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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新闻
(山东)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12-25 | 地点: |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7年—2019年12月,全省法院共审查破产案件1828件,受理1510件,审结737件,依法妥善化解大量企业不良资产,保障债权人最大限度实现债权,妥善安置职工10万余人。
全省破产审判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破产案件数量增势明显
2015—2017年,全省法院破产案件收案数量较为平稳,分别为235件、191件和222件。2018年全省法院收案762件,结案369件,同比分别增长了243.24%和283.72%。2019年1-12月,收案526件,结案290件。
破产案件地区分布不均
东营、滨州、威海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数量均位居全省前五位,而聊城、泰安、枣庄等地法院破产案件收、结案数量均较少。
全省各地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分布图
申请主体以债务人为主
从近三年申请破产审查的主体类型看,债务人申请986件,占比56%;债权人申请706件,占比40%。严格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裁定本院及下级法院受理1429件,占比89.60%;裁定不予受理93件,仅占5.83%。
不同申请人类型申请破产审查情况
全省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审查情况
破产企业体量较大
2017年以来,常林集团、洪业集团、大海集团、晨曦集团等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这些企业共同特点是企业规模大、职工人数多,均为当地支柱型产业。 
破产企业产业集中度高
目前,全省破产企业主要集中在化工、轮胎、制造、建筑、房地产等产能相对过剩和资金杠杆相对较高的行业,并呈现较强的地域特点。 
破产救治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和解案,山东最大船舶企业青岛造船厂、青岛扬帆船舶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一批案件的妥善审结,使得一些仍具有市场价值的困境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实现了土地、房产等资源要素的重新有效配置。
破产审判工作主要做法
以专业化为引领,提升全省法院破产审判能力
1、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全省法院共有3个中院、6个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破产审判庭,其他中、基层法院大多都成立了破产审判团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又批复同意济南、青岛中院成立专门破产法庭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
2、积极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确定淄博、东营中院及淄博高青县法院、东营东营区法院、德州陵城区法院探索推进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重点探索企业破产情况下,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负债的依法合理免责路径。
3、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先后多次举办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实务培训班,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等审判专家、高校学者进行授课,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全省破产审判法官业务水平。
4、加强破产业务交流互动。先后赴浙江、深圳等法院学习借鉴破产审判工作先进经验,参加东亚企业破产重组论坛、中国破产法论坛、山东破产法论坛等学术研讨会,介绍山东破产审判经验。
发布指导性意见,统一规范全省破产审判工作
1、制定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
2、下发了《关于破产案件中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通知》。
3、出台了《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创新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机制建设
1、及时更新调整管理人名册,建立动态管理人调整机制。2016年底,完成全省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更新和分级工作,确定了机构管理人390家,个人管理人131名。近期,又联合司法技术中心对在册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重新核定管理人级别,增补新的破产管理人。
2、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指定办法。起草《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意见》。
3、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2019年9月,联合司法厅、省律协共同推动成立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目前共有会员单位及个人311家。
坚持党委领导,积极构建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主办、各部门协作参与的破产案件处理综合工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形成化解风险的铁拳头。
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处置“僵尸企业”合力
1、先后与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签《省属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破产启动机制,探索简易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履职保障机制,加快困难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2、开展国有企业涉诉专题调研。先后赴兖矿集团等国企调研,邀请山钢集团等15家省属国有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完成《关于国有企业涉诉情况的调研分析报告》,并向省国资委发送《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司法建议书》。
3、推动设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自2018年起,济南市财政每年拨付100万元建立“破产费用综合保障基金”。近日,青岛市财政局、青岛中院又联合印发《市级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有效解决了破产费用不足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为破产审判职能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
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涉案地区和谐稳定
各法院在工作中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各利益主体的意见建议,认真细致地做好释法析理工作,平衡保护各方利益,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