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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一宗破产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竟高达91%!创佛山历年之最
时间:2018-10-29 | 地点: | 来源:佛山中院

    日前,佛山市高明区乐得士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乐得士公司)重整完成,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91.4%。据悉,这是佛山地区历年破产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最高的一次。
   案件背景
   据介绍,乐得士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佛山中院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受理了破产清算申请。乐得士公司负债总额超过1.4亿元,资产主要包括执行法院移交的执行变现款约263万元,以及一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的地上建筑物,且均设定了抵押。
    本案的抵押债权人、股东先后申请破产重整,且债权人、债务人均有重整意愿,佛山中院经审查认为,乐得士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条件。
    但值得考虑的是,重整的进程是不可逆转的,且重整的法定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如果不成功,就只能直接宣告破产了。
    这使重整很大程度上成了“只能赢、不能输”的战役,给利益相关主体造成巨大压力:一来基于破产走向的担忧,难以对企业进行合理的市场估值;二来会出现为重整而重整的错误基调,难以形成“谈判—妥协—再谈判—再妥协”的良性互动格局,影响重整方案的质量。
    巧用“预重整”
    为避免重整失败导致宣告破产的不可逆后果,法院决定在本案破产清算程序中进行预重整,指导管理人辅助推进重整,组织各方利益主体就重整计划达成一致,再申请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批准重整计划。在此期间,破产清算程序正常开展。
    然而,管理人先后制定了四个重整计划草案,前三个均因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而夭折。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意图在重整程序中通过与投资人达成内部协议以清偿自身担保债务,而债权人则认为只有公开拍卖才能找到最合适的投资人,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找到问题的“症结”之后,法院指导管理人分别组织股东与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磋商、协调,最终各表决组一致通过了第四次重整计划草案,拟以7600万元保底价公开网络拍卖乐得士公司重整权益。佛山中院遂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及批准重整计划。
    最终,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以1.41亿元的价格确定了新投资人,至此,乐得士公司普通债权清偿率高达91.4%,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多方的共赢。
    近年来,佛山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一直致力于探索助力企业摆脱困境的实践,在乐得士破产转重整案中引入“预重整”制度,充分实现了各方权益最大化,是破产审判改革的一次成功探索。
    “该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预重整,并非在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之前,而是在破产清算程序正常开展中,在法院的监督下,同步进行预重整。”承办法官黄健超介绍,“即使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也不影响正在进行中的清算程序,不会因制定重整计划而额外增加时间成本,同时还避免了重整失败导致宣告破产的不可逆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