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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战“僵尸企业” 僵尸图鉴不可少
时间:2017-11-02 | 地点: | 来源: 陈泽杰 破产法快讯

    近年来,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进行,以“三去一降一补”为主要抓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快速推进。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中心李曙光教授指出,“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去产能,关键在处置僵尸企业”。

    在举国上下都在强调“实现企业优胜劣汰”的背景下,“僵尸企业”的字眼不断地出现在主流报道里,频率高到大家都耳熟能详,习以为常。但很多人对它的概念,还停留在“打上‘僵尸’烙印的企业一定是很不好的企业”这样较为直白的理解上。那么,何为僵尸企业?在“人人喊打”的今天,我们又应该如何分辨“僵尸企业”呢?
    “僵尸企业”初印象
    “僵尸企业”最早是由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术语,是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在中国当前的背景下,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入不敷出,依靠财政或银行“输血”才能维持生存的企业。正是由于“输血”的长期性和依赖性,“僵尸企业”对市场经济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其提供的大量工作机会(破产的社会影响大)绑架了相关资金流向。这种不正常的企业生存模式,会进一步吞噬经济活力,扭曲市场激励机制,妨碍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最终导致经济停滞,落入“僵尸经济陷阱”。

    “僵尸企业”众生相
    在“植物大战僵尸”游戏中,不同的僵尸有不同的特点,例如铁桶僵尸拥有极强的抗击打能力,矿工僵尸可以挖地道绕过种植在土壤表面的植物等。玩家需要针对不同僵尸的弱点来合理地种植植物,这也是胜利的诀窍。同样的,“僵尸企业”的处理,也应当有所区分,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小编发现,市面上大概存在这样几类僵尸企业,在此不完全列举。
   
    “政企合谋”型“僵尸企业”

    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及行业发展规律,盲目在周期顶部推动企业规模化、粗放式、扩张式发展,配资源、上项目、搞并购,盲目投资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务负担,同时给企业施加就业和社会负担压力,再通过补贴和贷款来维持局面,最终在周期回落时,落得一地鸡毛,造就了一批被“负担”拖垮的僵尸企业。
 
    “产能过剩”型“僵尸企业”

    产能过剩的最直接影响就是压低产品价格。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产品价格下降就意味着企业的盈利水平降低。随着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现金流不断恶化,企业就有可能无法按时偿还银行的本息,逐渐走向资不抵债。银行此时为规避不良贷款,地方政府为保证税收和就业,选择帮助企业生存,僵尸企业就此诞生。
  
    “皮包公司”型“僵尸企业”

    一些企业属于没有正常经营、没有管理人员、没有主营业务,部分甚至没有办公场所的“皮包公司”,这类“皮包公司”在全国有3万-7万家,主要是国企三级以下子公司,民营企业三级以下子公司,还有部分小企业。这些公司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替其他子公司做担保,方便从银行贷款,占用了大量金融资源。因为存在互相担保、欠款,一旦处理这些“僵尸企业”,涉及到破产清算,应付账款、债务关系等要公示,后果是商业银行会表现为不良贷款,母公司合并报表也会出现经营亏损,各方都没有动力去清理。

    识别“僵尸企业”的五种方法
    几乎在所有的僵尸电影中,如果某人不幸被僵尸咬了,都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潜伏期”才最终暴露出来。因此,任何从野外回来的或是身上有伤口的人,都需要被隔离观察。“僵尸企业”也是如此,不是所有资不抵债、入不敷出的企业都无法挽救。部分企业在遭受突发性或者周期性冲击时也会陷入困境,但当冲击过去,这些企业能很快恢复活力。所以我们在“打僵尸”的时候,要格外注意区分两者。那么,如何把这些企业和僵尸企业区分开呢?


    目前对“僵尸企业”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五种表述:

    第一种方法由国务院提出,具体表述是“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就可以被定为僵尸企业,国务院要求对这些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

    第二种方法由武汉科技大学董登新提出,具体表述是“扣除非经常损益后,每股收益连续三年为负数的企业”。政府补贴、税费返还等费用都会计入企业的非经常损益,也就是除正常的经营活动之外、具有偶然性的收入。显然,这种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第三种方法为“CHK方法”,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计算出最优利率,这个利率是所有企业在现有条件下可能享受到的最低利率。第二步,将最优利率与企业实际支付的利率进行对比,那些实际支付利率比最优利率还低的企业就有可能是僵尸企业。

    第四种方法为“FN-CHK方法”。这种方法在“CHK标准”基础上,引入“盈利标准”和“持续信贷标准”。“盈利标准”是指,如果企业的息税前收入超过最低应付利息,则不被识别为“僵尸企业”。“持续信贷标准”是指,如果企业本年度的息税前收入低于最低应付利息,前一年的外部债务总额超过其总资产的一半,并且本年的借贷有所增加,则将该企业识别为“僵尸企业”。
  
    第五种方法为 “人大国发院标准”,其实质上是“FN-CHK标准”的升级版,即如果该企业在某年和前一年都被“FN-CHK方法”识别为“僵尸企业”,该企业在这一年被识别为“僵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