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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最高院:“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仅适用于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形
时间:2019-12-09 | 地点: | 来源:“法门囚徒”微信公众号

 裁判要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条款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

争议焦点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是否仅适用于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形?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条款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因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对保证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就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略阳钢铁厂为陕西双菱公司的两笔贷款、略阳兴鑫公司为陕西双菱公司的一笔贷款分别与工商银行汉中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工商银行汉中分行分别在其诉讼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及保证人主张了债权。2005年4月30日根据国家政策,陕西省工商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并在陕西日报专版依法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亦在诉讼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了催收。2008年陕西双菱公司宣告政策性破产,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向宝鸡中院申报了债权。2008年11月5日,宝鸡中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破字第03-13号民事裁定,陕西双菱公司的破产分配方案为零清偿。同年11月26日,宝鸡中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破字第03-14号民事裁定,终结陕西双菱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于当日发布公告。鉴于原债权人工商银行汉中分行及长城资产公司西安办事处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且在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不适用司法解释第第二款的规定。陕西国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略阳兴鑫公司、略阳钢铁厂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