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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僵尸企业应树立四种意识
时间:2018-12-12 | 地点: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处置僵尸企业是当前中央的重大工作部署,是去产能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中的重要环节。中央提出:“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因此,司法参与经济治理应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因企施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保障各方权益。在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法院应牢固树立四种意识。

一、为大局服务意识
    中央提出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问题,这是党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也是法院的光荣和使命。一方面,法院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司法理念要符合政策导向、跟进政策走向、保持与政策的一致方向。另一方面,法院要落实党的政策,司法行为要落实政策指示、满足政策需求、维护政策目标、确保政策实效。最高法院制定《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的行为,就是反映时代价值很好的体现。无论破产申请,还是“执转破”,法院处置僵尸企业的进度、节奏与步骤,应与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度与力度相一致,与路线图和时间表相一致。法院案件裁判导向应随着政策导向的调整而适度调整,将经济社会事件转化为司法案件,将政治话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将政治目标转化为司法技术,寻求政策型司法与法律型司法之间的平衡,使得司法治理更加精致、准确和高效。
   
二、与政府联动意识
    处置僵尸企业,涉及到土地性质、房改政策、职工生活、社会保障、再就业、破产费用、税务税收、注销登记、信用修复等问题,需要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税务、工商管理、银行、发展与改革等部门沟通协调,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法院必须与政府建立统一协调机制,才能标本兼治处置僵尸企业。应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破产重整案件信息;通过预警反馈机制,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法院主导程序、政府做好保障的工作格局。法院应通过与政府联动成为“生病企业”的医院,服务一片而非一个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最高法院制定《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等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的行为,就是用足“窗口期”特殊政策解决历史问题很好的体现。

三、合法合规意识
    上世纪末“国企三年脱困”时期,不少企业依照政策改制,但未按照法律规定走完补足出资、公告、债权人通知、清算、股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致使遗留问题在近年来金融不良资产案件处置中集中爆发。因此,合法合规处置僵尸企业是吸取历史教训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法院应与时俱进制定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将政府层面的政策支持和体制层面的要素配置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江苏高院、山东高院和四川高院等陆续出台指导意见,就是“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和“法治化手段”的体现。另一方面,法官要学习并将最新规定和指导案例运用于实践中,通过公正司法调整优化各方利益配置,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最高法院制定《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的行为,就是落实中央平等保护政策很好的体现。

四、适度创新意识
    作为新时代的政治任务和司法任务,法院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另一方面,要以经济社会需求为导向解决问题。如针对破产案件经费不足问题,深圳中院设立了破产专用资金,平等适用于国企与民企,诞生了“深圳模式”。如对国企政策性批量化申请破产问题,广州中院通过减免缓诉讼费,减轻企业负担,加速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如审理周期过长问题,广东高院通过开通“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通道,在材料交接、审查、交费、立案上实行“一条龙”服务,同时通过指定管辖、集中管辖、繁简分流等措施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缩短案件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宣告等程序时限,简化公告、送达方式、债权人会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等程序运行。最高法院制定《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的行为,就是结合国情回应需求很好的体现。
    处置僵尸企业对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其中为大局服务是目标,与政府联动是手段,合法合规是底线,适度创新是方法,它们共同融通于市场机制与法治办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