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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中院 |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个人债务清理机制
时间:2019-09-10 | 地点: | 来源:台州中院 中国破产法论坛

    今天,台州中院与泰隆银行、台州银行、民泰银行共同召开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债务清理创新推进会,并签署了《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 协同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会议纪要》,探索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中引入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为金融机构切实有效化解和核销不良贷款创造制度条件,同时也给予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条制度性出路。
会议纪要抢先看
会议纪要
一、台州中院加强对金融审判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金融审判交流工作例会,听取金融机构对金融审判工作的建议、意见,在审、执、破环节提高效率,加快金融债务回收速度,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为金融机构坏账核销提供便利。 
二、台州中院民二庭牵头负责对金融审判和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交流,在依法、公平的基础上,保障涉金融纠纷快审快执快破。
三、对于在执行程序中已经由执行部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的,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审理后,上述涉及财产评估、拍卖的工作继续进行,债务人企业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除外。 
四、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后,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行使担保物权,不受债权人会议对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决议的限制,管理人应当根据担保物权人的要求,对担保物及时启动评估和拍卖及分配工作。但担保物的单独处置可能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五、案件管辖法院应在案件审理中监督管理人依法及时处理担保物权人的合理要求,不得拖延处置而损害相关债权人利益。 
六、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参与台州中院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根据金融债务逾期违约和案件执行情况,以金融债权人身份申请对自然人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 
经债务清理后,债务人系诚信债务人且遵守各项规定的,法院将在财产分配完毕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余债予以免除;对于经债务清理后,债务人有失信、不配合债务清理等行为的,法院将加强强制执行措施予以重点打击。 
七、在个人债务试点工作中,台州中院与金融机构加强协调,共同探索金融债权坏账核销和执行不能退出新路径,为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先行者
台州法院自2011年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历经了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机制、建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三个阶段。今年4月,在前期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台州中院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对个人债务清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原因,且债务违约时间在1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但如果债务人存在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的则不适用。期间,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执行程序查找财产的基础上,对债务人一定时期内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债务清算后,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提请法院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欲知详情,请点击👉🔗重磅|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了解下?)
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是台州法院遵循中央的顶层设计,结合台州法院审判实际,积极探索、审慎推进下的成果。
2018年10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等十三家中央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再次明确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改革目标。
截至目前,台州法院共对14例执行不能案件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其中,经清算认定债务人诚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执行程序为4件。
前期司法实践的探索表明: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本身并不会为债务人提供逃废债途径,在案件审理中,把握好事实认定,适度加重债务人的证明责任,债务人逃避债务清偿的风险高度可控。
深入:在金融债务处置中引入个人债务清理
台州是国家小微金融改革试验区,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作为城市商业银行,在小微金融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在这三家银行的借贷业务中,自然人借款占比70%左右,贷款不良率不到1%。但仍然有一部分自然人债务人因生活和经营失败,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小额债务。
这部分债务,有些已经核销但仍长期挂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上面,有些又没有经过司法程序而无法核销,比如信用卡透支债务。这些长期悬而未决的债务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给银行内部管理造成损耗。

根据会议纪要,台州银行、泰隆银行、民泰银行将参与台州中院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根据金融债务逾期违约和案件执行情况,以金融债权人身份申请对自然人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经债务清理后,债务人系诚信债务人且遵守各项规定的,法院将在财产分配完毕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余债予以免除;对于经债务清理后,债务人有失信、不配合债务清理等行为的,法院将加强强制执行措施予以重点打击。
对话:协同推进金融不良债权处置

台州银行行长黄军民
台州法院长期重视金融审判,对保障金融稳定和安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创新和举措。它的作用和意义在于,通过个人债务清理,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让诚信的人、老实人能够重新走出债务困境,让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台州是国家小微金融改革试验区,台州银行将与台州法院共同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新机制。

泰隆银行轮值主席金轩宇
泰隆银行有自己的不良贷款清收文化,对于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应当是放水养鱼而不是穷追猛打。泰隆银行业务中,个人业务占70%,台州法院的创新工作为我们的个人债务处置提供了支持。债务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还贷,应当给他东山再起的机会。对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老赖,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惩罚力度。

民泰银行行长杨小波
台州中院的个人债务清理创新机制是突破性的创新,为个人债务人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了退出机制。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今后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今年国家十三部委出台了市场主体退出的方案,台州中院的创新工作符合国家政策大方向。

台州银保监分局局长曹光群
台州法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是对台州小微金改的有益探索,并对银行机构提出了五点要求:要积极主动探索不良贷款处置新路径,要前移贷款审查关口、防范过度授信,配合市中院依法做好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切实防范逃废债风险,加强与监管部门、法院、管理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台州中院王中毅院长
当前,台州法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并不是要弱化金融债权的保护,而是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机制,为金融不良资产核销提供有效的司法途径。今天签订会议纪要后,关键在落实。下一步,法院要加强与银行的工作对接,在个人债务清理创新工作中,要与银行的同志共同探讨债务人诚信甄别、财产调查、事后监督、征信信息釆集与公布、打击逃废债和虚假破产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