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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
时间:2018-09-12 | 地点: | 来源:清算事务所 郭军芳

    2017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一案。
本案由申请人某公司提起的申请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开展清算工作,管理人登报刊登对债务人的清算公告,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邮寄清算公告并书面通知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务资料、资产,配合管理人开展清算以履行清算责任。
    但管理人仍然没有联系到债务人及其股东,没有接收到债务人的任何财务档案和资产,管理人无法继续开展清算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即: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管理人申请终结债务人的清算程序。
    对管理人的终结申请,法院认为:管理人未接收到债务人财务账册,未理清债务人财产、债权债务,不能认为已对债务人 “经依法清算”的规定。
    但我们认为管理人有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申请终结本案:
    1、高院的批复明确针对“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案件;
    2、为达到联系债务人进行清算的目的,管理人已刊登清算公告、调取工商档案寄发书面函件通知债务人、股东;已通过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程序中的相应工作,清算工作的结果是:联系不到债务人、没有接收到公司账册、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认为管理人已完成对债务人“经依法清算”。
    因此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职后,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申请法院终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