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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策/法规
澳大利亚破产法的革新:使安全港更安全
时间:2017-06-17 | 地点: | 来源:破产法快讯

在2017年6月1日,澳大利亚《财政法修正法案》(Treasury Laws Amendment Bill)(以下简称法案)被提交到众议院审议。法案中包括了一些对于2001年《企业法》(Corporations Act)的修正提议,旨在为那些因交易负债而频临破产的企业的主管们提供一个“安全港”,并限制破产约定条款(ipso facto clause)的执行。此法案的推行代表着澳大利亚破产法正进行一场具有深远意义的转型——即企业破产重整数量的增加,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不得不履行正规行政途径恢复自己的偿债能力(而非破产)。
背景介绍
2017年初,澳大利亚就曾公布这些相关规则的草案,社会各界也对其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此次法案即脱胎于2017年初的草案。相关专家组织认为草案中存在一些潜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针对这些意见,法案对短板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现在,该法案已经形成了完整且可行的整体框架,能够帮助困难企业中那些具备谨慎素养的主管们寻求一条既能帮助企业脱离困境又不至于背负个人债务的解决途径。但是,该法案目的是否能够达成,还是要看具体的实施情况。
安全港”:Carve Out
此次法案阐明了草案中的不明之处,认定安全港条款属于切离性条款(carve out)而非辩护性条款(defence)。这对于那些被破产交易条款(insolvent trading provisions)困住的主管和公司经理来说具有积极意义,因为这能够使他们在不严格意义上违反破产交易条款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来借债。
安全港切离的效果将对那些有说服性依据证明能够带领企业走出困境的主管适用,这与此前的草案中“公司与公司的债权人”不同。该适用条件门槛更低,同时克服了当有利于公司利益的行动与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出入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直接借债与间接借债
安全港条款所能够适用的借债范围,也存在争议。此次法案中的规定,为与公司行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性借债”。法案的补充解释称,“间接借债”的外延包括了维持普通交易所需要的费用,同时包括为了企业重组而支付的费用(例如专家咨询费)等等。但这存在的问题是普通债务可能不会被安全港条款所覆盖。
补充解释同时声明,为了更好的发挥安全港的作用,主管无需对每一笔借款做严格的核对,但他们仍需对“如果公司继续进行贷款,是否能够产生更大的收益”这一问题进行持续性评估。尤其是例如非普通交易所需资产的购买等性质较为重要的借贷,更需要主管进行尽职审查。
不得采用安全港条款的情形
该法案列举出了几个不得适用安全港条款的情形。当公司在到期后不能切实履行支付员工其应付员工工资的义务,或在举债后一年内到期不能支付应付员工工资的情形超过一半以上,就不能援引安全港条款。
不同的情况是,在草案中原规定,公司只需要遵守“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公司没有卷入偿付不能的风险”之标准即可援引安全港条款。该标准与法案中的“切实履行”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一致,还有待确认。
法案同时对执行部分进行了释意。主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需要完成其提供公司相关账目或对公司进行借债相关事项进行详细阐述的义务,才能援引安全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