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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联合生态环境局发布破产企业环境权益保障机制
时间:2023-03-24 | 地点:四川 | 来源:清白江法院

府院合力守护公园城市:青白江法院联合生态环境局率先发布破产企业环境权益保障机制

 

  3月10日,青白江法院与青白江生态环境局召开发布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破产企业环境权益保障机制服务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会上,青白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德荣介绍了《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该《意见》系青白江法院结合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和相关研究成果,在与生态环境局进行会商并征求部分业内专家学者、破产审判法官、管理人代表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率先制定出台破产企业环境权益保障机制。《意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因应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估体系(BEE)关于“环境可持续性”的跨领域指标测评要求,严格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对破产企业环境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4个部分、17条的全流程、标准化规定。

  其中第1部分对破产企业环境权益的定义进行了界定,探索性提出了正向环境权益和负向环境权益的概念。第2部分对破产企业环境权益识别方式进行了规定,提出采取“债务人自主申报+管理人识别核查”相结合,借助第三方专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权益进行全面核查识别。第3部分系对破产企业环境权益处置的相关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审查程序等规则。第4部分系关于相关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包括对破产企业及其控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等主体在特定情形下的责任追究。

  该《意见》的制定和出台对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探索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受到相关专家学者、管理人的高度关注和肯定。

  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成都理工大学破产法与企业保护中心主任刘宁认为:《意见》很有意义,在破产中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符合最新的BEE评价导向,既保护了破产企业的环境类资质资产权益,也保护了生态环境,在省内是首创,在全国也属领先。《意见》所涉内容跨破产法与环境法,非常有研究价值,建议总结已有个案经验亮点,加强推广。

  西南交通大学地球科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欧阳峰认为:企业破产遗留的环境问题,如果不妥善解决,会导致环境污染,引起环境纠纷,给周边区域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有些时候甚至会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破产企业的环境权益保障,不仅仅是企业个体的问题,也是保护环境守护人民安全与健康的需要。公园城市建设是成都市的重点工作,青白江法院和生态环境局出台的《意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在本职工作中践行新发展理念,体现了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很好地解决了破产企业环境权益保障工作。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四川豪诚企业智库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认为:《意见》保障破产企业环境权益规范处置,在全川属首例,切实将破产审判服务宜商环境优化的理念落到了实处。《意见》内容精炼、实用,可操作性强,为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环境权益相关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指引,相关保障措施切实解决管理人的后顾之忧。同时,《意见》明确了债务人、清算义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如实填写《企业环境权益识别申报表》的责任和义务,大大提高了管理人核查债务人环境权益的工作效率,值得借鉴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