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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 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六个破产案例入选
时间:2019-08-05 | 地点: | 来源:广西高院

 广西法院发布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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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南宁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宣告无罪案
◆案例二: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无罪案
◆案例三: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53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例四:“印象•刘三姐”运营公司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案
◆案例五: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广西武宣金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七: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八: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九:博白农科所、王某某、刘某某、中升公司等诉中正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十:桂林科赛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等纠纷系列执行案
◆案例十一: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案例十二:北海市巨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耿伟华、张竟公司解散纠纷案
 
1
南宁华普正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
涉嫌合同诈骗被依法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南宁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原审被告人翟少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桂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华普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翟少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南宁市公安局冻结的兴海明远公司账户中的1200万元,其中7,519,559.53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单位城建公司,剩余部分由南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华普公司及翟少华均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因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华普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占有路桥公司款项的行为,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理,作为华普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翟少华,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上诉单位南宁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无罪。上诉人翟少华无罪。南宁市公安局冻结的南宁兴海明远泊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200万元,由南宁市公安局依法解除冻结。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依法保护合法交易行为,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此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实路桥公司“被华普公司欺骗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以及华普公司、翟少华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占有路桥公司分成款,做假账,将该涉案款项予以隐藏并处置。因此,华普公司、翟少华主、客观上均不满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宣告无罪。本案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2
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宣告无罪案

【基本案情】
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以“进料加工”的方式保税进口铝锭后,因资金紧缺又急需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由其法人代表、董事长刘孟军决定后,将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从国外进口的部分保税铝锭在国内销售。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孟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百色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六百万元;与前罪犯逃税罪被判处的罚金五百万元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一千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刘孟军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与前罪犯逃税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一审宣判后,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刘孟军均不服,认为一审认定其擅自将公司保税进口的铝锭在境内销售,偷逃海关税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无罪上诉。
【裁判结果】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虽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但没有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的行为;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但现没有证据证实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出售该部分保税料件就必定导致该部分对应税款的流失。此案被发现时,还未到加工贸易手册的最后期限,且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期限内,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有书面向主管海关申请补缴税款的行为,证实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主观上有偷逃税款的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刘孟军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原判认定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刘孟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当,应予纠正。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孟军均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典型意义】
亚洲铝业有限公司将未出口的料件转为内销,提高存货的周转率,发挥财产的流通价值,缓解公司资金紧张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但也容易引起交易行为是否触犯刑律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依法保护合法交易,防止随意扩大刑法的适用。此案的审理依法认为被告单位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内销保税铝锭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但无虚假核销行为且在核销期限内申请补缴税款,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故意,不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构成要件,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切实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3
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及53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全国首例由高院受理的54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柳州正菱集团公司由于经营扩张过快,导致公司经营资金断裂,企业经营亏损,2014 年初开始爆发严重债务危机,集团公司与53家关联公司陷入大量诉讼纠纷,资产全部被查封,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解决危机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柳州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多年来采取了积极应对措施,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最终由广西高院受理此案。
【裁判结果】
2018年6月29日,正菱集团向广西高院提交重整申请,7月6日,广西高院裁定予以受理。7月13日,广西高院裁定受理53家关联公司与正菱集团的合并重整申请;7月27日,裁定准许其中2家关联公司撤回重整申请;9月27日,裁定受理2家关联公司与正菱集团及51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申请。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11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进行审议并高票通过,债权申报人数达1500人。12月,广西高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将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城建公司)确认为此案重整投资人程序合法;裁定确认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公司的财产范围。2019年1月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申报人达到2039人,核定债权总额超过190亿元。会议对《正菱集团“建材板块四公司”重整投资草案》《正菱集团“建材板块四公司”以外的其他50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其中,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税收债权人组、劳动债权人组均高票通过,仅出资人组未通过对其权益进行调整的表决。金投城建公司作为重整方共计投入36亿元用以清偿此案各类债务和费用。其中,24亿元用于清偿此案担保债权,清偿率约32%;12亿元和其他应收款用于清偿非担保债权,其中破产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建设工程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税收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即清偿率100%;其他普通债权10 万元以下部分得到全额清偿,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清偿率不低于4%。2019年1月28日,广西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的条件,同时确认无争议债权表与债权受偿分配表;同日,裁定确认免除189名自然人连带担保责任。目前,重整投资方已经开始支付重整资金,债务清偿与股权过户工作也依据重整计划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此案是全国首例由高级法院受理的54家关联债务人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在最高法院的正确指导与大力支持下,广西高院仅用6个月26天时间,成功召开了两次债权人会议并以高票赞成通过相关重整计划草案。此案成功化解债务总额超过380亿元,涉及债权人多达2039人(不含1901个劳动债权);盘活破产企业资产价值约150亿元;化解诉讼案件约 470件,涉案金额约77亿元;解决执行案件2300余件,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新路径;涉案 26家金融机构债权全额或高额清偿,维护了地区金融安全;税务债权全额清偿,确保国家税收和税源;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保障职工基本生存权;10万元以下债权全额清偿,确保了1548笔普通债权中每个债权人都有所收获,都感受到司法温暖;创新以裁定形式确认债务人免除189名职工债务人连带保证责任。此案社会效果好,法律效果好,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柳州市党委政府均予高度肯定,此案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司法服务,为促进供给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贡献了司法智慧。
 
4
“印象•刘三姐”
运营公司桂林广维文华公司破产重整案
全国首例由高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件
让民族文化知名品牌起死回生

【基本案情】
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广维文华公司)系广西广维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维集团公司)和广西文华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文华公司)于2001年7月18日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2亿元人民币。根据广西博华三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8月31日,桂林广维文华公司资产总额为159,762,565.37元,负债总额为929,010,532.03元,全部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额为-769,247,966.66元。管理人经核定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人债权数额已超26亿。
【裁判结果】
广西高院于2017年8月15日裁定受理桂林广维文华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11月1日,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主持意向投资人的开标会,确定在文化产业方面实力与资源较为雄厚的北京天创文投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创文投)为中标人,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表决以绝对多数高比例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于12月4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开始执行重整计划。北京天创文投于2018年1月27日将7.5亿元重整投资金一次性汇入指定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随即按照由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受偿金额分配方案完成了对桂林广维文华公司相关债权人5.1亿受偿金额的第一次分配,剩余款项为待定债权预留。所有债权人对此案债权确定与债权金额的分配均无异议。北京天创文投于2月份办理了股权过户,成为桂林广维文华公司重整后的新股东,并开始全面投入公司各个方面的修缮、改造和升级。
【典型意义】
企业时常会因资不抵债等原因,经申请而启动了法定破产程序。司法实践既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也要通过重整、和解等程序使得困境企业解困重生。此案通过破产重整让债权人获得公平合理清偿,有效拯救“印象•刘三姐”,并且使关联公司职工权益得到保障,妥善排除了随时可能爆发的社会不稳定隐患,继续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法院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使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挽救危困企业。
 
5
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全国法院首例涉及高速公路建设的破产重整案件
重整计划盘活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基本案情】
2006年,马来西亚MTD CAPITAL BHD公司(以下简称:MTD公司)通过招标成为阳鹿高速公路投资项目中标人。2010年4月,MTD公司投资设立了项目公司即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鹿公司),后将阳鹿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MTDExpresswayInvestmentLimited公司。该高速公路项目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原计划于2014年底建成通车,因投资方资金断裂,自2013年底开始停工并处于“烂尾”状态。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权人申请对阳鹿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于2016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此案,并指定管理人。2017年4月21日,南宁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核查,阳鹿公司涉及近3000户债权人,债权50多亿元。此后,管理人经公开招募,确定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南宁中院多次组织各方沟通、协商,突破了重重困难,解决了诸多分歧问题,促成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5月29日,南宁中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5月31日,南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2018年6月,交投集团公司10亿元重整资金到位,并经协商,追加重整资金2500万元。目前大部分债权人已获清偿。7月,阳鹿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全部办理完成。重整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阳鹿高速公路项目位于广西区内,连接桂林市阳朔县和柳州市鹿寨县,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汕头至昆明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大西南与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通道。该高速公路的建成,将完善国家和区域高速公路网络,有利于促进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和“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重要一环。此案是全国法院唯一涉及高速公路建设的破产重整案件,是由法院助力使烂尾停工5年的工程项目在案件审理期间恢复建设,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司法重整挽救困境外资企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成功重整,使企业涅槃重生,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不仅维护了债权人包括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促进完成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7月30日,阳鹿高速公路建成通车,阳朔到鹿寨的行车时间由原来的150分钟,缩短为50分钟,阳朔、荔浦、鹿寨3县市连成一线,进一步提升三地的招商引资能力和旅游观光吸引力。为沿线砂糖橘、沃柑、芋头等特色农产品进一步打开销路,与桂柳、桂梧等高速公路联通,对促进桂中与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融合,推动广西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
广西武宣金泰丰公司重整案
广西首例重整成功的“执转破”案件

【基本案情】
广西武宣金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丰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出现失误,加上受市场环境变化、银行贷款政策调整、其他融资渠道受阻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资产负债率高达254.93%。由于公司主营业务是肉牛养殖,其最重要的资产属生物性资产,在执行阶段,不易查封、不易变现,而其名下的土地多是工业用地,即便拍卖、变卖价值也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人的债权本息,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大多为牛棚、牛舍,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因此案件执行难度非常大。而在相关案件的执行中,有些未获产权证的土地被分割部分面积清偿个别债权人,有些肉牛已处置给部分债权人。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愤愤不平、情绪很大,甚至出现部分债权人到公司闹事、打架、哄抢肉牛并到县政府信访等情况,股东、债权人和县政府均先后多次协调,但仍未能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在武宣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与金泰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申请人以金泰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金泰丰公司亦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审查。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上报移送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通过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及金泰丰公司沟通协调,在获得党委、政府支持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立案材料,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金泰丰申请破产重整主体适格,符合法律规定,经报请广西高院同意,指定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执行转破产案件。
【裁判结果】
2018年8月3日,武宣县人民法院裁定立案受理,13日起对金泰丰公司进行重整。12月21日,金泰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并通过有效表决,武宣县人民法院于当日裁定批准金泰丰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至此,该“执转破”案件以重整成功结案。
【典型意义】
作为广西首例重整成功的“执转破”案件,面临诸多困难,来宾两级法院不畏困难,主动作为,积极打造来宾模式的“府院联动机制”,为企业重整提供坚实可靠政治保障;大胆创新,批准金泰丰公司自行管理模式,并通过活用“债转股”模式促成企业重整成功;敢于担当,大胆批准同意管理人通过对外借款的方式解决公司资金困难。同时,案涉公司为涉农企业,通过重整程序,涉农企业获得重生,可以说是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落实国家保护“三农”政策的最好例证,不仅解决了16个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实现了债权人的利益,还稳定了200多名职工的就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可谓是实现了多方共赢。
 
7
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等
二十三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全国首例由两家中院联合审理的合并重整破产案

【基本案情】
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睡宝集团公司)等二十三家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涵盖制造、房地产开发、建材、贸易、小额贷款等,相关关联企业及主要财产分散在柳州、南宁和防城港。企业生产的广西知名品牌“睡宝”牌床垫和睡宝涂料加盟商专卖店合计200余家,关联公司中还包括6家房地产公司,其中开发的在建工程2个:南宁市的鼎富公司“岭秀一方”项目,防城港市的金狮城公司“三顺.世纪大都会(中区)”项目。“三顺.世纪大都会”项目已预售部分商品房,涉及600多购房户。2012年以来,睡宝集团公司等二十三家关联企业盲目扩张,大量借贷高息资金投资房地产行业,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房地产市场调整、财务费用剧增,最终造成睡宝集团公司等二十三家关联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财务危机和经营困境,关联企业的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开发的2个在建房地产项目被迫停工变成烂尾楼,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几百购房户由于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多次到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闹访及缠访,给当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睡宝集团公司等23家关联公司负债总额超24亿元,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据此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2019年4月10日,防城港市中院与柳州市中院分别裁定睡宝集团公司、金狮城公司等23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破产管理人采用公开招募投资人的方式并于2019年3月22日经现场评分遴选,确定广西桂林大仟创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仟公司)以11.8亿元的投资总额中标成为睡宝公司、金狮城公司等二十三家关联企业重整投资人。2019年4月28日,两家法院联合召开合并重整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相关债权数额并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明确大仟公司义务。经表决,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均表决通过了该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该草案。2019年6月3日,防城港市中院和柳州市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现重整计划顺利进入执行阶段,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由两家中院以合并重整方式联合审理的破产案件,妥善解决了破产企业资产以及债权人跨地市分布导致的与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沟通难度大、维稳风险高等难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探索出了新思路、新方法。转变破产受理后企业停止经营的观念,在法院指导及监督下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对部分实体企业持续经营,有效维护了企业营运价值,为企业重整成功奠定了基础。坚持市场化原则,综合考量债务人财产价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等因素,管理人采用公开招募投资人并设定标准统一评分的方式遴选确定投资人,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和维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重整计划,职工债权112.83万元及税务债权3940.77万元将获得100%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零提高到40%,同时,已烂尾的在建工程将得以复工并解决600多户购房户的购房问题,维护了300多名职工、600多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释放闲置土地近500亩,促进了当地税款增收,让曾负债超24亿元的企业摆脱债务困境重焕活力。该案重整计划顺利通过,对挽救广西知名品牌企业、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8
广西金河矿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府院联动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的国有股份制企业,公司注册资金为1.08亿元,公司主营锌矿采选,军工产品,铅、锌、铜(含伴生矿)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电解锌锭,精铟,氧化锌,电炉锌粉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因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金河公司所属冶化厂被认定为污染源之一,冶炼生产线关闭停产,连年亏损。截至申请重整时,负债总额14.6亿元,净资产为负6.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209%,已严重资不抵债,据此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裁判结果】
金河公司以其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其享有的三个矿山资源储量依然可观,还掌握选矿、冶炼技术并形成采、选、炼、销售一体的完整产业链,且有盈利潜力和发展前景为由,向河池中院申请重整。河池中院审查认为,金河公司资不抵债但具有重整的可能性,裁定受理金河公司的重整申请。为促使金河公司顺利重整,由河池市国资委牵头成立了由国资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专业律师及专业会计师组成的金河公司清算组,河池中院在裁定受理金河公司重整申请的同时,指定金河公司清算组作为金河公司管理人。河池中院裁定受理后,在市委和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指导管理人依法接管金河公司资产,核查债权债务和招募重整投资人。最终经过4轮优化及5轮现场公开竞价,择优遴选出了重整投资人,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得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的全票通过,使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可以选择一次性按36%清偿(最初方案的清偿率仅为16.8%),或选择保本停息分5年期按100%清偿。河池中院裁定批准金河公司重整计划,投资人按期付清了重整款,各项债权按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金河公司的股份让渡手续也已完成,恢复了正常经营,重整取得了圆满成功。
【典型意义】
金河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且系河池市当地的龙头企业,但在遭受停产风险后,陷入资不抵债无法自救,通过重整程序,民营经济“南方联合体”成为金河公司新东家,使金河公司获得重生,避免了国有企业清算由政府买单的困境,避免了金河公司1700多职工安置不当而引发的民生和维稳问题,这对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联合发挥优势,拯救企业有典型的意义。河池中院积极运用商业思维,采用“破产不停产”的模式,在推进资产清算,核查债权的同时,允许金河公司自行管理,避免重整期间产生新的债务,维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持公司的经营价值。这是法院积极探索司法主导,市场化导向的企业破产重整的一次有益探索。批准重整的当年,金河公司实现矿山产出金属矿2.98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5亿元,同比上一年度增长60%,全年生产经营实现毛利5000多万,全年实现上交税费8000多万元,业务也正在往良好的方向发展。
 
9
博白农科所、王某某、刘某某、中升公司等
诉中正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博白农科所、王某某等是水稻新品种博Ⅲ优273植物新品种权的共有人,博ⅢA系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的亲本,亦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博白农科所。博白农科所与中升公司签订协议,将博Ⅲ优9678品种使用权转让给中升公司独占使用开发,同时中升公司享有博Ⅲ优273的使用开发权。中升公司根据该协议又授权中正公司经营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等品种。2011年11月,中升公司终止了对中正公司的授权,但中正公司仍继续委托他人生产博Ⅲ优9678、博Ⅲ优273种子以谋取利益,博白农科所、王某某等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正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博Ⅲ优273品种,其行为侵犯了该植物新品种权;虽然博Ⅲ优9678未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但中正公司为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博ⅢA作为亲本生产博Ⅲ优9678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其行为亦构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判令中正公司赔偿博白农科所等权利人4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此案同时涉及以上两种侵权行为的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此外,植物新品种权在保护期限内有可能间歇性地处于终止状态,这是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所不具备的特殊性。此案裁判充分考虑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特殊因素,对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作出了正确认定,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规则指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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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科赛公司与中国农行平乐县支行
金融借款合同等纠纷系列执行案
破产不停工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桂林科赛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科赛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2日,是桂林市对外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之一,也是平乐投资金额最大、投资项目最多的重点企业。该公司融资15亿元,重点发展平乐县南洲、同乐新区基础设施及房地产,而南洲新区占地约6万平方公里,作为平乐县未来的行政、经济中心。科赛公司在该区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为一期开发土地约820亩,二期开发土地约1600亩。2015年6月至今,平乐法院共受理以桂林科赛公司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诉讼案件共135件,诉讼标的达2.2亿元。已进入执行程序案件18件,执行标的1.3亿元。其中,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诉被告桂林科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以(2015)平民初字781号、782号、783号、784号、785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平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生效。调解协议、判决书生效后,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桂林科赛公司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2016年11月,平乐法院查封了科赛公司的办公大楼、办公设备及一台公用轿车。经查询,科赛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土地、部分房产(办公大楼及员工宿舍)及办公需要的汽车等动产,而土地均设立了抵押贷款甚至重复、反复(第二、第三次抵押借款)。为避免该公司将土地、房产私转后引发新纠纷的可能,平乐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查封该公司一期开发土地820亩。经向国土资源局询价后发现全部抵押土地优先受偿后无余值,若简单启动司法处置(拍卖)无溢价,大部分无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人债权难以实现,而对申请人“顾此失彼”将会导致更大程度的恐慌与不满。现已竣工的包括平乐县桂江二桥、福禄岭隧道工程,昭州东路及圆盘工程在内的五大工程都是为开发南洲楼盘奠基,而开发商科赛公司负债累累,导致整个南洲新区发展计划搁置。
【裁判结果】
2018年1月11日,平乐县委成立“解决问题楼盘和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亲自担任组长,重点解决南州新区开发及科赛公司债务问题。平乐县委县政府、平乐法院、科赛公司进行了4次“三方会谈”,决定将土地作为突破点,深挖土地价值,以“查封、解封”执行手段为支点,盘活该片土地。2018年3月,平乐法院依据该公司的820亩土地根据债务进行小块拆分,将拆分后的土地涉及的债务反馈给政府招商部门,积极协助政府招商引资并对双方合作架构及债务化解涉及的法律问题释明,由投资商清偿该地块涉及的债务并进行担保后,法院解除该地块的查封。涉科赛公司诉讼和执行案件全部化解,兑现债务19.7亿元。
【典型意义】
“善执惠商,生道执行”。平乐法院始终坚持将执行工作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执行过程中积极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协参与、政府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解决执行难模式,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具体案件中用足用活执行措施,深挖并提升土地价值实现溢价部分偿债,激活了生产要素,变“卖血”为“造血”,助力企业“起死回生”。平乐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鼎城置业有限公司等12个新投资公司利用解封的土地开发建设商业新楼盘,共开发土地684亩,投资36亿元,实现税收15.34亿元,提供就业岗位超千个,盘活了平乐南洲新区和同乐新区,使其成为全县新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以此进一步实现平乐“从建城老县、人口大县向经济大县迈进”的目标,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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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东亚糖业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广西南宁东亚糖业集团由泰国两仪集团于1993年始分别与中国广西南宁地区5家国营糖厂合资成立,是目前中国最具实力的糖业集团之一。集团外方股东为亚洲规模最大、在泰国最具声誉的制糖企业--泰国两仪糖业集团。本案中广西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正是中外合资的广西南宁东亚糖业集团下属最具竞争力的糖业公司之一,是国家大型一档企业。为了发展甘蔗生产,被告黄光明等27人分别于2014年、2015年向原告崇左东亚糖业公司领取了不同价值的农资产品(主要为肥料和农药)。原、被告双方签订有《甘蔗种植预付款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保证种植原料甘蔗的产量若干吨,原告以发放复混肥或农药等物资(总价值若干)的形式,向被告发放甘蔗预付款;2.被告授权委托代发蔗款的银行在2014、2015年榨季进厂甘蔗所得的甘蔗款中扣回预付款及利息,甘蔗款不够也没有现金偿还的,则从下个榨季中扣回,并划入原告账户;3.预付款利息从第二年的5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发放预付款义务,但各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供应原料甘蔗,原告亦未能在各被告的甘蔗款中扣回预付款及利息。各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遂诉至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裁判结果】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甘蔗种植预付款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了发展甘蔗种植生产,原告以发放复混肥的形式,向各被告预付了2015、2016年榨季甘蔗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各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相应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各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预付的甘蔗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偿还甘蔗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符合合同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2017年11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组成专案组,通过司法前置,依托村干、社区调解员等进村入户了解情况,公正高效妥善处理该系列案,为合资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依法保护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其中判决14件,调解或经调解后撤诉11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原告起诉后发现2件案的被告已死亡)。结案总标的额为159254.11元。
【典型意义】
崇左市是广西甚至全国有名的糖都,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属辖区内较大的涉外蔗糖企业,妥善处理好该企业与蔗农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既保障了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该院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建设,为辖区外企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增强了外商投资中国的信心,得到了崇左东亚糖业有限公司的好评。对于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外商投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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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巨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与耿伟华、张竟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司不能任性解散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北海市巨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欣公司)于2005年4月5日成立,股东为张竟、耿伟华,各占50%股权,法定代表人为张竟,耿伟华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或委派产生。公司章程约定可以解散的情形与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基本一致。2005年3月16日,巨欣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张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聘任耿伟华为公司总经理,委派王晓晗为公司监事。2014年11月3日、2015年6月12日、2015年9月6日、2015年10月20日、2017年1月10日巨欣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期间,耿伟华于2016年10月16日策划参加并主持巨欣公司为拓展市场举办的十周年庆典。案件审理中,巨欣公司主张上述2005年3月16日、2014年11月3日、2015年6月12日、9月6日、10月20日、2017年1月10日的股东会会议并未实际召开,双方对会议决议内容予以认可,决议中股东张竟、耿伟华的签名均系耿伟华的姐姐耿伟建代两股东签署,也系由耿伟建办理相关变更事项(除2017年1月10日该次由公司人员马永胜办理)。耿伟华对2005年3月16日、2014年11月3日、2015年6月12日、9月6日股东会会议情况认可巨欣公司的主张,但主张2015年10月20日、2017年1月10日的股东会会议并未实际召开,对决议内容、签名不认可。
【裁判结果】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耿伟华于2018年4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而在2016年10月16日,耿伟华仍参与策划并主持巨欣公司举办的十周年庆典活动,在2017年1月10日,巨欣公司仍形成股东会决议。现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巨欣公司存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另外,人合性是有限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设置了公司解散的前置程序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巨欣公司虽然仅有耿伟华和张竟两名股东,但股东之间纠纷可以通过公司内部协调、股东之间协商、股东出让股权等方式予以解决,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陷入持续性长期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经营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人民法院才可依法判决解散公司。如前所述,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巨欣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两名股东之间的矛盾亦未达到无法调和、没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的程度,耿伟华主张其股东利益受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害的事实。因此,巨欣公司的现状并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解散的条件。据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耿伟华的诉讼请求。此后,耿伟华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耿伟华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公司解散不仅关系着公司自身的利益,还与公司股东、员工以及债权人等人的利益相关。北海市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要组成城市,是全国首批14个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近年来,北海市招商引资力度前所未有,因此如何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安心在北海扎根安居乐业,如何平衡维护公平稳定的投资环境和保护股东权益之间的利益,股东各占50%股份是否达到公司解散的标准,是北海中院在处理公司纠纷案件时重点关注的问题。北海中院从保护企业利益、维护股东权益以及优化北海市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以公司治理为原则,以司法适度审慎介入为例外,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措施,最大限度鼓励和促成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通过磋商、沟通、对话、谈判等内部救济方式化解纠纷,在一审判决巨欣公司解散、二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二审正确适用法律进行改判,既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又保障公司正常运转。该案的审理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得到了好评,具有优化营商环境示范效应。该案终审判决,不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充分维护了巨欣公司合法权益和保护了公司员工切身利益,为打造北海市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北海市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2018年全区14个设区市营商环境14向专项指标评估中,北海取得了“执行合同”全区************的成绩,是北海中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北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在司法领域的一次有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