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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广州中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12-31 | 地点: | 来源:破产法实务

 案例1: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岱公司)是一家2002年7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5633万元的民营企业。因中岱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权,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岱公司持有的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运公司)50%股权是其主要财产,而海运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其开发的地产项目琶洲“中岱广场”。该项目开发停滞十多年,已经烂尾。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中岱公司持有的海运公司股权难以通过破产清算拍卖方式变价,即使成功拍卖,成交价也远低于中岱广场项目的实际市场价值。中岱广场位于琶洲,紧临“广交会”主馆,占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已基本开发完工,引入外来投资人盘活中岱广场项目,可以使中岱公司、海运公司免于破产,同时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的主持下,管理人与潜在投资人、股东、主要债权人多次沟通,拟定了中岱公司破产和解、海运公司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安排)、投资人对中岱公司股权重组相结合的综合和解方案。2018年6月1日,广州中院裁定从破产清算转入破产和解程序,同年9月3日,广州中院裁定认可中岱公司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考虑中岱公司主要资产有较大市场价值,和解对各个利益相关方属于最优的情况下,经过实地考察、反复分析推演,推动案件达成和解终结,避免了中岱公司、海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中岱公司在3个月内成功和解,通过引入外部投资人投入6亿元,实现了安置职工8人,清偿职工债权90多万元,清偿债权4.15亿元,清偿率达81.6%;同时救治海运公司,盘活了该公司位于琶洲的在建工程中岱广场。本案充分体现了破产审判在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救治困境企业、恢复企业生机方面的重要功能,实现了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投资人等多方利益共赢。
 
案例2: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3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泛诚公司)破产清算案。泛诚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其名下位于广州某繁华地段的一幢楼宇。该楼宇被多家法院查封,经多次拍卖均无人竞拍。如对该楼宇进行变价处置,将发生大幅贬值,预估债权人清偿率不足35%。考虑到该处房产所处地段的商业价值,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泛诚公司具备重整条件,经过反复沟通,泛诚公司向广州中院提交了重整申请。广州中院于2018年4月23日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收到三家投资人的重整意向申请,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确定了重整投资方以及重整计划草案。2018年10月16日,泛诚公司的股权质押全部涂销,物业抵押全部解除,投资方根据重整计划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向债权人一次性分配的清偿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广州中院裁定确认泛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收到三家投资方的重整意向申请,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在此情况下如何选择重整投资方没有具体规定,也缺乏可资借鉴的审判经验。人民法院、管理人在确保遴选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的决定,体现重整程序应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破产重整使泛诚公司的主要资产避免分割处置、低价变现,通过重整程序,泛诚公司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约63%,200万元以下债权人清偿率为100%,远高于破产清算中预估的35%的清偿率,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债权人权益,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共赢。
 
案例3: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伟天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伟天公司股东会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伟天公司解散,并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伟天公司的唯一股东,以伟天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广州中院申请破产清算。伟天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伟天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50.12万元,负债总额为136.04万元,资不抵债金额为85.92万元,负债率为271%。广州中院指定倪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伟天公司申请进行重整。广州中院于2018年2月7日裁定确认伟天(香港)有限公司等4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合计1.54亿元,于2月8日裁定对伟天公司进行重整。伟天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全票同意通过。同年12月26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广州市天河伟天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伟天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中院司法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国有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广州模式特点。一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化解超过1.5亿元的债务,释放59374平方米土地资源,企业经营得到优化改造,企业得以涅槃重生。二是广州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创新性地采取“预审查”“四集中”“竞争+打包+摇珠”的管理人选任模式以及启用个人管理人名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三是通过重整,将本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模拟破产清算情况下的22%提升到30%以上,成功挽救“生病企业”,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共赢多赢效果。
 
案例4:广州欣迪时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广州欣迪时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迪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民营企业,从事鞋制品批发,主要债权人为供应商、代理商。债权人因欣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提出破产申请,广州中院于2018年10月9日裁定受理。经审查,欣迪公司虽陷入一时的生产停滞,但其商业网络完好,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但欣迪公司基本无资产,如进行破产清算,债权受偿率极低,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管理人建议债权人与欣迪公司和解。经反复沟通协调,欣迪公司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广州中院审查认为欣迪公司提交的和解方案有可行性,裁定进入和解程序,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9月29日,广州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达成自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对于暂时陷入经营困境,但仍存有经营价值或商业价值,或者仍能继续经营的企业,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债务人、债权人进行和解,提升和解成功率。本案中,欣迪公司普通债权人为19户,债权总额7876300.20元;职工债权13人,债权总额680147.39元,整体债务金额不高。其作为一家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公司,原经营网络基本完好,仍有继续经营的空间,具备重新盘活的可能性。通过破产和解,欣迪公司全体债权人受偿比例远远高于在破产清算下的受偿比例,有效化解了欣迪公司与其供应商、代理商之间的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相关方的利益 ,欣迪公司也得以重生。
 
案例5: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5日,经债权人申请,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东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破产清算案。华厦公司具有多项建筑技术专业二级资质,有正式员工200余人,临时用工1000余人,挂靠施工单位多,财务账册不规范,工程款项、挂靠费用、购房订金及其他款项不清,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承接多项1亿元以上的在建土建施工工程。鉴于该案法律关系复杂,需审计事项繁多,为了提高案件的审理质效,广州中院创新选任管理人模式,指定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担任华厦公司破产清算案联合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联合管理人发挥各自专业特长,逐一厘清公司债权债务情况,并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和解。2017年12月3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华厦公司在全国承接多项1亿元以上的在建土建施工工程,涉及的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置工作异常繁重,处置难度大,维稳风险突出。广州中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确保案件审理质量与效率,采用竞争方式选任联合管理人,发挥不同专业领域管理人各自专业特长,迅速厘清公司债权债务情况,有效降低破产费用,更大程度保护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6: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证券)前身为广东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9年6月注册成立。2005年11月4日,因管理不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额巨大,中国证监会对广东证券作出行政处罚,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并进行托管清算工作。2007年10月31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东证券破产清算申请,宣告广东证券破产。在人民法院指导下,清算组对广东证券在全国各地开设的58家营业部和13家服务部进行全面清理,妥善解决被挪用资金的93万个资本金账户问题,经审查确认77位债权人的债权金额逾60亿元,变现资产共计12.19亿元。扣除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债权人获得分配的财产总计为11.18亿元,清偿率为18.82%。2017年9月1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中院受理的首家金融机构破产案,影响面广、案情复杂,维稳压力较大,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人民法院的审理效果直接关系到广东乃至全国金融秩序的稳定,案件受到广东省委、省政府、省证监局的高度关注。广州中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避免引发区域性和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功能,顺利审结广东证券破产清算案,为审理其他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案提供了参考范本,成功地防范了金融风险扩散,对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案例7: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下称中色十六冶)是由冶金工业部批准组建的国家以及大型综合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于1965年3月16日成立,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中色十六冶下设四个工程公司、36个分支机构以及61个财务会计核算单位。2005年5月,中色十六冶向广州中院提出破产申请。广州中院于2005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于2005年12月28日宣告中色十六冶破产。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收到92个债权人共计12009.02万元的申报债权,经审核确认67个共计10260.65万元的破产债权。2006年1月24日,广州中院指定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银监局、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韶关市地税局、韶关市国土局、韶关市曲江区人事局、广州联合德赛清算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中色十六冶破产清算组。在广州中院指导下,破产清算组完成了中色十六冶在广州、深圳、厦门、南宁、北海、桂林、武汉、辽宁葫芦岛等五省十六个大中城市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销户转账工作,共清理账户118个,销户92个,收缴公章1137枚,封存各类账册、凭证3.5万册。中色十六冶破产财产的变现及债权追收工作于2017年基本完成。2017年9月13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中色十六冶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政策性破产案,审理难度大,广州中院采取“三分法”破解重大复杂政策性破产案件的审理难题。一是将管理人分组。破产清算组依据职能、区域的不同,将人员划分为综合工作组、职工安置组、资产变现组等十个业务工作组及广州、深圳、韶关、凡口等四个地区小组,制订了多项规章制度,从财务报销、费用管理等方面规范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保障破产清算组成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二是将职工安置分类。破产清算组将待安置人员分为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三大类,严格按照不同人员类别采取不同方式和渠道的安置原则,妥善安置职工9846人,有力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将资产处置分批。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摸查,将破产财产与非破产财产区分开来,明确资产处置范围。对于容易处置变现的资产,以评估拍卖的形式有序变现。将存在权属争议或处理难度较大的财产放在最后阶段进行处置。在分批、有序处置资产基础上,共处置资产2.4亿元,有效节约了资产管理成本,推动案件高效审结。
 
案例8: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益民公司)是成立于2009年4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等。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现益民公司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范围经营“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公安部门移交相关线索。2017年9月25日,职工债权人石某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益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益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一并移送至广州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广州中院于2017年11月1日裁定受理益民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5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宣告益民公司破产。2019年3月6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同年10月18日裁定终结益民公司破产程序。截止2017年8月10日,以益民公司为被执行人在越秀区法院的执行案件共计25624件,执行标的额共计2.9亿余元。此外,其他法院以益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14件,执行标的额约3.6亿元,以上执行标的额合计约6.53亿元。
 
【典型意义】
 
益民公司破产案一案的审结成功化解25638件执行案,有效化解约6.53亿元的债务,是以执转破机制破解“执行难”的成功典范。案件的顺利审结对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该案债权人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人民法院运用执行回转制度和破产取回权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职工债权与税款债权均得到100%清偿。该案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妥善处理预付卡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的定性与混同问题,及时化解众多“加油金”债权人的不安情绪,为人民银行非金融支付风险处置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9:“小鸣单车”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悦骑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主营业务是向用户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在全国十余个城市共投放43万余辆共享单车,收取用户的押金总额8亿余元,其运营的“小鸣单车”曾是共享单车行业三大品牌之一。2017年底,因资金链断裂,悦骑公司不能及时退还用户押金,被用户债权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3月27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小鸣单车”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共享经济背景下发生的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广州中院在小鸣单车破产案中做的尝试,为互联网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小鸣单车”用户债权人众多,分散在全国各地。如何保障高达十余万的用户债权人的知情权,保障债权人申报债权以及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成为最大难题。
 
广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开设微信公众号作为破产信息披露平台,获得十几万人的关注。创新债权申报模式,开发微信小程序,便捷用户申报债权。利用小程序提交债权申报的人数达127040人,经核实确认的有效债权申报人数是118738人。在微信平台上开发债权申报小程序及召开债权人会议,全国首次将债权人会议线上时间延续到第二天零时。全国各地十几万用户足不出户就能够通过微信在线实时查询案件进展信息、申报债权、延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充分保障了广大债权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表决权,减轻了组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压力,有效降低了破产成本,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0: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下称“省纺织总公司”)于1986年2月21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其前身为广东省第一轻工业厅下属广东省纺织工业公司。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受经济危机、企业决策失误等因素影响,省纺织总公司营业额开始大幅下滑,于2000年停止经营。2017年2月14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省纺织总公司破产清算案。经审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8位债权人共10.82亿元的债权。2018年3月21日,广州中院裁定宣告省纺织总公司破产。2019年10月22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纺织工业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9年11月25日,广州中院裁定终结省纺织总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中院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后受理审查的首件破产清算案,也是广州中院受理的首件国有“僵尸企业”案。省纺织总公司作为广东省纺织行业的龙头企业,有多家子公司,停业多年,属于已被淘汰的落后产能。通过破产清算,广州中院对省纺织公司下属14家纺织类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按比例清偿债权人被拖欠多年的债务,清理省纺织总公司债务10.8亿元,使广东省纺织行业摆脱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对上级集团完成国资混改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