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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执转破”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的简化路径
时间:2018-09-12 | 地点: | 来源:破产法快讯 张亮亮

 摘要:在“执转破”程序中,人民法院要求破产管理人能够迅速梳理出破产企业的负债状况,以便测算破产企业负债率,宣告破产,终结对破产企业的全部强制执行程序,减轻执行法院的结案压力。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准确、全面的审核认定破产企业对外负债情况,为破产程序的推进提供数据支持。破产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充分调动现有资源,发挥主观能动性,适当的简化债权审核认定程序,才能满足人民法院审理“执转破”案件提出的新的要求。

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响应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创设的一项新举措,该项措施在健全市场推出机制、清理“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对人民法院内部简化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内部渠道的通畅。但是并未对进行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如何办理“执转破”案件进行规定。现行企业破产法是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而设立的,适用于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较长、债权人众多等一般性破产案件。

而“执转破”案件的审理则与一般的破产程序截然不同,随着“执转破”案件数量的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人民法院不仅要尽快宣告破产,终结大量的长期积压的执行案件,提高结案率,也要尽快审结破产案件,化解尖锐的社会矛盾①。同时,破产管理人也要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的简化破产程序,快速完成各项工作,节约投入的时间、人力成本。笔者结合新办理一起执转破案件的经验,就在保证债权审查结果准确、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主观能动性,简化、压缩债权审核认定程序,提供一些可操作的路径,以期对从事破产业务的同行们有所帮助。

一、在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之后,破产管理人即应根据掌握的线索,前往各个执行法院阅卷,准确、全面掌握债务人涉执行案件的信息。
执转破案件中的债务人,一般都负债时间较长、负债笔数较多,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情况早已出现,故绝大多数债权已经各级人民法院裁判,进入到了强制执行阶段,但执行不能,执行法院拥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流程,采取的每一次强制执行措施都会留下“痕迹”,故各执行法院掌握了较为准确的债务人的负债情况。
在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破产管理人即应当组织专人了解、登记债务人的负债情况,一方面要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访谈笔录,逐一进行登记,掌握初步线索。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要通过网络检索、向执行法院、房屋、土地、车辆等登记部门发协助查询函等方式,获取涉及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各级人民法院信息,然后持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介绍信等文书,前往各执行法院查阅、复制卷宗,详尽登记申请执行人的信息、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性质等,如债务人已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应详细登记偿还时间、偿还金额、偿还方式等(如,划拨银行存款、以物抵债、第三人代为履行等)。通过上述途径,破产管理人已能较为全面、准确的掌握每笔债权的基本情况,这对破产管理人前期掌握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情况、统筹安排债权审查进度、协调各级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筹划债权人会议等方面都大有帮助。

二、破产管理人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硬性规定的前提下,在债权申报、审查、通知等各个环节均可以简化程序,提高债权审查认定的效率②。
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是指对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性质、数额等进行审核和认定的过程和结论,包括债权通知和公告、债权申报的受理、债权表的编制、债权的审核认定等内容③,可见债权审核认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但企业破产法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并未建立起完整的破产债权审查制度,具体操作程序散见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56条、第57条和第58条(下文详述),另外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这为破产管理人简化债权审核认定程序提供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一)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打电话、发邮件、qq及微信传输等即时通讯工具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可通过寄送快递、发送邮件、qq和微信传输等方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④,为节省时间,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径行确定债权申报期间为三十日。在破产管理人进场后,破产管理人为尽勤勉尽责义务、工作“留痕”、避免自身风险等原因,一般均会选择通过批量邮寄快递的方式,向已知债权人送达债权申报文书。但破产管理人梳理和掌握全面的债权人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需要一定时间,再加上打印债权申报文件资料、填写快递单、交由快递员邮寄等均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执转破”案件中效率优先的情况下,显然不可取。
2、破产管理人在进驻现场后,即应当开通专门的经过实名认证的电话号、微信工作号、qq工作号、邮箱工作号等,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使用和记录。破产管理人可在知晓已知债权人联系电话的情况下,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与债权人取得联系,做好通话记录并录音。如债权人表示可以接受破产管理人通过邮件、qq、微信等方式向其送达债权申报相关文书,则破产管理人则无需再向其邮寄快递,如债权人表示只接受邮寄送达,则破产管理人应另行向其寄送快递。
3、破产管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通过邮箱、qq、微信等方式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所填写的文书及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在其签字或者盖章后制作成扫描件后再发送给破产管理人。如破产管理人需要核实部分原件,则可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设立专门的“债权审查处”,核对债权人携带的原件。
4、如破产管理人能开辟多元化的债权申报通知、登记渠道,则可以大大缩短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的期限。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接收文书最大的漏洞就在于真伪难辨,存在伪造证据、他人冒用债权人身份、无法“留痕”等问题。但在“执转破”程序中,此类问题较为容易解决。理由有三:

其一,该种案件中绝大多数债权已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如,公证处、仲裁委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均会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如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复制全部执行卷宗后,对每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所了解,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属实,破产管理人很容易核实。如某位债权人的债权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如破产管理人在审核债权时需要重点核实某项证据,则破产管理人可要求其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携带原件交由破产管理人核对(注:破产管理人综合债权人、债务人、审计评估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来审核认定债权,证据的真实性较容易核实,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需再核对原件);
其二,债权人的行为活动贯穿破产程序的始终,特别是到财产分配阶段,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分配时,一定会核实到每一位债权人的身份,因此完全可以避免他人冒用债权人身份这种情况;
其三,至于破产管理人工作“留痕”,在电子送达、接收债权申报后,可以对通话记录、邮箱、qq、微信传输记录等数据进行证据公证,并将全部数据导出并打印出来,留档备查。因此,破产管理人充分利用便捷的互联网传输技术,可以大大的节约债权申报时间和成本。
(二)在审查认定债权时,破产管理人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债权人、债务人、审计、评估机构等进行有效沟通,提高债权审核认定的准确性,做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结论,债权人如对审核结果不服,可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在司法实践中,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债权人累诉,节约司法资源,破产管理人在确定债权审查结果并向债权人发送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亦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此处不再赘述)后,会给债权人5天至15天不等的债权人异议期,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异议及新补充的证据、新查明的事实,重新审核认定债权,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⑤,这无形中延缓了破产债权的最终确定。
2、但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只要破产管理人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完全能够保证债权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本无需设立债权人对债权的异议程序。首先,在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大多数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本金明确,破产管理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及延迟履行金,结果也是唯一的、可检验的。同时破产管理人仅需要核实该笔债权在执行阶段是否获得清偿,该项工作通过查阅执行卷宗、征询审计机构意见、询问债务人的经办人等即可获得准确的信息。其次,如债权人的债权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破产管理人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必要时可提前通知债权人补充证据,同时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审计机构就初步审核结果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债权,召开内部讨论会,形成书面的债权分析报告,必要时征求人民法院的意见,基本能够保证债权审查结果准确、不可更改。再次,破产管理人在综合各方意见后给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已足够准确,再给债权人异议期就显得“多此一举”了,破产管理人可直接在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中写明债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为保证债权人诉权,一般为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已经申报的债权,其他债权人提异议的期限应设置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五日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登记的债权,只需制作新申报债权表送达其他各债权人核查,无需交由债权人会议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文所述,债务人在债权审查阶段,即对每笔债权的审查结果发表过意见,视为已经异议。但债权人同时也有权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债权人需将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异议提交破产管理人审核,破产管理人对该异议进行回复(注明起诉期限),并在起诉期限经过后,即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无争议债权。
对于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补充申报的债权,无需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只需在破产管理人审核认定债权并将债权审查结果告知债权人无异议之后,制作成新申报债权表,按照按照上述流程交由每一位债权人核查,由每一位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在各债权人均无异议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无争议债权,具体程序不再赘述。
综上,在执转破程序中,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破产管理人在审核认定破产债权时,应协调好债权人、债务人、审计机构、人民法院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在确保债权金额、性质准确的情况下,尽量压缩、合并审核程序,迅速完成债权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提高效率,为破产程序快速、有序的推进提供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