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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策/法规
域外法院执行转破产衔接方法
时间:2018-08-17 | 地点: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国外法院强制执行在遭遇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就会转入破产的相关程序。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由执行转入破产程序的衔接规定也是各有特点。
  瑞士法院: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自成一体
  瑞士将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制度规定在一起,称为《1889年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一体立法,可以互相补充,互相配合。
  瑞士的债务执行程序分抵押物变价式债务执行、资产扣押式债务执行、破产式债务执行三种方式。法律规定了每种债务执行方式的适用范围。法律将债务执行方式的决定权交给债务执行官,通过债务执行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对个案进行适当调整。
  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交接点在普通破产执行程序中的破产申请,所以在步入破产程序之前,并没有走完破产的前置程序,其破产财产的查明、变价、分配等程序都统一放在了破产程序中进行。
  破产式债务执行程序也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发出破产警告。二是债权人提出宣告破产申请。三是法院进行破产审理。债权人提出破产宣告申请后,除有驳回破产申请和执行中止或无效事由外,法院应不迟延地作出判决。
  英国法院:
  执行中有多次启动破产的契机
  在英国,执行转入破产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缺乏偿付能力。
  英国在1914年《破产法令》就规定了执行与破产相关衔接程序。该法令规定了8种破产行为,作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涉及执行与破产对接的就有3项。其中第5条规定:法院通过扣押或变卖动产而对该债务人进行的执行已经开始,或者司法执行官已对动产扣押持续21天;第7条规定:债权人就债务人所欠的任何数额的债务所获得的终审判决或命令的执行尚未停止,债务人没有向法院证明他本来有等于或大于判决债务金额的反诉、债务抵消权或债务清偿请求权;第8条规定: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已停止或将停止支付欠款。1986年破产法及其后的历次修改,又增设了两项破产原因,也是执行与破产相互对接的内容:一是法院已向债务人作出刑事破产命令;二是法院已向债务人作出履行债务的行政命令,债务人对此却拒不执行或无法履行。
  法国法院:
  法律赋予检察官破产申请权
  法国1985年通过的《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规定,无论是司法重整或者是司法清算,程序的开始可基于债务人的申请和一债权人的传唤,而不问该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如何。但是,对于非以商事公司形式组建的农业经营企业,只有当大审法院院长事先已受理了司法调解员的申请时,始得启动该程序。
  法律规定,凡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的,就可以进行司法重整程序,其申请应由债务人在停止支付之后15日内提出。
  在法国,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检察官的申请对破产案件进行立案,并根据司法管理人、债权人代表、清算人或者检察官的要求作出裁定。法国的检察官具有破产申请权,这一规定反映了法国破产法对企业活动的保护以及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的价值追求,同时也说明了破产案件申请主体的多元化。
  日本法院:
  破产的做法渗透到强制执行
  日本破产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启动破产程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
  日本破产法赋予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债务问题进行“私的整理”的权力。所谓“私的整理”就是指债务人在破产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私的整理”的作用在于所用的时间较少,救济上较为有利,程序上比较灵活。
  日本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主要有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两种方式。强制拍卖由执行法院以裁定开始,由执行官主持实施,并将其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其他债权人无论有无执行根据,都可以在拍卖裁定开始之后至拍卖期限结束的期间内申请参与分配。强制管理是指由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债务人的不动产进行管理并收取其利益,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对管理所得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德国法院:
  强制执行措施在破产中有效
  德国的破产程序原则上掌握在债权人或债务人手中,但是,最终是否要启动破产程序仍由法院决定。法律规定,在例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德国法院的强制执行会对破产程序产生一些连带影响,即强制执行行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定的效力。德国对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采取优先原则。如果法院的强制执行中已经实施扣押,在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扣押处于优先偿付的地位。
  法律规定,在法院实施动产扣押后,债权人在扣押物上取得质权。在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上,扣押质权使债权人得到与因契约取得动产质权时同样的权利;破产时,扣押在先所生的质权优先于扣押在后所生的质权。对动产有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多数债权人,无论其权利是依约定或依法定,还是依扣押而获得,各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均以担保物权或优先权取得的时间前后作为标准。
  美国法院:
  经执行当事人申请可启动破产
  美国执行转入破产程序,需要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
  通常,破产申请多由债务人提出。债务人首先要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申请,然后自动获得一项“救济令”,它相当于破产法院同意对破产案件实施审判权而赋予债务人法定救济的裁定。至此,破产申请会立即产生自动冻结的效力,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之后,所有执行行为立即中止。
  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申请要求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就适用“强制破产”方式。债务人有权对申请提出答辩,法院收到申请之后即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为债务人提供答辩的机会。如果债务人没有就程序提出异议,法院就要审查债务人提出的实质性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