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 原创空间

原创空间
企业长期投资清理问题初探
时间:2017-01-17 | 地点: | 来源:原创 郭军芳

某企业作为建国时成立的大型企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为适应国内经济改革,其投资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各异,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合资、公司制到三产、挂靠等企业形态均有所涉及,因此在某企业的破产程序中,清理其长期投资企业是清理工作中的重点之一,涉及了目前与清理退出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退出形式。以下简略陈述:
清理长投的依据
1、属于债务人财产
长期投资是债务人对其他法人单位的股权投资,是债务人资产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审计报告中列表在资产--长期投资科目。
2、法律、法规依据
1)《破产法》第30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受理后至破产终结时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债务人财产认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高院操作规程第108条规定,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及其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二、清理变现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据《破产法》第25条之(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三、企业长期投资的存在形式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或参股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长投清理中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如某公司分公司或经营部的清理。
四、清理长投的方式
1、股权转让
1)程序要求: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院操作第261条规定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予以收回。管理人拍卖或转让债务人持有的股权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司和股东;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
实践中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根据章程等应获得股东会同意,出具股东会决议,如因股东矛盾或无法找到股东而不能得到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文件的,可以通过委托公证机构公证履行“向股东寄发股权转让通知函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以代替“股东会决议”完成转让行为。
2)处置方式和价格
国有股权一般通过拍卖方式转让,非国有股权通过拍卖或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以协议方式转让。
高院规程中规定,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可以协议转让(变价)或分配(给债权人)。
3)其它
根据高院规程第273条规定,长投企业也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的股权权益列为劣后债权。
2、自行清算注销
1)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内容提交注销企业所需文件。
2)适用主体:资能抵债的企业(全民、集体、有限公司等)
3)清算程序:
a全民企业:注销企业税务登记、安置职工,按照工商局要求,提交有主管单位盖章并承诺承担其债权债务责任的申请书后,注销工商登记,消灭企业法人资格。
b集体企业:程序同全民企业。
c公司制企业:根据《公司法》要求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在工商局备案、登报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完成职工安置、注销税务登记后,申请工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
4)申请注销时提交的材料:
a企业注销申请书;
b税务注销证明;
c股东会决议(公司制企业)或上级投资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
d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e清算工作报告。
3、强制清算
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已经具备解散的条件,即
1)已具备《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条件之一;
2)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依据《公司法》解释二起诉解散公司且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成立的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股东或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在实践中管理人通过强制清算程序多用以清理处于吊销状态的有限公司。
4、申请破产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的企业或在清算程序进行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公司,以本企业、债权人或清算组名义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企业破产清算,以达到清理目的。
在实践中对具有全民或集体性质的长投企业多采取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理。对于进行普通清算或强制清算中的公司,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应申请公司破产。
申请企业破产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要求,提交破产申请书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
四、实践中对无清理条件的长投企业的处理方式:
1、放弃清收
一些长投企业停业多年、有欠税记录、财务资料不完整、联系不到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管理人初步评估或以可以找到的财务资料审计判断,股权投资是负值的,没有清理必要或需垫付费用大于清理结果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二款规定,“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之规定,可以停止追收该项投资。但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上汇报清理结果和停止清收的建议,得到债权人会议同意后,结束清理长投的工作。
北京市高院的操作规程第108条规定“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对外投资时,不得以该投资价值为零或负值而不予清理”,与司法解释有冲突,根据法律的效力位阶原则,适用高院的司法解释第78条的规定处理无法清理的长投并无不妥。
但根据《公司法》及解释的规定,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应履行对公司的清算责任,为避免未履行清理责任的风险,管理人在清理长投企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投企业提起破产、强制清算。
2、不良股权打包处置
在国有企业退出中,对长期处于停业、吊销且无证照印章、无财务等资料的全民或集体性质的长投企业,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考虑采取打包一并委托给系统内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继续履行投资人责任或承担债权债务,完成管理人清理长投的任务。
五、对分公司的清理
按照《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般工商局要求分公司税务注销的文件后,按照程序予以注销;如果分公司因欠税无法注销的,并入本企业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一并处理。
六、获得企业长期投资信息的途径
1、企业审计报告,关注资产中—长期投资一项。
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根据工作实践,清理企业长投前一定要到企业工商登记部门核实企业长投情况,原因:
1)、企业财务账目记载不完整;
2)经营人员未按规定报告投资情况;
3)企业文件档案保存不完整;
4)其他原因。
因此为避免因企业记载长期投资情况不实而影响破产程序终结和后期工商注销,管理人应尽职调查企业工商登记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