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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前期申请与受理阶段相关法律问题汇总
时间:2016-12-29 | 地点: | 来源:原创:韩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章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以及清算组的职权、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确认清算方案、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分配、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清算报告的确认,及清算组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对强制清算程序性规范作出了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在当时缺乏具体、详实、可操作性的法律规的背景下,明确了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在因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许多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大量解散,债权人、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纷争和矛盾不断激化的形势下,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规范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细节,在现阶段最大程度的的保护了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主要根据上述四个法律法规,就公司强制清算前期申请与受理阶段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做如下汇总:
一、强制清算的类型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十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作为二级类型名称的第四项,类型代字“强清”。
二、强制清算的管辖
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法律依据:《会议纪要》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操作规范》第二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三、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这两类人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法律依据:《会议纪要》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操作规范》第一条之规定
四、强制清算的申请条件
公司债权人或股东在如下四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三)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四)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的。
其中(一)中提到的公司解散的标志有如下四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操作规范》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
五、强制清算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资料
(一)债权人或股东以“公司解散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
5、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六条;《会议纪要》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 之规定
(二)债权人或股东以“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及职工利益”这三种情况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除提交上述五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已出现僵局、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的证据。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七条;《会议纪要》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 之规定
六、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立案和受理
(一)立案庭审查
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适合、公司解散事由是否成立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自行清算不能等材料情况进行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正的,立案庭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于七日内予以更正、补正。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正的,应当向立案庭提交书面说明,是否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八条、第九条;《会议纪要》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8.之规定
(二)立案庭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庭书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条、《会议纪要》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3.之规定
(三)审判庭审查
立案庭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审判庭对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时,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强制清算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会议纪要》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3. 之规定
1、无异议申请
审判庭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无异议的强制清算申请,经书面审查后,依法作出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二条;《会议纪要》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9. 之规定
2、有异议申请
对于案件事实复杂、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异议的强制清算申请,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
(1)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五日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或者在听证会召开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三条;《会议纪要》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10.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12. 之规定
(2)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法律依据:《会议纪要》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11. 之规定
(四)审判庭裁定是否受理
1、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庭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出具受理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四条;《会议纪要》第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5. 之规定
2、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庭对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六条;《会议纪要》第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4. 之规定
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情形:
A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且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B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已出现僵局、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C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出现破产原因的。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五条;《会议纪要》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13. 之规定
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会议纪要》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14. 之规定
七、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与驳回
(一)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1、申请人可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请求撤回其申请。
2、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法律依据:《会议纪要》八、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17.、18.、19. 之规定
(二)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股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由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裁定驳回申请;
2、法院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且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3、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已出现僵局、故意拖延清算的,应当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4、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应当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5、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出现破产原因的,应当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6、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八、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一)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二十条;《会议纪要》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20.、21 . 之规定
九、其他
(一)被申请人有关管理人员义务(受理日-终结日)
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3、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4、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5、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法人资格
强制清算期间,被申请人法人资格存续,但不得开展与强制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决定开展确与强制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应报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三)中止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至清算组查清被申请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前
有关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法院不予中止的,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逐级报告执行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中止执行。
2、清算组查清被申请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后
(1)被申请人财产大于负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或者待强制清算中全额清偿债务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被申请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强制清算程序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清偿执行可以继续进行。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四)被申请人相关民事诉讼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被申请人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清算组负责人;
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有关被申请人的民事诉讼(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上述案件在受理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按照业务分工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会议纪要》十五、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30.、31. 之规定 
以上为本人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前期申请与受理阶段相关法律问题的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