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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实务解构及规则续造
时间:2019-03-06 | 地点: |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我国《破产法》第48条、第58条确立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但因《破产法》对该制度仅有两条原则性规定,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且可操作的规则体系。通过梳理S省2014-2018年511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生效裁判文书,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审理质量不高,当事人满意度低;审理效率较低,难以满足破产效率要求;不平衡现象突出,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明显;案件实体处理不统一,客观影响司法权威等问题。司法乱象背后凸显了当事人对破产资源的争夺加剧与立法回应力度不够之间,具体使用规则的供给不足与裁判尺度统一之间,纠纷快速规范处理与专业化审判队伍缺失之间等诸多矛盾。现行有关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则体系已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为此,应在厘清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以及考量破产程序公益性、效率性的基础上,着重从明确诉讼主体地位、完善相应程序设计、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培育等方面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完善,以实现该项诉讼制度既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全文共计约10000字。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的创新观点主要有二:一是从实务视角检视了有关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弥补了有关该制度在实务中的研究缺漏。现有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研究成果,存在着学术成果少且均局限于理论探讨的问题。实践才是检验制度运行的试金石,检视制度缺漏的放大镜。为此,笔者通过详细梳理S省2014-2018年511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生效裁判文书,并结合自身审判经验及与破产法官的访谈交流,详细罗列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着审理质量不高,当事人满意度低;审理效率较低,难以满足破产效率要求;不平衡现象突出,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明显;案件实体处理不统一,客观影响司法权威等问题。二是透过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了问题背后蕴含的当事人对破产资源的争夺加剧与立法回应力度不够之间,具体使用规则的供给不足与裁判尺度统一之间,纠纷快速规范处理与专业化审判队伍缺失之间等诸多矛盾,并在厘清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性质以及考量破产程序公益性、效率性等相关理念的基础上,着重从明确诉讼主体地位、完善相应程序设计、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培育等方面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完善。

    正   文

    我国《破产法》第48条、第58条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1]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该规定正式在我国确立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破产债权确认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基础内容,关联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表决、分配及终结等关键节点,其最终确认诉讼制度更关系到广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根本利益。但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作用不相匹配的是立法以及学界对于该诉讼制度有意无意地忽视。《破产法》寥寥两条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显然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且可操作的规则体系;同时,从既有的学术成果显示该诉讼制度显然也不是学术研究的热点重点,且大都局限于理论上的探讨,缺少了司法实务的声音。[2]实践才是检验制度运行的试金石,检视制度缺漏的放大镜。有鉴于此,笔者选取了S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4-2018年511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生效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并结合笔者的破产审判经验以及个别法官访谈感受,梳理该诉讼制度因其程序关注不够、规则供给不足等在司法实务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并重点从明确诉讼主体地位、完善程序设计及规则供给等角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实现该项诉讼制度既有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具象: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文选取S省2014年—2018年截止6月30日总计511份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生效裁判文书,时间跨度近五年、且距制度创设达七年,应为制度运行成熟稳定之际,地域囊括S省经济水平、司法能力各异的各个地区,以求全面真实地反映该制度在S省的实施情况,样本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发现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在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案件审理质量不高,当事人满意度差

    1.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不高

    当事人服判息诉率是体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法官释法析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在所调研的430件一审案件中,以判决结案239件,上诉74件,判决上诉率达31%,服判息诉率仅81.2%,距离S省高院“两个一流”考核指标中设定的不允许值92%相差10.8个百分点,反映出当事人对于审判结果满意度不高。

    2.案件质量指标不理想,审判公正有待加强

    在81件上诉案件中,撤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