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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
时间:2018-11-20 | 地点: | 来源:

    扬州市首批入册的破产管理人机构2008年经培训正式上岗履职,其后十年是扬州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砥砺前行的十年,是两级法院及管理人机构勇于开拓进取的十年,是破产法理论不断与扬州破产审判实务相结合的十年。2018年11月19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这是扬州首份破产审判白皮书。扬州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回顾了十年来两级法院破产审判的成效,介绍了近年来扬州破产案件审理的概况与特点,总结了扬州破产审判中的主要做法与经验,分析了当前制约破产审判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明确了推进扬州破产审判工作的方向和打算,并发布了《扬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总结过去、开创未来,扬州破产法治事业的前行,始终伴随着两级法院破产审判法官不忘初心的坚守和持之以恒的奋斗。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经作者授权,全文推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以及《扬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扬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含工作亮点、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一、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

创造性地运用“租赁经营”方式促使企业先恢复生产,防止设备灭失、损坏以及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流失,保存企业重整所需营运价值;支持地方政府配资参与重整,精准推送寻找战略投资人,争取中小债权人支持,促成重整计划草案高票通过,实现了地方重大企业破产重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造船)系*********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公布的首批符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之一,是扬州市首家获得全国一级I类钢质船舶生产企业资质的造船企业,并已实现船舶建造的数字化,技术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国际声誉,生产的皇冠58K、皇冠63K、皇冠118K等系列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皇冠63K获得************张EEDI证书。大洋造船虽然拥有完整的生产线和设施设备、400多亩固定的生产场所以及充裕的生产订单,但进入2016年后因缺乏持续融资能力而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全厂近万名职工陆续分流直至全面停产。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陵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大洋造船破产清算后立即召开现场接管会,组织大洋造船管理层与广陵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进行了交接,要求管理人对大洋造船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在管理人3个月现场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将大洋造船转入重整程序。针对大洋造船缺乏流动资金已全面停产而部分在建船舶尚需续建以及大洋造船若长时间不能恢复经营会造成技术工人流失、造船资产效用降低、造船技术更新落后的情况,要求管理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生产保存重整价值、降低资产维护的成本。经各方面的努力,在债务人自身无法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化途径果断运用“租赁经营”恢复生产,为大洋造船成功重整创造了基础条件。

大洋造船再生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因大洋造船体量大、重整投资金额高,久久未能招募到意向投资人。广陵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商请、协调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参与重整,树立投资人对大洋造船的信心,引进央企国机集团下属企业作为主投资人参与重整。相应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一是原出资人股权无偿让渡;二是重整投资人为大洋造船重整提供22.86亿元人民币作为偿债资金(其中18.86亿元人民币为投资款、4亿元人民币为借款);三是以中型批量船舶及高端海工产品为战略支点,谋求在目标市场上产品的差异化优势,重塑大洋造船的产业竞争力;四是职工债权、税款全额受偿,其他优先权范围内债权全额受偿,每户普通债权人25万以下100%受偿,超出部分按5%比例清偿。经过多方面持续、细致的工作,2018年8月1日,该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大洋造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组表决,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93.21%,代表债权额79.7%;职工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出席人数的100%,代表债权额95.06%。同年8月6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投资人已按期支付了第一批清偿款。

【裁判要旨】

企业整体“租赁经营”可以有效保存企业营运价值,奠定重整基础;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支持重整,深度参与府院联动机制;主要债权人通过“受让债权+债转股”模式由债权人变为企业所有人,减少了一次性资金投入量,提高了中小债权清偿率,获得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重整计划顺利通过表决,实现了对各方权益的最大保护。  

二、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对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本案系扬州首例依法向破产管理人送达监督事项决定书,通过法律措施履行法院对管理人监督职责的案例。

【基本案情】

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总负债4.45亿元,资产负债率123.53%,已明显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债权人达645户,需要安置的职工2009名。在资产变现阶段,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告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有关机构,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后,管理人选择了扬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拍卖有限公司等四家拍卖机构联合对江苏群发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拍卖。法院发现上述四家拍卖机构未经授权擅自发布联合拍卖公告,且其中两家非法院入册的中介机构,遂对管理人提出严肃批评,并作出监督事项决定书,及时制止管理人的行为。拍卖机构已重新公告撤销上述拍卖公告。经过4年多的艰苦努力,已顺利完成清产核资、清收债权、安置职工、审计评估、财产处置及分配等一系列破产清算工作。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极少适用。从本案适用前款规定的情况看监督效果较好,管理人重新公告撤销了违法拍卖公告,通过发送监督事项决定书方式纠正严重违法行为相对于口头纠正而言权威性更高,有效凸显了法院的监督作用。

三、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破产过程中攻坚克难,着力解决了破产企业遗留的危险化学品问题,职工安置问题,房、地分别抵押、多次抵押情况下的财产变现价款的分配问题,以及在清算工作中产生的税收难题等,使得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麦尔公司)因无法偿还巨额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5年11月10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职工的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11月23日,仪征市人民法院指定卡麦尔公司破产管理人。2017年2月2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7年3月8日仪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卡麦尔公司破产。2017年12月2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一整年的清算期间内,仪征市人民法院着重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1.在市环保局的配合下,查找仅存的企业资料,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了破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2.在资产处置后、财产分配前多次与职工进行普法宣传及沟通协调,化解职工集中上访矛盾,最终妥善安置企业职工;3.为妥善安置职工,提高清偿率,多次与破产企业辖区政府汇报交流,获得政府、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为破产企业争取税收优惠,及时完成资产过户手续;4.与专家学者及业界同仁探讨研究房、地未一并抵押时,且房产重复抵押的情况下,房地产处置价款如何分配的问题,科学制定破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本案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办结相关手续,在不侵害担保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完成了全部职工的安置工作,并使普通债权人得到了少量受偿,基本化解了破产企业相关社会矛盾。

【裁判要旨】

债权人会议认可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是解决该类问题的很好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赋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要权利,支持通过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就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决议,但合法、科学的解决方案是债权人形成决议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债务人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实矛盾和疑难法律问题难以处理,法院会同专家学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了合理的解决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依法依规协调减免税收、办理手续等事项,取得了债权人会议的认可,体现了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尊重破产财产分配中债权人的意志。

四、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工作亮点】

运用公开竞价方式,成功招募房企投资人,企业重整成功,公司恢复运营,购房合同得以履行,债权获得较好清偿。在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自愿将部分报酬捐赠予破产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地破产案件启动资金保障不足的难题。

【基本案情】

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联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开发的“蜀岗玫瑰园”小区建成少量房屋但未交房,2014年后,公司债务缠身缺乏清偿能力,31件案件进入强制执行。2015年8月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嘉联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目标包括完成项目开发、全额保障优先债权、向购房人交房、普通债权清偿优于模拟清算。经债权人会议审核,嘉联公司无争议债权约11亿元,含职工债权97万元、税款75万元、购房款6660万元、工程款及抵押优先债权1.9亿元、普通债权96户计债权额约8.1亿元。企业资产评估约8.2亿元,模拟清算中普通债权清偿例率45%。经债委会多次磋商,管理人最终开展洽谈投资者并竞价遴选工作,港资佳源集团旗下港源公司竞价胜出。相应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一是原出资人股权无偿让渡;二是投资人投资8.9亿元清偿债务及支付重整费用,若不足,投资人补足,若剩余,则用于项目开发;三是恢复项目开发按计划向购房人交房;四是职工债权、税款全额受偿,其他优先权范围内债权全额受偿,每户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100%受偿,超出部分按68%比例清偿。该计划草案经表决,出资人反对,其他组别投票通过,其中普通债权组赞成人数55.32%,代表债权额67.02%,优先债权组赞成人数100%,代表债权额100%。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于2017年2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

破产法赋予法院在个别表决组不合理地不同意重整计划的情况下依法裁定通过重整计划的职责,以使破产企业的市场价值得到最大限度保存、各方利益主体得到合理兼顾。本案中在重整计划草案制订过程中,管理人在与相关方谈判失败后,决定采用公开竞价方式招募投资者,通过引入投资人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订。虽然债务人资不抵债、出资人无所有者权益,但出资人拒不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的情况下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了各表决组成员,是市场化重整的有益尝试。

五、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案
【工作亮点】
本案是扬州市唯一一例破产和解成功的案件。江都法院运用商业思维,采取“破产不停产”模式,实现“救治与生产”两不误,为困境企业运用破产实现再生提供了有益经验
【基本案情】
江苏新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马公司)曾是全国领先的不锈钢基料生产企业,属于扬州市江都区的重点企业。在国家钢铁去产能政策的大背景下,几年前银行开始对涉钢企业紧缩信贷规模。2014年底,新马公司共被银行抽贷高达5300万元,直接导致该企业“停摆”。截至破产案件立案之时,生产中断长达1年零3个月。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都法院)虽将新马公司作为破产清算案件受理,但是管理人接管后通过市场研判,发现新马公司的产品锰合金、镍合金不锈钢基料,系由废料再生技术生产,实际上可归类于再生资源行业。后经国家去产能环保督查组鉴定,新马公司的产品镍合金确实属于国家鼓励扶持的新材料。江都法院会同管理人着重分析了该企业陷入困境的主因,认为一是自身财务管理不善,二是原材料市场价格飞涨,三是资金链断裂。

针对新马公司上述状况,江都法院认为如能暂时隔绝债务,企业有望重获新生。在管理人配合下,经过与破产企业密切协作,及时对接原有客户和产品供应商,尽量取回应收账款;竭诚拜访材料供应商,协商暂缓还款事宜;全面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建立行政、销售、制造、财务等4大部门。由于新马公司“破产不停产”,给了债权人极大的信心,经多次沟通协商,和解方案最终获得通过。全案仅历时7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可以通过和解程序终结破产案件,该程序看似简单但操作难度大、成功率小。本案中由于江都法院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指导管理人、破产企业高效协作,为“破产不停产”营造了良好内外部条件,保证了破产企业持续经营,避免职工大量下岗,从而取得了债权人的充分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后企业实现了快速重生。

六、江苏振兴铝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法院和地方政府密切配合,精心设计方案,由法院配合地方政府对外招商引资,引进上市公司整体收购破产企业,实现了资产变现率和利用率最大化,提高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
【基本案情】
江苏振兴铝业公司是高邮经济开发区招引的一家企业,建成投产两个月后,2014年5月,因上海总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该公司无法运营,65个债主上门讨债,工人因拿不到工资集中上访。遇到这样的难题,高邮法院和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了密切联系,在该案受理之前,高邮法院院领导亲自带队,及时与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开发区党委、政府沟通协调,指定由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审理中,高邮法院积极创新思路,突破以往“先卖财产,后发工资”的惯例,由政府筹资,提前支付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补偿金,再于破产财产变价后优先返还政府垫资,既解决了职工的实际困难,又迅速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辖区稳定。为保证破产企业无形资产不贬值、不丧失,高邮法院配合政府引进优质企业,以租赁方式维持企业生产,积极协调清算组与债权人逐一协商,分别达成债务减免和分期偿还协议。最终,该破产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被整体收购,实现了资产变现率和利用率最大化,也为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得到切实履行提供了保证,债权人实际获得清偿的比例远高于按照一般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所可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新成立的企业在原有收购基础上又加大投资,扩大了生产规模。一个濒死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合法有序地退出了市场,而另一个更有活力的企业代之出现。案件结案一年后,这一破产企业通过“蝶变”重生,一跃成为高邮市纳税前20强企业。

【裁判要旨】
企业整体出售一般作为企业重整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排除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运用。重整程序相对复杂,尤其在各类权益主体不能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利益冲突往往导致重整计划难以通过,此时可考虑在破产程序中采取企业资产整体出售的方式,以达到接近企业重整的整体效果。本案中高邮法院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下,精心设计方案,由政府先垫资,解决职工工资及补偿金的资金缺口;由法院配合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上市公司整体收购破产企业,一揽子解决破产企业的困境,既提高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还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再就业难题。

七、江苏明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突然停止经营,所有的动产、文件、资料被抢,管理人在只接收了无法移动的空房,无任何材料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破产程序赋予的各种手段,公平、公正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作出了有益探索。
【基本案情】
江苏明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7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经营马自达(一汽马自达、进口马自达)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商业信息咨询服务。明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至2014年1月,与其合作的中信银行某分行,以明日公司未能及时回笼信贷资金为由,强行将公司现行销售的全部汽车拖走至公司经营陷入瘫痪,公司资产除房屋外,被债权人及公司员工哄抢光,现场仅剩无法移动的缺少门窗的房屋。明日公司遭受重大变故后,引发多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均无法执行。2015年5月26日,债权人严京泉向法院提出明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邗江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经依法审理,案件于2017年12月底审结。
【裁判要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破产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对法院和管理人而言处理起来较为简单,但前提应当是已经最大限度地查找、追回属于破产人的财产,否则就破产企业现状简单终结案件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受理时没有据以了解债务人财务情况的资料,但是法院没有简单以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从而终结破产程序,而是尽力查明企业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突破资产负债清理难的瓶颈,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益,从而令多数债权人信服破产程序的审理结果。
八、扬州美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工作亮点】
妥善处理涉外资企业破产,成功将中外合资企业重整为个人独资的内资企业,使普通债权方的清偿率从零提高为40%,化解了外方股东与国内债权人的矛盾,体现了良好的法治形象。
【基本案情】
扬州美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创建于2002年3月。 2012年6月,债权人申请对美洋公司进行重整,仪征法院于2013年1月8日裁定准许对美洋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3年5月30日,仪征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13年12月16日重整申请人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提前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经过重整,美洋公司债权人共27户,债权金额合计为1238.46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1户,重整清偿率为100%;职工债权共10人,债权合计为16.36万元,重整清偿率100%;普通债权共16户,债权额为896.23万元,重整清偿率为40.6%。

【裁判要旨】
本案中美洋公司进入破产时恢复经营无望,债权人看不到清偿的希望,外方股东和中方股东以及债权人冲突激烈,对地方投资环境带来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精神,重整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应高于破产清偿比例,仪征法院为此与管理人协同寻找商机,确保债权人债权清偿比例大幅提高,妥善化解涉外矛盾,成功完成重整。
九、扬州华源彩虹针织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本案系扬州市最后一起政策性央企破产案件,通过府院联动协调,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依法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促进复杂破产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

因扬州华源彩虹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彩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上海曼高涅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经审查,华源彩虹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华源彩虹破产时有职工288人,另有590名退休人员领取洗理费等“小工资”。由于职工债权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加之华源彩虹系上市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华源股份也在破产重整,如在职工安置的问题上稍有不慎,不仅影响扬州本地的社会稳定,甚至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扬州中院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对案件的难点作了专题研究,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多次组织信访部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市总工会以及管理人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形成专题汇报向市领导报告。最终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国土部门将华源彩虹的划拨土地予以收储,劳动部门依法为符合病退条件职工办理病退,为特殊工种的职工办理退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核算工龄,在信访部门以及市总工会的指导下顺利召开了的职工代表大会。最终职工全部得到妥善安置,退休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获债权人高票通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最高院有关会议纪要和会议精神要求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积极与政府建立“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本案充分体现了府院协调机制的重要作用,政府为本案破产清算出台会议纪要,政府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加快办理土地收储、职工退休手续等,为破产案件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十、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工作亮点】

本案适用了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2个多月,系高邮法院首例完整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的案件,成功实现执行程序效率与破产程序公平的有序衔接,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可复制经验。

【基本案情】

高邮法院在执行高邮市苏尔昌橡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尔昌公司)财产过程中,将其名下厂房、办公用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但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苏尔昌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仅高邮就有17件,上述案件涉及的金额均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经高邮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后,无法清偿债务。2018年5月28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高邮法院执行部门决定将苏尔昌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同年7月2日,高邮法院裁定受理对苏尔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同年8月14日,苏尔昌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全体债权人对债权表均无异议,依管理人申请,高邮法院口头裁定确认债权表并宣告苏尔昌公司破产。随后,管理人将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8年9月28日,高邮法院裁定确认该分配方案。同年9月29日,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高邮法院于同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同时针对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提交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况,告知债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担清偿责任。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中还告知了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裁判要旨】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强制执行程序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债务人股权结构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高邮法院适用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快速选任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当场裁定确认债权、当场宣告债务人破产、当场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压缩各流程环节周期,使破产企业快速退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