正式开工。德红世纪华府的开工使得业主有了盼头,心里面也踏实了很多。文登文海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我区首家重整成功的房地产企业,也给我们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不少有益的尝试及经验。

    记者:好的,谢谢李庭长。通过李庭长的介绍,我们对企业破产法的具体内容有了一个系统的了解,通过企业破产法更好的指导破产审判工作,相信僵尸企业将会有序的退出市场,有价值的企业将会起死回生,市场各种资源也将会得到高效配置,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