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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2017-2019)
时间:2019-12-31 | 地点: | 来源:破产法实务

 目录
 一、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破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二、破产审判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落实经费保障,畅通受理渠道
(二)凝聚府院合力,破解审判难题
(三)创新工作机制,加快僵企出清

(四)重视重整和解,拯救企业再生
(五)完善执破衔接,化解执行困境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履职行为
(七)依托信息技术,降低破产成本
(八)着力办理破产,服务工作大局
三、破产审判工作的展望
(一)加大破产保护宣传,全面提升社会认知
(二)发挥重整和解优势,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营造一流司法环境
(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五)打击欺诈逃债行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附件: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破产法律制度是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正高效有序的破产审判是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司法保障。通过依法履行破产审判职能,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职责。广州中院深刻领会破产审判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责任和重大作用,主动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推进,以创新为突破口,积极在制度、机制、专业化及信息化建设上大胆探索,实现多个全国首创,为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抓好破产审判工作贡献“广州经验”。三年来,广州中院通过依法履行破产审判职责,促使504家国有“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累计化解债务317.29亿元,安置职工15924人,盘活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约130万平方米,为广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
 
1.收结数量持续增长。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深入推进,近几年破产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大幅增长趋势。广州中院以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为主要抓手,近三年受理、审结的破产案件数量居全省全国前列。2017-2019年,广州中院新收各类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数量分别为653件、932件、864件,审结案件数分别为597件、892件、874件。其中,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增幅较大:2017年广州中院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189件,审结94件;2018年受理266件,同比增长40.7%,审结247件,同比增长162.8%;2019年受理367件,同比增长38%,审结313件,同比增长26.7%。
 

图1:2017-2019年广州中院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收结情况
 
2.案件受理率显著提高。广州中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坚决予以受理,彻底畅通市场主体破产受理通道。2017年收到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申请363件,裁定受理189件,准予撤回117件,不予受理57件,受理率52.1%。为提升司法处置效率,广州中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等方面对国有“僵尸企业”加强指引。2018年以来,案件受理率大幅提高。2018年收到申请338件,裁定受理266件,准予撤回34件,不予受理38件,受理率78.6%;2019年,收到申请445件,裁定受理367件,受理率82.5%。
 

图2:2017-2019年广州中院破产申请及强制清算申请案件结案方式统计
 

图3:2017-2019年广州中院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受理率
 
3.案件审理全面提速。广州中院2016年12月29日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以前,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2015-2016年平均审理周期为5.4年,审理周期最长达16年,其中审理周期在5年以上的破产案件数占34.2%。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实现破产案件审理机构的专门化和审判人员的专业化,破产审判效率大幅提升。从2017年开始,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逐年缩短。一是一大批10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陆续在2017年、2018年审结,例如金融机构广东证券破产案[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案号:(2007)穗中法民破字第5号。]、大型国企中色十六冶破产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案,案号:(2005)穗中法民破字第5号。]均在2017年审结。二是新受理的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2017、2018、2019年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分别较上一年缩短63.2%、29.7%、34.3%。
 

图4:2015-2019年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周期对比图
 
(二)破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1.破产企业以国有“僵尸企业”为主。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市场环境下,大量“僵尸企业”因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或不符合国家环保、能耗标准被市场淘汰,亟需退出市场。司法出清成为国有“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广州作为广东省会城市,市场主体结构中国有企业占比较高,省属、市属国有“僵尸企业”数量居全省首位。广州中院直接面临着大量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的审判压力和挑战。
 
2017-2019年,广州中院受理的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分别为153件、195件、27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0.9%、73.3%、75.2%;审结的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分别为68件、189件、24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72.3%、76.5%、78.9%。据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1031家待出清的省属国有“僵尸企业”中,通过广州中院审理和司法程序出清的国有“僵尸企业”有269户。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工作有力推动了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有效促进了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国有企业转型升级。
 

           图5:2017-2019年广州中院受理的国有“僵尸企业”占比情况
 
2.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占比不高。广州中院近三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请126件、债务人申请104件、股东或出资人申请35件、清算组申请15件,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比例为35%。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大量国有“僵尸企业”主动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提升了近三年债务人申请破产程序的比例。民营企业因没有退出市场的政策要求,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较少。主要原因有:一是债务人申请破产门槛较高。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申请破产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而且没有规定董事、高管的破产申请义务,债务人主动申请的意愿不强。二是破产程序保护“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理念尚未被社会广泛认可,许多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宁愿债台高筑也不愿寻求破产保护。三是大量破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财务账册不全、股东出资不实、法人人格混同等问题,债务人往往担心其不规范、不诚实,甚至违法行为在破产程序中被一一披露,进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实践中相当多的经营者选择以“跑路”的方式逃避债务。
 

图6:2017-2019年审结的破产案件申请主体分布情况
 
3.破产企业所涉行业较广,房地产企业占比较高。广州中院审理的破产企业类型广泛,其中处于产能过剩行业或技术落后企业的相对较多。其中,房地产企业105件、工业制造企业52件、食品类企业45件、纺织类企业37件、汽车类企业35件、冶金类企业15件。从经济效益看,这些企业因生产经营落后、创新能力不足、转型升级困难陷入财务危机,最终成为“僵尸企业”。因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升级和去杠杆持续推进,许多中小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三年来,广州中院共收到房地产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申请105件,占申请总数的8.3%,居各类破产企业所属行业首位。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购房者、建设工程承包人、银行、职工等多个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往往同时存在在建工程续建、购房者闹访等问题,审理难度较大。
 
4.多数企业停业多年,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广州中院三年来审结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绝大部分企业在申请进入司法清算程序时,已经停业多年且存在不同程度的账册不全,甚至无法提供账册的问题。国有“僵尸企业”问题尤为突出。国有“僵尸企业”大多成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主管部门依据批文设立,后经改制、工商变更登记等多次变动,导致破产程序出现难以寻找其原始投资人、难以厘清股权结构、难以确定其主管部门等“三难问题”,严重影响破产审理程序的推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混乱,不仅造成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难以厘清、股东实际出资难以确定、破产财产难以处置等诸多问题,也制约了破产制度打击恶意逃废债的功能,严重损害广大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5.破产程序多样,以破产清算为主。广州中院近三年审结的破产案件类型以破产清算案件为主,重整、和解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一方面,广州中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大部分国有“僵尸企业”停业多年,处于技术落后、产能过剩的行业,没有财产,不具有拯救价值。另一方面,在民营企业破产案中,企业经营者即使濒临破产,也很少会主动选择进入破产程序。待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已经负债累累,部分企业即使存在拯救价值,也往往因负债比例过高,难以重整、和解成功。
 
二、破产审判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落实经费保障,畅通受理渠道
 
经过三年的努力,广州中院已经彻底消除因缺乏启动费用导致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广州中院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清算公益基金、国资专项资金、财政专项经费“三位一体”的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其中,国资专项资金主要解决国有“僵尸企业”破产费用,清算公益基金解决其他案件的破产费用,尤其是财政专项资金的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因缺乏资金而导致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推动大批无启动费用破产企业顺利退出市场,释放大量市场资源,有效维护了地区经济健康发展。
 
1. 引入破产清算公益基金援助。2015年,广州中院指导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破产清算公益基金,制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办法》《“无启动经费”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申请公益基金支持的条件及审批流程》,对公益基金的收支进行规范化管理。管理人协会会员承办的广州两级法院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无启动经费的,由公益基金代为垫付公告费、刻章费、差旅费等除管理人报酬以外的必要费用支出,以保障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2017-2019年期间,通过援助资金有效解决百余件无财产案件的破产基本费用支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开展。
 
2.争取国资专项资金支持。2017年以来,经多次与省、市国资委沟通协调,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积极争取两级国资委的支持,由国资委统筹落实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启动经费。对于无财产破产企业,按照有账册20万元、无账册10万元的标准进行垫付,破产程序终结后将剩余垫付经费返还至垫付单位。若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则将垫付费用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支付。三年来通过国资专项经费支持,共保障了480家国有“僵尸企业”司法清算程序顺利推进,有效化解债务50多亿元,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极大助力。
 
3.实现财政专项资金保障。2018年,广州中院经与市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定从2019年开始,破产经费正式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因没有破产费用而影响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2019年共使用财政专项经费150万元,解决40余件无财产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费用支出,进一步推动破产清算程序高效推进,提高了管理人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促进了管理人队伍的良性发展,为建立市场化的管理人队伍奠定了基础。
 
(二)凝聚府院合力,破解审判难题
 
破产审判涉及职工安置、工商注销、税费减免、历史财产处置、企业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加快推进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和广州中院的积极推动下,2018年11月广州市率先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总召集人,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市人社局、市国规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13家单位为成员单位,制定《广州市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关于协作开展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实施细则》,强化府院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广州破产法庭,由广州破产法庭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目前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常态化运作,府院联动形成强大合力,高效化解破产审判中的多项难题。
 
1.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在国有“僵尸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上,广州中院积极与国资委、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稳妥推进破产国企职工安置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大型国企中色十六冶破产案中,广州中院积极征得省市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严格按照不同人员类别采取不同方式和渠道的安置原则,妥善安置职工9846人,有力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2.促成中小客车在破产程序中带牌拍卖。广州中院主动协调交通管理部门,将破产程序中的中小客车拍卖纳入《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中的司法拍卖范畴,买受人可以凭法院的司法文书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这一措施大幅提高了破产程序中的中小客车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2019年,广州中院在破产程序中成功处置23辆中小客车,拍卖总价款1670359.6元,显著提升了破产财产价值和破产债权的受偿率。
 
3.推进破产企业工商简易注销。为解决破产企业注销难问题,广州中院经多次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协调,就司法清算完毕企业的工商注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市、区两级工商注销标准,简化破产企业工商注销手续,彻底畅通低效劣势企业市场退出通道。
 
(三)创新工作机制,加快僵企出清
 
1.设置破产审判绿色通道。为切实保障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查、有序推进、高效审结,广州中院于2018年5月率先出台《关于设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提出18条具体措施,对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各类主体申请破产条件及材料、破产审查及受理、管理人工作流程及期限、破产费用及职工安置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批量审理简易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提供了依据。截至2019年底,共有62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进入绿色审理通道,504家国有“僵尸企业”顺利退出市场,审理周期较以往大幅缩短,最快的在三个月内审结,有力推动了破产审判整体换挡提速。
 
2.建立“预审查”工作机制。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广州中院创建“预审查”工作机制,按照“先容易后复杂、先集中后分散、先批量后个案”处置原则,对企业破产原因、资产状况、人员安置情况逐一筛查,为拟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建立台账,采取“少听证、减环节、作标识”的措施,将立案审查时间压缩至最短,推动“僵尸企业”分批、分类、高效、有序进入司法清算程序。三年来,广州中院先后分6批次集中受理了400余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
 
3.首创“四集中”审理模式。为充分发挥批量案件的规模效应,广州中院在全国首创“四集中”审理模式,分4批次对401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采用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机构、集中公告方式统一推进审理进程。一是通过集中裁定受理,破解受理过程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统一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受理裁判尺度;二是采用“竞争+打包+摇珠”的方式集中选定管理人,有效减少百余场摇珠现场会,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委托效率;三是摇珠选定正选、备选两家审计机构,并在正、备选审计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审计费用,规范审计行为;四是提前向《人民法院报》预定公告版面,在裁定受理后立即统一刊登破产受理公告,缩短办案时间。在广州中院2017年8月15日首批集中受理的10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有59件于4个月内审结,“四集中”审理模式成效显著。该经验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吸收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指导性文件中,向全省推广适用。
 
(四)重视重整和解,拯救企业再生
 
广州中院秉承“将人民法院办成生病企业的医院”的破产审判理念,充分发挥重整、和解制度的救治功能,三年来促使一批困境企业摆脱债务危机获得重生。
 
1.坚持市场化重整识别机制,挽救企业再生。通过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资产结构、负债比例、陷入危机原因等市场标准判断企业重整可行性,从源头上提高重整成功率。在泛诚公司重整案[ 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号:(2017)粤01破15号。]中,坚持债务重整与营业重整相结合的模式,指导管理人有针对地做好重整计划,综合考虑投资方案、经营环境、履约能力等因素,审慎确定重整投资方,确保重整后的企业不仅能摆脱债务负担,而且能盘活企业资源,该案最终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63%,其中200万元以下的债权获100%受偿。在天河伟天公司重整案[ 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号:(2017)粤01破78号。]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在国有资产的处置、职工安置、政策扶持方面争取相关政府部门支持,为企业重整成功创造有利条件,最终实现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22%提升到30%以上,企业经营得到优化改善,企业得以涅槃重生。
 
2.利用和解程序优势,实现各方主体共赢。充分发挥破产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自行达成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在华厦公司破产案[ 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案号:(2016)粤01民破17号。]中,广州中院坚持以“盘活有效资源,促成破产和解”为主要审理思路,居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终结程序,使在建工程得以续建,众多职工免于失业,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共赢局面。在中岱公司破产和解案[ 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案号:(2016)粤01破10号。]中,法院和管理人综合考虑中岱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后,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选择破产和解程序,通过引入外部投资人投入6亿元,成功清偿职工债权90多万元、普通债权4.15亿元,清偿率高达81.6%;同时盘活了该公司位于中心城区(琶洲)的在建工程中岱广场,实现了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投资人等多方利益共赢,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在盘活市场资源、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方面的功能优势。
 
(五)完善执破衔接,化解执行困境
 
广州中院深刻认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对于构建人民法院“立、审、执、破”司法审判格局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执转破”工作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执转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执破衔接审判效率,打通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
 
1.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2018年出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施意见》,确定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文书模板,对“执转破”案件的管辖、综合协调等问题作出规定,明确移送要件、移送程序、移送材料等具体内容,为执行法院启动“执转破”程序提供操作指引。从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执行局等部门抽调专业骨干力量,成立“执转破”综合协调小组,专门负责“执转破”工作的协调推进,提高执行案件移送效率。三年来,广州中院共收到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96件,受理77件,已经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15件,对应终结26370件“执行不能”案件,平均每终结一件破产案使1758件执行不能案件得以终结,彰显出执转破工作对于化解执行难的巨大潜力。益民公司破产案[  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案,案号:(2017)粤01破100号。]是目前全国涉及执行案件数量最多的“执转破”案件,该案的审结让25638件执行案得以彻底退出执行程序,涉及执行标的额6.53亿元,成为“执转破”机制化解“执行难”工作的典型案例。
 
2.强化执转破理论研究。广州中院注重实务总结与理论调研,2018年完成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制度研究》,撰写逾十万字的调研报告,详细调研了制约执破衔接程序的制度障碍与现实困境,提出构建完善执破衔接程序的具体路径,制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执破衔接司法解释建议稿、个人破产法立法建议稿,重视研究成果向实务转化。该重点调研课题顺利通过最高法院结项评审验收,受到最高法院领导、学术界与实务界的高度肯定。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履职行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直接影响破产审判质效。广州中院高度重视发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培育负责任、高水平的破产管理人队伍。
 
1.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实现规范化管理。自2014年推动成立全国首个破产管理人协会以来,广州中院不断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协会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规范、保障等职能作用,先后出台《破产(清算)公益资金筹集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无启动经费”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申请公益基金支持的条件及审批流程的规定》《会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会员执业负面清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成立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为无财产清算案件提供资金援助;统一为协会会员购买执业保险,保障管理人执业行为,促进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保障破产审判有序推进。
 
2.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充分挖掘管理人潜能。广州中院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充分发挥个人管理人在简易破产案件中简便快速的特点,简化团队决策流程,高效处理各类事务。在广州中院2017年受理的首批104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中,个人管理人承办的“三无”类案件18件,其中有17件在半年内审结,个人管理人高效快速的办案优点得到充分体现。广州中院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强化个人管理人选拔与管理,为培育专业高效的管理人团队、构建布局合理的管理人市场奠定了基础。
 
3.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广州中院因案制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多种管理人选任方式。在“小鸣单车”破产案[ 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案号:(2018)粤01破12号。]中,考虑到“小鸣单车”是典型的新型互联网共享经济形态,社会关注度高,证据材料区别于传统的证据形式,以电子证据为主。为及时保全企业数据资料和企业财产,广州中院大胆尝试管理人选任新模式,通过指定临时管理人弥补正式管理人选定之前的空档,迅速完成对债务人财产、数据资料的接管,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在凯路仕公司破产重整案[ 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案号:(2019)粤01破94号。]、黄金广场重整案[ 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案号:(2018)粤01破105号。]、捷城公司破产案[ 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案号:(2018)粤01破104号。]等案件中,充分尊重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的意愿,由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通过协商方式选定管理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提高重整成功机会,同时为优质破产管理人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了契机。协商选择管理人的方式大幅提升了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度,与当前国际通行的管理人选任方式一致,对提高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的“办理破产”评价指数、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促进作用。
 
4.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确保管理人规范高效履职。2019年3月,广州中院率先在全省落实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等级的管理人,并根据管理人考评情况,每两年对名册内的管理人实施增补、淘汰、升降级,激发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实现队伍良性发展。制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利用“智破”系统的信息技术优势,实现管理人提交工作报告、破产流程节点控制、案件存量管理等智能化功能,建立起科学、合理、高效的管理人监管机制。在全国率先建立债权人深度参与的破产案件个案评价机制,制定全面、细致、可量化的管理人个案考核表,切实加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评价管理,夯实管理人的履职责任。
 
(七)依托信息技术,降低破产成本
 
广州中院将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与智慧法院建设融合推进,着力降低破产成本,有效提高破产审判智能化、便利化程度,切实提升审判质效。
 
1.上线全国首个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加强监督管理。三年来破产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管理人账户数量同步增长,资金监管难度不断加大,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亟需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破产案件资金进行统一监管。2018年5月29日,广州中院推动全国首个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上线运行,通过账户查询、资金监管、信息互通三大系统功能设置,实现法院、协会、管理人三方相互联通、监管配合,在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之间设立防火墙,加强对破产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开发全国首个地方智慧破产审理系统,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广州中院依托广州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借鉴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优势,对破产案件资金管理系统进行迭代升级,2019年6月推出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实现了“四个首创”:全国首个地方管理人智能服务平台、全国首个地方破产审判动态监管平台、全国首个债权人评价监督平台、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区块链协同平台。通过文书交互功能设计,为法院、管理人搭建共同的线上办案平台,降低各类破产文书在法院、管理人之间的流转时间和成本。明确13个破产审判流程节点,通过节点控制,实现对管理人的动态监管,缩短管理人办案时间。设置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功能,同时支持60万债权人远程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在线投票,提升债权人参会、表决、监督便捷度,有效降低破产成本。嵌入数据统计分析功能,通过收集、整理、分析两级法院破产案件收结存数据、管理人承办案件数据,帮助法院科学评估管理人的工作质效,合理分配破产审判任务,切实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截至2019年底,共有448个破产企业管理人账户3.4亿元破产案件资金和1.7亿元拍卖资金处于智慧破产审理系统的监管中,300多个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每月通过智慧破产审理系统提交工作报告,多个案件通过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智慧破产审理系统的建设成果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全国各地十多个地市级法院专程来调研,为全国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广州经验”。
 
3.深化5G技术成果应用,提升网络债权人会议效果。在凯路仕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过百家,且多在广州市外和外省。由于该案是破产重整案,多个重要事项需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为充分保障广大债权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表决权,广州中院利用5G“大宽带、低延时、大连接”的优势,将广州的法官、北京的破产管理人以及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债权人连接起来,实现法官、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三方即时连接、信息同步,网络会议达到了现场会议的效果,不仅为广大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相关权利提供了便利,而且为优质破产管理人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了技术支持。
 
4.依托移动端技术平台,提高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便捷度。近年来,债权人人数众多的破产案件数量愈来愈多,债权人分布在全国各地,给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等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为适应破产审判实践的新情况,广州中院积极创新,深化信息化成果应用,切实解决破产审判面临的新问题。在“小鸣单车”破产案中,考虑到“小鸣单车”债权人原为“小鸣单车”手机APP用户的特殊背景,为便捷全国十几万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开设微信公众号作为破产信息披露平台,及时向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公布案件信息;在微信平台上开发债权申报小程序及召开债权人会议,全国首次将债权人会议线上时间延续到第二天零时。全国各地十几万用户足不出户就能够通过微信在线实时查询案件进展信息、申报债权、延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充分保障了广大债权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表决权,减轻了组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压力,有效降低了破产成本,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着力办理破产,服务工作大局
 
广州中院作为2019年国家营商环境评估中广州地区“办理破产”指标的牵头部门,始终坚持“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目标,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营商环境建设的大局中谋划推进,通过不断加强破产审判制度、机制、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切实缩短办理破产时间、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清偿率,为打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能力。2019年12月20日,在广州中院积极推动下,广州破产法庭挂牌成立,标志广州地区破产审判开启新篇章。设立广州破产法庭,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上级法院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广州地区、广东省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广州破产法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面对挑战与机遇,广州中院将充分利用广州破产法庭成立的契机,深入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建设。
 
2.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针对破产案件数量多、增速快、审理周期长的特点,广州中院设置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缩短国有“僵尸企业”案件审理周期;创立“预审查”“四集中”审理模式,发挥批量案件的规模效应,提高办案效率;推动建立全省首个党委领导下的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破产审判中的各项难题;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多元费用保障机制,有效解决无启动经费破产案件受理、审理难题。
 
3.依托信息化建设,降低破产成本。广州中院将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与智慧法院建设融合推进,在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审判质效方面成效显著。利用破产案件资金管理人系统,免除管理人开户成本。通过智慧破产审理系统的线上文书交互、无偿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在线分配破产财产等功能,减少管理人的邮寄、交通成本以及召开债权人会议成本。开通破产财产网络处置通道,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与溢价率,最大限度维持破产企业可供清偿财产,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在2019年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广州地区“办理破产”指标全面领先,成为全国标杆。在2019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的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现场会上,广州中院作为广州市参评2019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18家牵头单位的唯一受邀代表参加会议,在会上向来自全国各地 31省(区、市)、58个城市的300多名嘉宾介绍广州中院在提升破产办理质效方面的“六个率先”经验,破产审判“广州模式”获得业界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
 
三、破产审判工作的展望
 
(一)加大破产保护宣传,全面提升社会认知
 
随着经济增长方式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破产审判工作近年来得到很大发展,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破产保护的理念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但是部分社会公众对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审判工作的认识仍存在一定偏差,尚不能够全面认识破产法律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地位,不能够正确认识破产审判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市场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价值。经营者仍不愿意及时、主动进入破产程序,导致企业经营持续恶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部分社会公众仍认为破产就是企业倒闭和逃废债,不愿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导致大量本应通过破产程序全面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或者直接跑路逃债,或者作为被执行人长期沉淀在执行系统中,严重损害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须进一步加强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公众、企业经营者、职工、政府相关部门等相关者对破产法律制度的正确认识。消除破产制度等同企业消亡的认识误区,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通过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二)发挥重整和解优势,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重整、和解案件占比较小,对重整、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管理人对重整、和解案件的执业经验存在不足。如管理人因专业限制,对重整、和解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商业判断标准时把握不甚准确;破产企业需求信息与市场上相关要素供给信息存在壁垒,难以寻找战略投资方等,重整、和解类案件审理效率及成功率均有待提升。
 
为发挥重整、和解程序挽救破产企业的司法功能,必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将市场化导向贯穿重整、和解的全过程,坚持市场化的重整识别机制,以企业经营模式、市场前景、资产结构、负债比例等市场标准判断企业破产原因,科学评估企业重整可行性,对于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引入资金、技术或生产工艺等,实现生产要素重新组合,挽救企业再生。同时,对于救治无望的企业,坚决通过清算方式予以出清,避免重整程序空转。整合破产信息,建立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投资方之间的高效沟通互动平台,破除生产要素流动壁垒,实现破产程序中需求方与市场中供给方的有效对接。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丰富管理人专业类型,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管理人在重整可行性评估以及重整计划制定方面的能力,提升破产重整成功率。
 
(三)完善破产法律制度,营造一流司法环境
 
企业破产法修订立法规划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推动破产法修订已有共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位,个人债务无法得到有效纾缓,被执行人为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长期积压,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跨境破产制度无配套制度建设,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无法有效应对跨境破产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建议加强在个人破产适用主体、自由财产、配套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理论调查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为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参考。完善跨境破产规则,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解决跨境破产中的法律冲突与矛盾,衡平保护外国债权人利益与我国债权人利益,合理保护我国境内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权的清偿利益,为国际经济投资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四)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各地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以科技化、信息化手段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仍有较大空间。重整、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信息与市场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生产要素之间存在流动壁垒;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工商信息、财产信息查询效率不高等。
 
应进一步拓宽破产信息平台线上服务功能,积极服务法院和管理人办案,监督规范各方破产行为,促进审判效率提高。在现有破产审判系统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的基础上,探索将执行查控系统权限向强制清算案件开放,进一步扩大查控系统的信息查询范围,着力提升破产程序中财产查控效率,缩短办理案件时间。积极推动破产审判系统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征信系统等外部系统的有效对接,高效解决破产程序中相关企业信息查询、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问题,促进破产审判效率全面提升。加强破产信息公开,促进债权人、债务人与战略投资人信息有效对接,提升破产程序中资源整合能力,最大限度促使资本、技术、管理、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五)打击欺诈逃债行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审判实践中发现,破产企业财务账册资料不齐全、经营人员拒绝移交账册资料的问题较为突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转移资产、个别清偿、关联交易等非法行为难以取证,对于债务人或相关人员逃废债务的行为难以界定,少数债务人企图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破产制度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为有效遏制借助破产程序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应进一步加大破产审判工作力度,对于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非诚信企业,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真实性,通过撤销、解除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等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强化破产程序中司法强制措施的应用,综合运用传唤、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强制搜查等措施,加大对恶意不配合破产程序相关主体的惩戒力度;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出资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完善破产责任体系,建立以民事责任为核心,以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为补充的责任体系,对于不履行破产义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选择适用不同的责任形式对其进行惩戒。
 
在经济新常态下,运用破产手段补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对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广州中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审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全面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切实推进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