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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杭州中院破产审判保障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04-29 | 地点: | 来源:破产法实务

   2016年-2018年,杭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28件,审结285件,促使230余家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近50家企业获得新生。2019年4月28日,杭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破产审判保障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1、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省内首例国有“僵尸企业”成功处置(杭州中院)

2、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特别疑难重大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杭州中院)

3、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外资商重整投资人成功引入(杭州中院)

4、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省内知名旅游项目涅槃重生(桐庐法院)

5、杭州宇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清算转重整案
——从破产清算到高效重整(萧山法院)

6、杭州中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快速高效重整的范本(富阳法院)

7、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转和解案
——执破衔接与破产和解制度的成功适用(临安法院)

8、浙江盛和居公司等13家企业破产清算案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范本(萧山法院)

9、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有效运用(余杭法院)

10、杭州申浙家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
——涉食品供应保障民生项目的成功挽救(富阳法院)


一、
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省内首例国有“僵尸企业”成功处置


【案例索引】
杭州中院(2016)浙01民破21号

【关 键 词】
“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  境外资产处置

【背景事实】
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系浙江省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国际航运企业。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因国内外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该公司陷入严重经营困境,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根据中央和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2016年5月开始,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对水运板块进行改革重组。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让远洋公司退出市场,成为省国资水运板块改革重组以及“僵尸企业”处置的一项重点工作。

【审理经过】
2016年7月28日,经债权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受理远洋公司破产清算案。远洋公司债权人共14家,申报债权109亿元,涉职工290人、持股职工233人。2016年9月23日,远洋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2016年10月25日,法院裁定宣告远洋公司破产。同年11月16日,根据前期指导制定的职工安置预案,远洋公司职工安置工作基本结束,总体平稳有序。2017年1月17日,实际属远洋公司资产的12艘外籍远洋船舶全部处置完毕并向收购方交付。此后远洋公司各类资产陆续处置完毕,各历史遗留问题在多方协调后顺利解决。2018年7月,远洋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裁定予以认可。2018年12月,杭州中院裁定终结远洋公司破产程序。

【工作实效】
该破产清算案系浙江省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第一案。通过破产程序中卓有成效的工作,远洋公司数百名职工得以妥善安置,所涉的12艘大型外籍船舶在破产宣告后不到3个月即处置完毕。该案中的职工安置模式对国有企业破产具有借鉴意义,境外资产的处置路径也是跨境破产中可尝试的一种有效模式。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在破产审判助推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外界评价】
时任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赵一德批示:中院对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处置,体现了中院的大局意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杭州中院)

二、
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
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
特别疑难重大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案例索引】
杭州中院(2012)浙杭商破字第1号

【关 键 词】
合并破产 刑民交织 重整转清算

【背景事实】
2011年底,“中江系”债务危机爆发,中江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中江实际控制及参股企业60多家,负债百亿,涉及多项产业,包括酒店、化工企业、在建楼盘等;涉及职工上千,维稳压力大;债权人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刑民交织问题凸显,杭州市委成立了专门维稳定工作小组进行处置。

【审理经过】
自2012年3月起后,经债权人针对申请,“中江系”30家关联企业的破产申请陆续由杭州中院、余杭法院、建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3年9月,经管理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对存在混同的30家“中江系”企业合并重整。后因重整失败,经法院裁定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中江系”经管理人审核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574家70亿余元。“中江系”资产共4大类别批计24处,核心资产为温德姆酒店,历经2012年到2014年3轮招商引资,2015年到2016年5次公开拍卖才最终依法处置完毕成交。因初步显现的资产大部分已设定抵押,预计面对该案件普通债权人清偿率极低的客观情况。,为合理清偿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管理人在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下管理人做了大量工作,想方设法核查、追讨隐匿资产和应收款,将追回款项及相关企业经营结余款纳入普通债权清偿,有力提升了普通债权清偿率。2018年1月12日下午,“中江系”30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最终通过。第一次分配已经完成。

【工作实效】
该案体现了杭州法院在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中对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探索,为此后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积累了有益经验。该案还在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认定标准、程序要求,以及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配合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为后续类似问题处理提供了参考。

(来源:杭州中院)

三、
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外资商重整投资人成功引入


【案例索引】
杭州中院(2015)浙杭商破字第5号

【关 键 词】
引入港资 重整 重工业企业

【背景事实】
中高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高公司)是浙江省重点工业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到2015年间,因船舶行业不景气造成订单产量下滑和为关联公司高额担保,中高公司资不抵债,数家银行贷款无法收回、200余家供应商货款无法保障、200余名职工亟待安置。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8日,杭州中院裁定受理中高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高公司债权人260余家,共申报债权约24亿元,职工200余人,涉及职工债权约3000万元。中高公司资产评估价值约2亿元,主要资产均已抵押。受船舶行业整体形势萎靡的影响,重整工作面临重重困难:一波三折。机器设备长期存放价值贬损严重,原意向重整投资方放弃投资计划,200余名职工亟需安置等。管理人创新采用公开推介招募意向方和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性地筛选了全国近百家同产业和衍生产业的大型企业,发出进行重整邀请和对接,并同时在产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平台进行重整招商推介。最终经多轮深入沟通与谈判,最终成功引进大型知名企业集团参与重整,由其下属香港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方,有效引人入了外资并形成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进行外商投资。2018年10月25日,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工作实效】
该案成功引进知名外商投资者参与境内破产企业重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债务人通过重整完成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让老牌传统重工业生产型企业重新焕发生机。通过将核心资产出资成立新公司并转让新公司股权份给投资者的出售式方式实施重整模式,完整保持债务人破产企业有效营运价值,并。重整中充分挖掘和实现破产企业资产价值和重整价值,保护了职工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化解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来源:杭州中院)

四、
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省内知名旅游项目涅槃重生


【案例索引】
桐庐法院(2017)浙0122破3号、(2017)浙0122破7号

【关 键 词】
破产不停产合并重整  台资企业 

【背景事实】
桐庐新恒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恒基公司)及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米勒公司)均系台资企业,两家债务人破产企业名下的巴比松庄园位于桐庐大奇山国家森林公园旁,占地近千亩,是“杭州—千岛湖—黄山”*********黄金旅游线上一个独具法国风情的大型度假庄园,是浙江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旅游项目。因经营不善,两公司陷入困境。

【审理经过】
2017年4月1日、7月18日,桐庐法院先后裁定受理新恒基公司及米勒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破产程序中,为提高两家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吸引更多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制定了酒店监管方案,由原经营管理团队负责酒店实际运营,保障破产期间的员工工资、税收、运营成本等。为充分发挥资产的整体价值,也鉴于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管理人以两家企业的名义联合对外进行预招募重整投资人,终以4.38亿元价格招募到合适的投资方。因两家企业存在高度混同,通过听证会听取债权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合并破产,桐庐法院依法裁定认可。2018年10月23日桐庐法院裁定新恒基公司及米勒公司由合并清算转为合并重整。11月27日,两公司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2月4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工作实效】
该案在审理期间,实行“破产不停产”,有效保障了百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成功实现了破产企业整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采用预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式,提升了重整质效。该案是桐庐地区首例重大重整案件,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和执行有效盘活了使区域经济资源,并实现腾笼换鸟、有效盘活,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突出。

【外界评价】
该案成功审结后,桐庐县委主要领导批示:总结好案件处置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整治效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进其他类似风险企业的成功处置!

(来源:桐庐法院)

五、
杭州宇田科技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公司清算转重整案——
从破产清算到高效重整


【案例索引】
萧山法院(2018)浙0109破11号

【关 键 词】
执行转破产 清算转重整 程序创新

【背景事实】
杭州宇田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宇田系”公司均为化工类企业。自2015年开始,“宇田系”公司陆续在多家法院涉案45起,并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标的达3.2亿余元。“宇田系”公司名下财产除宇田科技的厂房及部分动产外,基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直接通过执行处置,将导致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接近0。债权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

【审理经过】
2018年8月1日、9月21日,萧山法院先后裁定受理“宇田系”公司破产清算案。
作为化工类企业的“宇田系”,如进行破产清算,排污许可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将无法实现变现价值。为加快案件办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创新程序,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启动重整程序,通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了重整投资人,与重整投资人订立了附条件(需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生效的重整投资协议,拟定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投资人提供3.3亿元重整资金以获得“宇田系”公司的核心资产。
“宇田系”公司申报债权192家,共8.78亿元,涉及在职职员工近180人,职工债权近400家[MJ1] 包括离职职工债权共367家,金额1646万元。重整投资人为获得“宇田系”公司的核心资产提供3.3亿元重整资金用于清偿各类债权。重整计划安排了的分配方案对普通债权的分段清偿率进行区分,20万元以下清偿率为50%,20万元以上约为19%,有效平衡了该类债权人的利益和风险承担。管理人提请表决的《清算程序转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均获得通过。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

【工作实效】
本案系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转破产工作要求,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破产重整,“宇田系”公司的排污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得以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大幅提高。通过程序创新,在充分论证重整可能性的基础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启动重整程序,将破产转重整、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提请表决并获通过,简化了破产程序,案件受理后120天内完成了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和批准,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萧山法院)

六、
杭州中旺实业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
快速高效重整的范本


【案例索引】
富阳法院(2018)浙0111破12号

【关 键 词】
重整担保债务继续营业

【背景事实】
杭州中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公司)曾是富阳本地“工业20强企业”。由于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浙江永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担保,中旺公司背负担保债务3.7亿元,企业债务规模迅速上升,面临资不抵债危险。

【审理经过】
2018年5月28日,富阳法院根据中旺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旺公司破产重整案。根据企业的状况,法院依照管理人的申请决定企业继续营业。经过招募程序,管理人选定上饶市富旺环保科技有限某公司作为投资者方。2018年7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8月23日,法院裁定批准中旺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该案审理中主要做法:一是指导企业平稳有序继续营业。为稳定近百职工,避免企业停产导致机器设备贬值,管理人与潜在投资人协商以承包经营的方式继续封闭营业,严格约定经营模式、资产负债分割、风险承担、监管方式等内容。二是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为尽快盘活资产,中旺公司实现了在1个半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投资者招募、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三是充分保障各方利益。中旺公司的机器设备易腐锈,简单变卖处置,资产将严重缩水,以重整方式延续企业的经营,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最大化。

【工作成效】
破产制度除了承担市场出清的功能外,其另一项重要功能主要体现在积极救助有前景的市场主体。该案快速有效审结后,新生的企业生产正常,职工队伍稳定,据富阳2018年10月的统计数据,中旺公司位列富阳工业企业第24位,社会效果良好。

【外界评价】
该案成功审结后,中旺公司重整投资人某环保科技公司上饶市富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感谢富阳法院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营商环境,保障作为外地投资者的我方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参与重整程序。职工吕丰满表示:重整过程中,劳动者权利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护,很高兴看到企业的重生再造。债权人中行杭州富阳支行表示:债权人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重整程序,对关系自身权益的事项,法院充分保障了我们债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来源:富阳法院)

七、
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转和解案——
执破衔接与破产和解制度的成功适用


【案例索引】
临安法院(2017)浙0185破1号

【关 键 词】
执行转破产重整转和解

【背景事实】
浙江新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发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近年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形成大量强制执行案件。

【审理经过】
2017年3月2日,临安法院裁定受理新广发公司破产重整案后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核查,92家申报债权人中认定83家,金额7.27亿元。
破产重整期间,新广发公司的股权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公司重整出现障碍。
2017年12月15日,新广发公司向法院递交和解申请。经听证,2018年1月19日临安法院裁定该案进入和解程序。2018年2月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广发公司及投资人滨江公司共同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同年2月22日,法院裁定批准认可协议。根据和解协议草案,该案和解执行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截止2018年5月22日,除3户债权人因尚对债权有异议或主动要求暂缓支付之外,全部和解执行款已付清。

【工作成效】
该案始终贯彻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宗旨及不放弃为企业寻找再建重生可能的理念,法院通过分析债务人企业状况,及时调整办案思路,从执行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再从破产重整转为破产和解,最终实现债权100%清偿,既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也有力解决了执行难题,破产企业得以重生,成效明显。

(来源:临安法院)

八、
浙江盛和居公司等13家企业
破产清算案——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范本


【案例索引】
萧山法院(2016)浙0109民破12号等

【关 键 词】
老年人权益保护 居住权 合并破产

【背景事实】
浙江盛和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居公司)、鼎盛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鼎盛系”企业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2015年6月,因“鼎盛系”企业资金链断裂,盛和居公司开发建设的紫荆老年养生公寓项目停工。该项目被列入浙江省服务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杭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及萧山区“十二五”规划老年事业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涉及349户、近700名老年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引起了省、市、区三级党委及政府的高度关注。2015年至2016年间,“鼎盛系”其他企业也出现了非正常经营情况,企业自救无成效。

【审理经过】
2016年7月,经债务人申请,萧山法院裁定受理“鼎盛系”13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
“鼎盛系”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前,349户老年消费者与盛和居公司签署了《紫荆老年养生公寓使用合同》并全额支付了参照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的入住保证金,总额约3.34亿元,逾期交房违约金约4317万元。为准确定性该类债权留出空间并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在破产程序中,上述款项如何定性成为难题。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同意将入住保证金作为或有债权,临时确定债权额以行使表决权。2016年10月15日,“鼎盛系”13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各表决事项获得高票通过。根据财产变价分配方案,管理人在竞买人同意向正常交易的老年消费者交付房屋、保障其基于合同而享有居住使用权的条件下,对紫荆老年养生公寓项目通过网络司法拍卖于2017年7月15日成功处置。2018年1月底,紫荆老年养生公寓提前向老年消费者交付使用。

【工作实效】
本案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效维护区域稳定、确保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居住权的典型案例。在现有法律体系尚未将居住权确认为物权性权利的情境下,通过将老年消费者申报的入住保证金作为或有债权,合理运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让老年消费者参与破产案件的重大决策。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设置向老年消费者交付房屋为竞买前提,顺利完成资产处置并最终向正常交易的全部老年消费者顺利交付房屋使用权,最大程度维护了老年消费者居住权,对浙江省区域内养老健康产业的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

【外界评价】
2018年1月21日,盛和居公司紫荆园老年公寓项目续建竣工,如期向349户老年住户交付房屋使用权。在交付仪式上,老年人代表姚小水表示: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了老年人的居住权,衷心感谢法院和管理人卓有成效的工作。时任萧山区委主要领导批示:老人们欣慰的笑容,是对大家最大的肯定!

(来源:萧山法院)

九、
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
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有效运用


【案例索引】
余杭法院(2014)杭余商破字第1号

【关 键 词】
府院联动  涉众涉稳  债权人委员会

【背景事实】
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鑫房产)名下主要资产为尚未完工的“农业经济总部大厦项目”,子鑫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项目土地,后因资金链断裂,项目仅主体完工,工程烂尾。子鑫房产在未取得房产开发等级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违法建设、违规销售所谓的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涉及890户“购房业主”,债务危机及衍生社会问题在破产受理前已持续5年之久,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稳压力大。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14日,余杭法院裁定受理子鑫房产破产清算案。967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约9.2亿余元,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约6.7亿余元。2016年11月14日,子鑫房产被裁定宣告破产。2018年6月1日,案件审结。该案审理过程中,强化府院联动,坚持法院主导程序、政府配套保障,成功引入第三方对99%的“购房业主”债权予以收购,确保该案平稳推进。另一方面以债权人委员会为桥梁,充分保障债权人意思自治。“购房业主”代表作为债委会成员,了解案件处置进程,债委会召开十余次专门会议,就债权人的诉求反馈、资产处置、投资者引进和破产财产分配等事项作出决议,最终以合理起拍价对“农业经济总部大厦项目”以司法网拍方式公开处置,确保资产一次拍卖成交,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推动破产案件顺利审结。

【工作成效】
该案通过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妥善处置重大涉众涉稳型破产企业,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成功引入第三方市场化收购债权的形式,合力化解破产案件中非典型“购房业主”的权利保护问题,成效突出。

(来源:余杭法院)

十、
杭州申浙家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
合并重整案——
涉食品供应保障民生项目的成功挽救


【案例索引】
富阳法院(2016)浙0111破10号

【关 键 词】
公共利益 无形资产 破产文化宣传

【背景事实】
杭州申浙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浙公司)系从事家禽屠宰、生禽肉分割和销售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8年,是浙江省十五家定点屠宰厂、杭州市两家定点屠宰厂之一,承担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杭州万鸣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鸣公司)系申浙公司的关联公司。两公司使用的土地均为向案外人租赁所得。由于产能未开足、经营管理不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两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

【审理经过】
2016年12月29日,经债权人申请,富阳法院裁定受理申浙公司、万鸣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两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经审计并征求两家公司债权人意见后,管理人提出申请,富阳法院于2017年2月6日裁定两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进入破产程序后,申浙公司启动封闭运营并实施严格监管,维护职工队伍稳定,避免私屠滥宰情况发生,有利于禽流感疫情的防控以及食品安全的保障。考虑到申浙公司的家禽定点屠宰厂许可经营权具备一定的无形资产价值,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协商沟通,力争通过重整程序对两家公司进行拯救。经多方认证,管理人提出了引进意向投资者进行重整的资产管理方案,获得债权人的认可。2017年4月25日,经管理人申请,富阳法院裁定申浙公司、万鸣公司合并重整。
重整招募过程中,与相关媒体加强互动,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破产文化宣传,增强了各方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识,取得了较好效果。2017年5月11日,该案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并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并获得通过。该重整计划后经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完毕。普通债权由清算条件下接近于0%到重整程序下的分段清偿,即10万元以下部分的清偿率为15%,10万元至50万元的清偿率为10%,50万元的清偿率为5.5%。

【工作成效】
本案是经营特殊行业的企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该案准确梳理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破产之间的关系,充分披露实物资产瑕疵内容与无形资产价值,快速引进战略投资者,保持和实现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对重整案件中发现和保持重整价值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效宣传破产制度文化,具有较好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