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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福建高院2015-2018年度福建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时间:2019-08-06 | 地点: | 来源:福建高院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省委十届五次全会部署2018年经济工作时强调,深化市场决定要素配置机制改革,持续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全省法院近年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部署,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建立健全破产审判机制,制定破产审判规范指引,设置专门破产审判机构,依法妥善审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为服务党和国家经济工作大局,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案件审理概况

(一)收结情况

2015至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51件,审结436件。案件的收结数呈两大特点:一是受理数逐年上升。2015至2018年分别受理45件、96件、163件、347件,其中2018年收案数超过前三年总和。二是地区分布明显不均。主要集中在福厦泉三地,最多的厦门达到154件,最少的莆田地区受理22件。

收案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济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一批不符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产能过剩的企业,处于产业链低端、技术落后的企业以及因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出现库存过多、资金链断裂又缺乏外部救助的企业,依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二是政府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2015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106件,占破产案件受理总数的38.27%,推动了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三是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一些管理混乱、市场竞争力弱、存在高成本融资的中小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债务危机而进入破产清算。四是因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缺乏履行能力而产生的执行转破产案件上升迅猛。各级法院2017年下半年以来积极推动“执转破”工作,“执转破”案件占2018年收案数一半以上。五是2017年下半年以来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收紧及市场风险偏好下降,在政策宽松时依赖债务融资过度扩张的企业陆续出现债券违约,导致企业破产。如泉州中院受理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案件主要特点

涉及行业广。福建是民营企业大省。2015年以来受理的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国有企业占比较小,只有3家。从企业规模看,中小企业占比大,但近年来也有像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所涉及的行业包括能源化工、制造、建筑、信息产业、房地产、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等。前几年经济下行产生的压力尚未减轻,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危机,已经出现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情况。如福州中院受理的福建省新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宁德中院受理的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德化法院受理的福建省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等。

债权人申请的多。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多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的较少。2015至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的277件破产案件(不含破产立案审查案件)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272件,占比98.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仅5件,占比1.8%,且均请求进行破产重整。随着“执转破”工作的推进,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数量将持续增多。

清偿率低。大多存在涉及人数众多、债务清偿率低的问题。在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尤其涉及民间融资的,往往债权人人数较多,大部分破产企业在前期借款中已将主要资产设定抵押,或在后期经营中资产流失严重,进入破产程序后可实际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所剩无几,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维稳压力较大。

程序多样。其中以破产清算为主。2015至2018年受理的277件破产案件(不含破产立案审查案件)中有208件为清算案件,占75.1%,重整和和解的案件只有69件。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
制定指导性意见,规范破产审判工作。2015年以来,省高院先后出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破产审判指导性意见。厦门、泉州、三明等地中院也相继出台本地区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规范。
建立完善“执转破”工作机制,助力解决执行难。为进一步规范“执转破”工作,依法推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省高院及时制定出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等,确立有序开展、稳妥推进的“执转破”工作总基调。省高院民五庭与执行局联合对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实行每月通报,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做好执行与破产衔接工作。2015至2018年,全省通过“执转破”,化解执行案件3535件,涉案标的额近百亿。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在省高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基础上,全省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管理人选定的新方式和管理人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管理人整体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目前,全省九个中院均已编制了本辖区内的破产管理人名册。厦门中院推动成立全省首家、全国第四家市级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在推动管理人队伍的能动建设、分级管理、行业规范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泉州、福州也相继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泉州中院开展破产企业清算组中介机构竞争性选任,通过竞争性选任管理人,择优选取专家顾问组管理人,同时首创由中选的顾问组与本地管理人结对合作的工作模式,实现管理人的“传、帮、带”。莆田中院在重大破产案件中采用本地管理人与外地管理人“1+1”模式,培养提高本地管理人业务能力水平。龙岩中院积极探索管理人分类管理,协助培训管理人的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培育和壮大管理人队伍。
(二)探索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方式
优化战略投资人选择方式。泉州中院在审理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时,指导管理人先制定没有重组方的重整计划草案,再充分利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竞价的优势,将最高竞价者确定为最终的战略投资人。这种做法既保证困境企业的驰名商标等资产的重整价值不减损,又有助于吸引更多意向投资人以市场化方式自由博弈,公开、公平、公正地竞拍获得投资机会,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试行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性合并审理模式。泉州中院在审理福建安溪铁观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采取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审理模式。经审计机构和管理人调查,两家企业在主要财产、交易渠道、账册等方面不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决定不采用实质性合并重整的方式,由泉州中院和安溪法院分别受理,同时考虑到两家企业母子公司的关系,指定成员相同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整案件的重组方,最大限度整合两家企业的资源,提高重整的价值,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最大化。
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流程。厦门中院运用“三合并”审理原则,仅用40天就审结了厦门福也餐饮服务合伙(有限合伙)执行转破产清算案。具体做法是:案件受理前召集债务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合并开一次听证会,明确简化审理、效率优先、统筹推进的审理原则;审理过程中,在指导管理人统筹做好财产状况调查、债权登记核查确认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将资产处置和分配方案等所有事项合并,由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审理终结前,坚持快速分配原则,明确分配时间、步骤和方式,一次性进行财产分配,实现案件快审快结。
运用“预和解”模式创新破产和解工作。厦门中院受理厦门嘉利得置业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件后,考虑到债务人公司经营项目的地域优势、对区域经济产生的积极作用等,以挽救“危困企业”作为出发点,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全国首次运用“预和解”模式,将债权人是否同意和解的预投票结果作为案件是继续推进和解程序还是考虑采取其他破产程序的参考,而非直接通过和解协议的依据,避免法律的刚性规定对和解工作的冲击。经多方协调,该案最终转入和解,实现执行积案化解、市场主体救治和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
(三)通过破产重整盘活优势资源
用好重整程序,实现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和生产经营、资本结构调整,给有继续经营价值、重整可能或必要的企业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如长乐法院受理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破产申请后,认为鑫海系公司虽资不抵债但市场前景良好,且具备重整成功的条件,遂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将鑫海系公司合并破产重整。重整计划通过不到一个月,鑫海系公司之一的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顺利恢复生产。该案从受理到重整计划通过,用时不到半年,债务清偿率高达97.25%。同时最大限度地保全了鑫海系企业的优质产能,使三家濒临破产企业得以涅槃重生。
案件通过“执转破”机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后,不再将破产清算作为唯一选择,而是综合考量债务人资产、债权债务关系、重整投资人意向等因素,对采用重整程序更有利于挽救企业危困局面,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及时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如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件中,经管理人清产核资,认为该公司仍具有较高重整价值、进行重整有利于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遂申请清算转重整。厦门中院裁定予以准许,并采用出售式重整方案,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该案成功实现了“执转破转重整”,职工债权的清偿率达到100%,供应商债权亦获得了更高的清偿率,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利用“再生与破产还债并存”的“清算式重整”优化企业供给结构,去除多余产能,最大限度保留发挥品牌价值。如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中,泉州中院对具有活力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债转股的方式处理,使得债务人及其经营事务得以存续;对战略投资人不感兴趣或要求剥离的其他资产、权益,通过资产转让、出售、拍卖等方式处置,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公司债务,从而实现拟存续之企业法人重生,不具有存续重生必要的企业出清。
对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案件,一旦发现企业具有重整的可能和条件,及时转入重整程序,不仅挽救了濒临破产的企业,也提高了债务清偿率。如建阳法院受理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后,根据管理人申请,认为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商品房开发用地,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进一步开发可较大的提升资产价值,结合项目地理位置、企业实施重整计划的能力等,裁定同意转入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并实施一年多,房地产项目基本完成开发,企业也摆脱困境走上正轨。
    (四)加大府院协调推动破产工作开展
完善落实府院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拓宽法院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渠道。一是省高院与省金融办加强协作,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自然资源厅、银保监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判把握我省金融风险态势,共同研究解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和处置企业信贷风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厦门中院推动成立府院联动协调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财政、税务、海关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利用府院对接平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项对接会议,研究和协调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协调重点案件处置情况,形成破产联动协调工作合力,并开展重点课题联合调研,综合研判企业破产风险,共同识别、诊疗破产企业,研讨对策,实现沟通联络常态化。二是针对破产处置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多、社会影响大的个案,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共同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税费减免、信用修复以及企业注销等方面问题,保障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顺利开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泉州中院拟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的工作措施》意见稿并报送市委市政府,保障破产重整工作和“僵尸企业”清理工作高效推进,切实提升营商环境。三明中院联合市金融监管局出台《关于加强府院联动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通过书面函告、个别协调、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负责协调破产企业处置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三是争取当地财政对破产费用保障支持,解决破产案件的经费保障问题。厦门、泉州、漳州、龙岩等地都获得政府批准设立了专项资金,为无产可破案件的启动提供了资金保障,有力推动案件审判进程。
(五)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设置专门机构,确保人员到位。2017年4月底省高院成立民事审判第五庭专门负责金融、破产案件的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全省各中级法院基本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破产审判庭或合议庭,夯实专业审判的队伍基础。通过机构专门化、案件类型化,促进审判规范化,确保破产审判质量和效率。
强化教育培训,提升能力素质。2018年6月,省高院举办金融破产审判司法能力提升班,组织全省80多名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法官前往中国人民大学学习培训,提高金融破产审判司法水平。厦门和泉州中院通过举办破产法研讨会或论坛的方式,邀请全国各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参加,加强知识交流和经验互动,拓宽本地破产审判法官的知识面和实操能力,提升综合素质。
加强调研指导,提升全省审判水平。省高院和省金融办共同编撰了《金融(企业)信贷风险化解与破产审判实务指南》一书,收录近年来福建省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和全省法院金融破产审判实践成果,包括16篇调研报告及理论成果、10篇经验做法、27篇典型案例、31份规范性文件等,对提高我省金融破产审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统一金融案件裁判尺度起到了有力促进作用。省高院深入福州、厦门、泉州、龙岩等重点地区开展调研工作,实地了解情况,及时把握全省企业破产审判动态,全面分析研判,推动重点案件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福建法院服务发展行动方案》《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指导性意见,对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破产审判数据应用。针对破产审判流程的特殊性,最高法院2016年8月正式开通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省高院第一时间组织全省法院破产法官学习平台操作流程,进行信息录入。在此后的破产案件审理中,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平台公开破产重整企业信息,最大限度向当事人公开相关法律文书、审判流程,并推广管理人利用平台进行网络债权申报、信息公告等。平台的有效应用不仅增强破产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外部监督力度,也能及时梳理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分析破产审判态势发展,实现破产案件动态管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破产制度功能和价值认识的社会共识尚未全面形成。目前,社会公众对破产法律制度的了解比较有限,普遍认为破产就意味着“倒闭”、“倒霉”,未意识到破产还具有保护挽救债务人以及保护债权人平等受偿、保障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等功能,当企业经营困难面临破产时,未能尽早启动破产程序,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予以挽救,以致陷入僵局,失去获得重生的机会。有的债权人将破产程序视为债务人逃废债行为,认为破产程序阻却了执行,对破产程序怀有对抗情绪。有的地方政府将破产案件等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缺乏与法院相互协同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甚至出于维稳和政绩需要,人为干预企业破产。相关职能部门对破产法律制度缺乏认识,不认可破产管理人地位,造成管理人履职困难,无法独立开展破产企业财产调查、变现等工作,导致法院工作量增加,破产程序进展缓慢。
(二)“僵尸企业”破产、“执转破”启动难。“僵尸企业”一般早已人去楼空,大多为“无财产、无账簿、无人员”的三无企业,企业主担心承担破产责任,不愿提起破产清算。有的“僵尸企业”依靠划拨地或厂房、店面出租等收入解决遗留人员的退休养老问题,如果进入破产程序,则面临着土地等被拍卖后如何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对此政府部门往往不愿触及,导致企业长期处于“僵尸”状态。“执转破”工作中,现有的各项审判执行流程相互割裂,未能形成有效衔接机制。不少法院的执行人员不能完全理解“执转破”制度,以及如何妥善运用该制度化解执行难,缺乏“执转破”工作主动性。部分“执转破”案件中的企业债务由企业主或自然人股东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即使企业移送破产也无法解决担保人个人的执行问题,导致执行移送破产的积极性不高。多数申请执行人特别是受偿顺位在先的申请执行人不愿意让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被动、拖延,使得大部分债务人资产已经基本处置完毕,失去了进行破产重整的有利时机。
(三)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破产审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避免要触及各种社会问题,需与兄弟法院、政府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但现有的破产审判长效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对拒不移送破产财产,故意隐匿销毁破产企业账册等行为缺乏有效惩戒措施;根据相关的管辖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较为分散,办案力量配置、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影响破产案件的审理质效;有的法院迫于执行压力,或对执行财产、破产财产的界线划分有误区,不愿将执行财产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现有的税收制度下,破产企业有限的财产还需负担可观的税费支出,重整工作障碍重重;法院虽已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但因破产企业税费、滞纳金未结清,税务难以核销,破产企业无法进行注销登记,退出市场;破产企业房地产权证照不全或内页资料缺失,相关政府部门缺乏相应补救制度,导致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成交后办理过户手续难;土地处置需要与土地、规划等多部门协调,涉及面广、时间长,导致相当部分破产财产难以及时变现;部分地区的破产援助资金配套政策未落实,且很多企业无力支付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破产程序难以启动。有些地区虽然已经筹集了破产援助资金,但资金数额有限,随着无产可破案件的大幅增长,案件启动资金依然难以保障;重整企业在商业银行的企业信贷等级以及在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记录难以及时修复,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中无法正常融资、参加招投标等活动。
    (四)管理人制度建设滞后。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进程的推进、破产重整成功与否,很大一部分取决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目前的问题是:采用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虽然可以避免人为干扰,确保选定程序的公平,但也存在弊端,即案件的复杂程序与管理人能力、执业水平出现不匹配。管理人的资质认定存在困难。破产案件特点决定了对管理人的能力要求高于一般的律师、会计师,目前全国尚未有统一的管理人执业资格考核制度,各地法院在编制和使用、更新管理人名册造成困难。法律对管理人的监管未作出细化规定,目前仍由法院作为本地管理人的主管部门,而法院审判力量有限,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难以周全,对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难以实施动态监管。


四、态势预判


从案件数量来看,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府处置“僵尸企业”进程加快;经济下行压力短期内难以缓解,尤其是中美贸易摩擦导致出口型民营企业经营困难。不少陷入困境的实体企业“起死回生”的机会不大;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执转破”工作继续推进等,预计今后几年内我省的破产案件将呈持续上升态势。
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大股东经营性资金占用数额增大,主营业务经营发生困难,极易引发连锁反应,陷入僵局。
部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引发银行断贷或提前收贷、供应商断货等,可能触发债券提前回购。从证券监管部门了解的情况来看,2018年福建省又有两家上市公司相继出现公司债违约。特别是房地产行业持续走低,民营房地产类债券发行人资产负债率较高,发行人还本付息的压力较大,预计债券违约导致的新类型破产案件可能陆续出现。
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持续推进,许多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因后续融资难导致的困境,不少企业将走向破产重整或清算。
《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已提上议事日程,预计随着该法的出台,执行转破产案件会明显增长,可能呈井喷状态。
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手段不足,部分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在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时,抵御风险能力差,或资金链断裂,或因与P2P平台进行业务合作受平台“暴雷”波及,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
部分网贷机构不符合网贷行业监管要求,缺乏经验,资金管理不善,存在恶性竞争、网络安全漏洞等,有的甚至涉嫌诈骗、套钱炒股炒楼,极易发生供血不足、资金链断裂的境况,从而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


五、举措与建议


201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促进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不断推进,“僵尸企业”出清进程加快,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多,破产审判工作任重道远。
一要加大破产审判宣传力度。做好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对问题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的释明工作,明确程序要求,说明救济途径。通过案件受理、审理中的释法说理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接受破产法律制度,合理运用破产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与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委员沟通联络中,有意识地宣传破产理念,通报破产审判新情况,取得各方对破产审判工作的理解并提供相关制度配套和政策支持。执行工作与破产审判衔接过程中,对立案、执行法官加强破产法的学习宣传,消除执行和破产基本理念差异,进一步理顺立案、审判、执行、破产等相关审判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立审执破”有效衔接机制。此外,可以借助新闻媒体,发布近年来我省法院成功审结的重大企业破产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度。
二要继续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规范破产案件立案审查,引导“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快速、便捷、高效进入破产程序;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力度,扩大破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企业负债情况、核心竞争力等,结合财务、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对照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推动政府制定“僵尸企业”的标准和识别机制;对于尚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积极推进破产重整或和解工作。
三要提升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水平。推广破产管理人业绩考核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管理人的经验、水平、既往履职评价等将管理人分为不同级别,确保不同复杂程度的破产案件分别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中快速指定。改变单纯依靠摇号选聘管理人的方式。对摇号产生的管理人不能满足破产项目实际需要的,加大通过竞争方式选聘管理人的尝试。推行管理人选任管理市场化竞争机制。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基础上,试行管理人淘汰、增补和升级制度。强化管理人队伍的人才积累。引导管理人机构吸收有企业管理经验、专门领域、科学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加入,提升管理人对企业实行破产重整或清算的有效评估能力。建立省级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作为管理人的自律组织,把现有的法院直接指导、监管,转变为由协会自治规范,法院统筹指导、监督,逐步推动管理人队伍建设的规模化、规范化。
四要建立完善破产审判的相关配套机制。完善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法院和政府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的要求,完善“福建省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协调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税费减免、企业注销、重整企业融资和信用修复及企业信息登记变更等事项。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用好用足中央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改善破产审判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破产援助资金使用制度。制定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依法依规妥善用好专项资金,解决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导致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的问题。针对已设立破产援助资金,但款项来源没有最终落实的,继续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筹足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破产审判长效机制。加强与发改委、检察院、金融监管局、工信厅、经信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司法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通过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操作指引等方式,建立税收优惠、信用修复、职工安置、企业注销、打击“假破产真逃债”等一系列破产审判配套机制,畅通企业退出市场渠道。建立配套惩戒机制。针对破产企业隐匿账册、提供虚假材料,破产案件受理难、破产财产移送难等问题,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外部惩戒机制。
五要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加大繁简分流力度,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债权人人数较少或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债务人企业没有提供账册或账册严重不齐全的,强制清算转化为破产清算的,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并申请适用简化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批量的无经营、无财产、无账册的“三无企业”破产案件,可考虑一定数量打包后通过摇号指定一家管理人接手办理,统一处置。在法律规定的底线期限内提前、压缩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宣告破产等环节,加速破产重整进程。充分利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促使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材料、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降低破产案件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强化破产案件审理的流程管控,加强审限监督。
六要提升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继续通过会议培训、研讨交流、上下级法院挂职锻炼、“传帮带”等方式,加强交流学习,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法官的业务素质。组织相关法院撰写典型案例,总结提炼破产审判经验,指导和推动全省破产审判实践。对各地行之有效的机制、措施及时予以推广。结合破产案件特点,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破产案件单独考核指导意见,通过科学的绩效管理,充分调动法院、法官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