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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保财险签发广西首单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时间:2019-11-30 | 地点: | 来源:广西人保财险微信公众号

    2019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售出了广西第一份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广西白武士破产清算有限公司,该机构是入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名册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开发出的法律类保险领域的责任保险产品,旨在保障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首单的突破,打开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律类责任险的新局面,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律板块业务推向一个新的领域。
开发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更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服务广西经济发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困境企业救助和僵尸企业清理的一大服务举措。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介绍
(一)承保对象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破产清算服务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破产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保险单载明的破产案件中,受人民法院指定的被保险人未依照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勤勉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特色优势
相比传统的律师/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来看,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具有如下优势:
(1)保额充足,风险保障针对性强
由于现在许多破产企业的规模巨大,破产涉及的经济数额也比较大,一般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受托人组织等专业破产管理人无法承受。律师/会计师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有限,极易被因从事其他类型的不当执业行为而遭受的索赔耗尽,无法有效分散被保险人担当破产管理人时的责任风险。
同时,律师/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除外责任中“重大过失”难以界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某些不当行为引起的索赔列为除外责任,导致有名无实,无法覆盖风险暴露。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有多档保额可供选择,并且约定在其他执业责任保险之前优先启动赔偿,有效解决了此类问题。
(2)以案投保,风险保障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破产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数额较大、关系错综复杂,有时一个企业的破产要经过几年的过程才能终结。律师/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以事务所或个人按年度投保,每年投续保实际遵循自愿原则,对其在破产案件中执业行为的风险覆盖不足。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按照破产案件进行投保,操作上先行录入2年,2年后免费延期,不受具体期间限制,不论破产案件何时结案,均负责到底。
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对人民法院的意义
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引入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1.创新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民事赔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郁琳法官在《论破产管理人职业责任风险分散机制一一一以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为中心》文中指出“法律制度有效运转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强化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必须构建相关制度化解其正当职业风险”。人民法院试点创新引入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对于提高管理人民事赔偿能力,完善中国特色破产管理人履职管理与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践行司法为民,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破产管理牵涉面广,引入破产管理责任执业责任保险能够真正有效把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落到实处,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3.借力保险机制,全面完善风险保障体系
中国人保财险可以为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提供包括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一揽子保险解决方式,结合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无疑能最大程度地分散管理人的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