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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破产重整后的企业纳税信用如何修复?
时间:2019-12-06 | 地点: | 来源:中国税务报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人民法院介入实施的企业重组,是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与破产清算相比,破产重整同时将债务清偿与企业拯救作为实施目标,优先保障税款债权在重整程序中得到清偿,还帮助企业获得重生,为国家税收提供可持续的来源。近年来,破产重整在我国得到大力推广,成为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重要手段。
  
  要使企业通过重整真正走出困境,实现重整目的,需要修复的不仅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有依附于其的信用。存续型的重整,保留了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在原企业的外壳之内进行重整。重整后,原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直接由重整企业承继,面对信用管税时直接处于不利境地,处处碰壁。因此,破产重整后的纳税信用修复成了重整企业的迫切需求。
  
  纳税信用的修复,包含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及纳税信用等级调整。目前,前者已得到积极实践。2016 年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新增一项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如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部分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可以不再向社会公布或撤回该案件信息,即失信纳税人恢复正常信用状态。而当前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难点集中在了纳税信用等级的调整上。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信用管理进行了较为全面、完整的规定。但其关注的重心是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纳税人,未对破产重整等特殊状态下的企业给予关注。
  
  存续型的破产重整企业,保留原主体身份,纳税信用等级多数已降为D级,如得不到及时调整将直接面临严厉的管理措施及联合惩戒,且D级评价需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为A级,直接影响其后续发展。通过对当前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主要内容的实践研究,笔者认为,关于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调整有如下可行性探讨。
  
一是引入“大事记”记载法
2018年12月4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可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最近生产经营状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申请增设重组完成相关信息,以提示企业的重组情况。税务部门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获取“大事记”记录,动态掌握破产企业的重整进程,并将“大事记”信息作为金税三期系统内破产重整企业标记识别依据,同时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共建形成共同管理机制,共同化解管理风险。
二是根据破产重整成功企业申请
比照新办企业进行纳税信用快速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认为,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业相比,往往发生了根本变化,因而采用新办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对于新生企业和新的股东较为公平。对于系统内标记为破产重整成功企业,根据其申请将纳税信用等级重评为M级,但不调整其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在具体实践中,浙江省税务部门在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的措施中就明确提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应重整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参照‘新设立企业’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同时也建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完善年度内纳税信用调整及破产重整等特殊状态下纳税人的特殊适用问题。
  
  “商无信不立。”失去了信用就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对于破产重整后的企业予以及时的信用修复,是对企业坚持依法诚信纳税有效鼓励手段,也能够助推企业后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