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社会新闻
跨境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在苏州召开
时间:2019-09-09 | 地点: | 来源:秘书处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19年9月7日,“中国破产法论坛·跨境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在苏州成功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协办,旨在深入研究跨境破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贯彻落实《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完善跨境破产制度的要求,推动完善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应邀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9年度主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会议主席、泰国司法部常务次长Wisit Wisitsora-At 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演讲。
    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机构、法院系统、管理人系统以及投资机构的170余位嘉宾,围绕“跨境破产的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跨境破产的域外经验与制度改进”等议题进行了为期一天的深入研讨,涵盖了跨境破产的司法实践、跨境破产制度的构建、公司集团跨境破产、跨境破产案件的管辖等重要内容。整个会议流程包括开幕式、主旨演讲、第一分会场研讨、第二分会场研讨(主题演讲+对话交流)和闭幕总结。
一、开幕式

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在开幕致辞中,首先对Wisit Wisitsora-At教授和各位参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王欣新教授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对跨境破产采取了有限制的普及主义原则,《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对跨境破产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在跨境破产问题上,仍然存在立法上制度供给不足,理论上缺少深入研究,实践中缺少处理经验等问题。因此应充分研究并借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等相关示范法及立法指南,将我国跨境破产制度建立在世界各国立法智慧、经验和共识的基础上。这样不仅有益于加快破产法修订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水平,而且可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与其他国家在跨境破产问题上的相互承认、执行与协同方面,提供更好的基础和更多的共识,同时进一步地改善提升我国的营商环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刘超副部长在致辞中表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非常高兴能够作为主办方之一来持续地参与关于破产法的有关论坛。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作为中国最大、历史最久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法律事务部门,从四年前开始就逐步重视并且积极地参与关于破产,尤其是跨境破产的有关工作。法律事务部从2016年开始组织有关人员持续参加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相关会议。在上一次结束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会议上,中国已经成为联合国贸法会所有工作组的成员,这意味着未来我们要组织更多的专家力量来配合中国政府代表团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所有工作组的工作。从国内层面来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在跨境破产规则的推进方面继续做出努力。在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布的成果清单上,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会同包括欧盟、意大利等在内的各国的工商界和法律服务机构发起成立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跨境破产是国际商事争端的预防和解决的重要内容,希望通过这一新的平台,为国际商事争端的预防和解决来贡献“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际工商界和法律服务界的智慧和方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在致辞中指出,苏州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发地,较先遇到了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问题,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起步也相应较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破产案件中的涉外案件明显增多。苏州法院2018年审结的159件破产案件中,涉外破产案件达43件。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近日正式挂牌,这意味着苏州将迎来更大力度、更高水平的开放发展。如何妥善审理涉外破产案件,平衡好跨境破产国际合作与本国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研究界共同探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在致辞中提出,江苏省作为经济强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江苏法院始终坚持高质量发展推进到哪里,司法保障跟进到哪里,司法理念和服务保障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法院判决被外国法院执行取得新进展,以色列高等法院、美国加州地区联邦法院分别承认和执行南通中院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司法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持续有提升。2019年8月发布的自贸区方案对江苏破产审判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成果,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高地,提出新的目标和任务。此次论坛邀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度交流,既有宏观上的制度构建,也有微观理论思辨,对丰富和推动跨境破产审判的理论发展,解决跨境破产审判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开幕式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新华主持。
二、主旨演讲:联合国贸法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及其相关问题

主旨演讲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忠孝主持。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9年度主席、第五工作组(破产法)会议主席、泰国司法部常务次长 Wisit Wisitsora-At 教授主旨演讲的题目为“联合国贸法会跨境破产示范法及其相关问题”(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and Related Issues)。Wisit Wisitsora-At教授首先对联合国贸法会的组织机构以及第五工作组的立法工作情况做了介绍,然后重点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承认与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草案)》的出台背景、确立的相关原则、基本概念、在实践中的适用及其限制进行了介绍。Wisit Wisitsora-At 教授还对示范法的相关立法指南进行了解读,包括立法指南的意义及立法指南如何在各国的实际立法中发挥作用等。在介绍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的基本情况之后,Wisit Wisitsora-At教授特别介绍了“示范法”四个概念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即承认和救济以及跨境破产中非常重要的主要利益中心地原则。

在随后的自由交流环节中,与会嘉宾与Wisit Wisitsora-At教授就“示范法”的几项重要原则如主要利益中心地原则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三、第一分会场研讨
跨境破产的理论基础与司法实践

第一分会场研讨主题为“跨境破产的理论基础与司法现状”。第一单元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张世君教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王永明共同主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发表了题为“跨境破产:案例与思考”的主题演讲。章恒筑庭长详细介绍了“尖山光电”破产案件的案情及后续进展,并指出:第一,在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背景之下,跨境破产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第二,跨境破产的关键词是“合作”,这个“合作”就表现在法院之间的合作、管理人之间的合作以及管理人和法院之间的合作。另外,“尖山光电”案件推进的一个良好条件是重组方在美国具有丰富的收购美国破产企业的能力,因此这样的人才和资源储备非常重要。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俞巍发表了题为“破产法庭跨境破产案件管辖初探”的主题演讲。俞巍副院长指出,跨境破产案件在理论上包括五个方面:1. 破产司法协助案件;2. 债务人的住所地或者是经常居所地在域外,按照本国法或者双边、多边条约启动的非主要程序破产案件;3. 债务人的国籍、住所在域外,但是主要财产在境内而启动的破产案件;4. 债务人股东为外国人的破产案件;5. 债权人来自于域外的破产案件。俞巍副院长还探讨了涉外案件与破产案件的归口办理问题及跨境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和集中管辖问题。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灵奇演讲的主题为“跨境破产合作的若干基本问题”。王灵奇律师主要分析了跨境破产合作中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包括予以承认的境外程序的范围、破产判决的界定、跨境破产管辖权特别是主要利益中心、破产代表的地位和权利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宁建文演讲的主题为“公司集团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宁建文法官的演讲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 对单一适用法院地法的缺陷反思;2. 应用经典冲突法理论对缺陷的修正;3. 对公司集团破产的处置原则的思考。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王芳的演讲主题为“内地与香港公司拯救制度的跨境合作”。王芳法官介绍了我国香港地区的债务重组计划并分析了内地和香港地区公司制度的差异,并指出跨境破产中如果要进行司法合作,时间一定要提前,同时应对异地法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北京市中恕重整顾问公司执行董事、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左北平发表了题为“国内破产实务中涉及跨境破产的主要问题”的演讲。左北平先生介绍了对跨境破产制度构建的几点认识。首先,我国的跨境制度提到了非常紧迫的议程,从构建、完善跨境破产制度现实的必要性,大家基本上趋于一个共同的认识。其次,目前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如境外程序的启动等。第三,大型民营企业SPV模式带来了一系列需要跟境外的关联公司和域外的法律制度商衔接的问题。


在自由讨论之后,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燕、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池伟宏对本单元的发言和讨论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第二单元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庭长张建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倩共同主持。

毕马威北方区重组业务主管合伙人曹春烨发表了题为“借鉴海外并购 助力跨境重组”的演讲,其主要从重组财务顾问的角度分析了如何做好跨境并购重组。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顾智浩发表了题为“全球重整法对企业的资产保护”的演讲,结合跨境破产的理念、主要利益中心、债务人自行管理等重要问题,对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企业资产保护进行了介绍。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经涛发表了题为“跨境破产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冲突和协调”的演讲。刘经涛律师首先分享了跨境破产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叠加的典型案例,并在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伟演讲的主题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境内股东就公司解散救济路径研究——以香港与境内某合资公司为例”。彭伟律师从实践中的外资企业的破产案例出发,深入剖析了一方股东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况下,破产义务及清算义务如何处理、剩余股东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

阿里巴巴拍卖事业部业务专家姜天萃在题为“‘造船出海’和‘借船出海’——论互联网在跨境破产审判中的作用”的发言中,介绍了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在跨境方面的实践和探索以及对跨境破产的价值和意义。


在自由讨论之后,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韩励贞、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乃菲莎分别就本单元各位嘉宾的演讲和讨论情况进行了精彩点评。
四、第二分会场研讨
跨境破产的域外经验与制度改进
第二分会场的主题为“跨境破产的域外经验与制度改进”,第一单元为“主题演讲”,第二单元为“对话交流”。


第一单元由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东瑞和上海破产法庭副庭长岳琦亩共同主持。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叶炳坤演讲的主题是“我国跨境破产制度的问题及其重构”。叶炳坤庭长指出,在跨境破产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形成了一系列的特色规则。近三十年来,为了协调利益保护与国际协作之间的基本矛盾,国际社会进行了多方的努力。我国目前的跨境破产制度面临很多的问题,如跨境破产的管辖权、间接外国破产管理人的进入制度。叶庭长同时也提出了跨境破产制度构建的一些建议,如结合我国实际参考借鉴国际社会通行和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坚持有限普遍主义原则,建立合作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制度等等。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梁闽海先生演讲的主题是“在我国建立承认与执行破产有关的境外判决特别程序的必要性”。梁闽海指出,我国涉及承认和执行破产判决以及与破产有关判决的立法,仅在《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二款作 有原则性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又提出了两点指导意见,但仍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深入扩大对外经济往来,加强境内外司法协作,已经达成共识。目前我国亟待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规定承认和执行破产判决以及与破产有关判决的规则,如作为申请人的外国管理人的条件、可以承认的破产程序的范围是否仅限于主要程序和非主要程序、承认和执行的接受及拒绝条件等;二是承认之后的法律效果和救济措施如何规定,如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后,对境内管理人如何安排、境外管理人如何管理境内财产、境内债权人的特别保护、境内外程序的合作和协调等。这些问题不仅具有较强的法律程序性,而且包含较多境内外程序的协调与合作的实质性内容,理论性与实 践性很强,关系相对复杂,目前在理论与实践上还需要深入研究。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尽快解决承认和执行 破产判决以及与破产有关判决问题,因此,建议采取先制定指导意见等内部工作文件的方式,尽快出台以指导司法实践,在深入理论研究和取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主任、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陆诚发表了题为“‘一带一路’”背景下加快推进跨境破产管辖权立法进程的意义”。陆诚主任从中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和跨境破产立法的相对滞后、跨境破产管辖权研究现状、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如何推进相关的配套措施、跨境管理人之间的合作实例等四个方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详细解读了加快推进破产管辖权立法进程的意义。

上海破产法庭法官刘琳发表了题为“香港跨境债务重组的司法实践及启示”的演讲。刘琳法官对债务重组安排计划进行了介绍,并深入分析了其与重整计划的差异,最后在对跨境债务重组案例规则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与香港之间跨境破产机制的建构发表了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苏洁澈就“跨境破产中的挑选法院问题”进行了演讲。苏洁澈副教授指出,跨境破产中的“挑选法院”违背了破产法最基本的原则。欧盟通过其破产条例在欧盟内部较好地解决了跨境破产中的挑选法院问题。我们未来在立法中设计利益中心规则时,也应考虑主观的心理要素,通过客观事实标准来判断是否是欺诈行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何欢演讲的主题是“21世纪跨境破产第一案:北电网络破产案”。何欢老师首先分析了跨境破产的基本问题,然后介绍了1997年《跨境破产示范法》的特征及企业集团跨境破产带来的挑战,最后介绍了北电网络破产案及该案的借鉴和启示。

主题演讲之后,与会嘉宾就跨境破产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跨境破产与仲裁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自由交流,然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蒋伟、安徽省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中梓对本环节的演讲及研讨情况进行了精彩的点评。

第二单元的形式为“对话交流”,由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思萱主持。参与本环节的交流嘉宾主要包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忠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俞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叶炳坤,深圳破产法庭法官王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法官宁建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季诺,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梁闽海。
各位嘉宾就我国目前推动跨境破产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适用问题等议题各抒己见,进行了精彩的发言和讨论,气氛活跃,研讨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五、闭幕式

研讨会闭幕式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吴岚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胜锋首先代表主办方做总结。许胜锋律师表示,促进各国在跨境破产领域的合作,依法妥善处理跨境投资过程中的债权债务问题,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极为重要,跨境破产制度本身是极为复杂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保护,涉及管辖法院的认定以及国外程序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复杂问题,我国目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跨境破产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破产法学者和执业者对跨境破产理论与实践孜孜不倦的探索和创新,今天本次会议并是这一点最好的体现。本次会议能够取得圆满成功,离不开共同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有力的组织和辛勤奉献,离不开协办单位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苏州市破产管理协会以及人大破产法中心秘书处为本次会议筹办付出的辛勤和努力。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季诺在闭幕总结中回顾了中国跨境破产制度发展的历史,提出对跨境破产要做宽泛的解释,跨境破产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不是前沿问题,有现成的规则和实践可以参考,而且相关的基本规则,并没有限定中国适用的灵活性。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破产案件当中的跨境因素已经大量的涌现,认真对待破产法是市场的客观需求,感谢大家对本次专题研讨会的支持。

中国人民大民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主任陆诚在闭幕总结中指出,跨境破产法领域的立法工作,关乎跨境贸易、跨境投融资、跨境企业机制等多方面的制度创新,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本次论坛意义非凡,这是一场又一场前沿的思潮汇聚,引起集体智慧的结晶,以更好适应新时代的脉络,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很高兴有机会参与协办本次专题研讨会,感谢大家的支持。

特邀嘉宾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忠孝最后就会议全流程做总结发言。杨忠孝教授首先强调了中国破产论坛的变与不变:每一次破产论坛标识不变、安排周全、讲求开放、深入讨论,这是不变;但是这次也有变化的地方,比如邀请到了联合国贸法会的重要嘉宾参会并发表主旨演讲,研讨形式也有新的变化。此外,本次专题研讨会将跨境破产与营商环境结合在一起讨论非常深刻,研讨的主题和内容非常吸引人。本次会议筹备时间不长,但是所有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相互之间的合作无缝衔接,体现了论坛组委会良好的组织和管理水平,也体现了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会务组一如既往的高水准高标准的组织能力。如果在破产法继续往前推进的过程中,破产法学界与破产法实务界之间能有更多的信任与合作,那么我们面临的一些问题一定能够寻找到解决方案。杨忠孝教授最后对所有参会嘉宾的到来、对会议的主办方、协办方及会务组再次表达了感谢。
最后,主持人吴岚庭长宣布“中国破产法论坛-跨境破产审判与营商环境优化专题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