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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破产案件审判白皮书
时间:2019-09-19 | 地点: | 来源:破产法实务

    今天(9月1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许绍田副院长发布“破产案件审判白皮书”相关情况,市国资委余加总经济师受邀参加发布会,从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对我市发展的意义、二中院与市国资委沟通协调的情况以及二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对促进我市发展的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通报。
 
    天津二中院于2016年12月成立了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也是目前天津市唯一一家成立清算与破产案件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审判庭自成立以来,坚持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重心,立足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以努力实现破产审判的常态化、市场化、法治化为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回应现实司法需求,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审判工作规范开展。
 

No.1
破产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18年,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55件,审结141件。
1
率先在我市推进并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
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探索建立执转破工作机制,目前已审查了三批执行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妥善化解了执行积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我市开展执行转破产工作的排头兵,为全市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验。
2
主动作为,助力国有僵尸企业出清。
针对停业多年,企业无资产、无职工债权,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的国有僵尸企业,探索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仅用两个月顺利审结9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获得天津市国资委的高度评价。
3
发挥破产重整的挽救作用,积极受理破产重整类案件。
受理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不仅给予了企业挽救机会,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全方位锻炼了审判队伍处理复杂法律问题、召开大型债权人会议、协调大量事务性工作的能力。
4
立足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根据民营企业的不同情况,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职能作用,对症施治。通过破产重整程序,给予具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以新生机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推动民营企业合法退出,使诚信投资人解除债务包袱,重返市场。
No.2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措施
1
创新方式方法。
通过出台破产立案审查材料清单、清算破产审判庭站位前移、强化案件风险预警、预判与预案、改善清算组管理人构成等方式,有效破解破产案件受理、审理难。
2
加强执破衔接管理。
成立执转破工作领导小组,创新机制,成立多部门参加的执转破案件预审小组,制定执转破案件材料审查清单,建立执转破案件绩效考评制度,有序推进执转破工作机制改革。
3
建立规章制度。
持续推动破产审判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关于本院执行案件内部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办法》、《申请破产清算案件立案审查材料索引》、《执转破工作规程》、《关于推进执行转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试行),结合审判实践起草《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导工作。
4
强化审判质效。
积极探索破产审判简易审理程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案情简单清楚、债务数额不大、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尝试简化审理程序,压缩审理周期,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当事人费用、降低案件审理成本,打消规模较小企业提起破产申请的顾虑。
5
加强区域协作。
积极推动建立京津冀部分中院工作协调机制,牵头会同北京一中院、石家庄中院、邢台中院、沧州中院等共同协商制定了《京津冀三省(市)中院推进区域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协作机制(试行)》,更好的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6
畅通沟通渠道。
探索完善国企破产案件的府院联动机制,搭建我院与市国资委之间的工作交流平台,依法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参加金融审判工作的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就破产审判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司法需求与意见。在办理上市公司破产等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成立由政府部门参与的清算组,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

No.3
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难题
1
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价值的认识不全面,忽视了现代破产法理念中的破产保护功能和拯救困境企业的重整程序。
2
无财产可破案件的破产经费亟待解决,制约着破产审判的开展。
3
管理人队伍尚未完全适应破产审判工作要求,履职水平亟需提升。
4
破产审判能力不完全适应专业化需要。
No.4
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1
更新破产审判理念,完善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加强破产宣传力度。
2
推动设立破产审判专项基金,解决无财产可破案件的破产费用。
3
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
4
注重管理人的培养和建设,培育高素质管理人队伍。
5
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及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着力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