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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首封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时间:2019-02-22 | 地点: | 来源:保全与执行

 一、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后,应否中止执行?
裁判要旨
法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的,应当中止执行程序。
案情介绍
一、中江公司依据已生效的调解书申请执行,江西高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赣执字第18号。
二、被执行人宝葫芦公司向江西高院申请破产重整,江西高院受理了该破产重整申请,并裁定中止执行。
三、章筠不服该执行裁定,不同意进入破产程序,向江西高院提出执行异议,江西高院裁定驳回章筠的异议。申请人章筠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江西高院依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案,依法处置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最高法院对章筠的请求未予支持,裁定驳回章筠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有关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的相关规定,应当理解为执行案件的全体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而在本案中,宝葫芦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章筠不同意移送破产,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故不能阻却破产受理后中止执行。
此外,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普通债权可以先于后保全或提起执行措施的普通债权而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第(1)项,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案件来源
《章筠、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江西靖安中部梦幻城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2号】 
二、破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能否恢复执行?
裁判要旨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13)大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能否继续执行。首先,本案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STX公司被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大连中院在STX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终结执行。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关于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其次,本案目前已经终结执行,恒宇公司在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诉请求继续执行没有法律依据。鉴于目前STX公司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执行程序也已经终结。恒宇公司主张的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案件来源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宇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STX(大连)造船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68号】 
三、终结企业破产程序,能否恢复执行?如何实现终结破产程序?
裁判要旨
1、因企业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恢复活力,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2、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债务人主体资格灭失,已不能恢复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的四种情形
1、清债终结,破产企业债务已清偿债务-《破产法》第108条:(1)第三人担保或清债;(2)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债务。
2、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破产法》第120条(1)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破产程序;(2)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 
3、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进行破产程序已无意义- 《破产法》第43条第四款。
4、和解终结-《破产法》第105条: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进入破产程序,首封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

作者按:进入到破产程序后,普通债权人将均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可以通过在破产分配方案中提高清偿系数或者通过追回破产企业财产的方式,实现首封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1、债权人通过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高清偿系数,以实现债权的最大清偿率,债权人通过踢出劣后债权人,减少分配人数的方式,比如通过适用公司法中的深石原则(或称衡平居次原则),踢出债务人股东的债权。

2、参与到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协调管理人,支持管理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寻求更大的清偿系数。

3、追回破产企业转移的资产,把可分财产的蛋糕做大,最终实现首封债权人债权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31-36条追回债务人财产的规定,如下:

第31条: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转移财产;

第32条: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部分债权人个别清偿;

第33条:转移财产、虚构债务;

第36条:董监高侵占公司财产。

裁判要旨
根据衡平居次原则和公司法上的深石原则,公司的资产应当首先清偿非股东的债权。
裁判要点及思路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围绕针对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而被法院扣划的45万元,开天公司能否以对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该部分执行款发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焦点,公司法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开天公司因出资不实而被扣划的45万元应首先补足茸城公司责任资产并向作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原告沙港公司进行清偿。开天公司以其对茸城公司也享有债权要求参与其自身被扣划款项的分配,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相悖。该院对696,505.68元执行款中的45万元应先由原告受偿,余款再按比例进行分配的意见予以采纳。故判决支持原告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