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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江苏)疫情下的司法作为:一起破产清算案件的“双百成效”
时间:2022-08-25 | 地点:苏州 |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在苏州某储能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规划政策调整后,积极促成重启该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程序,防止债务人财产被低价处置,并多方释明推动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给予竞买人一定的支付宽限期,最终实现资产拍卖溢价率100%、债权清偿率100%的“双百成效”。

    规划有变 重启评估

    2018年,苏州某储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被多家供应商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其名下一处位于吴中区的土地使用权亦因资金问题未实际开发经营,处于闲置状态。在执行过程中,有外地法院就该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21年7月下旬以该评估价作为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2021年8月24日,吴中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行程序中止。一般情况下,为了减少破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破产财产处置时会沿用执行阶段的评估报告。但该案审理中,恰逢政府规划政策发生调整,合议庭审慎考虑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浮动空间,认为先前外地法院执行阶段的评估报告可能无法反映其现如今的真实价值,遂建议管理人重启评估程序。

    为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该案合议庭在受理该公司破产公告中确定的债权人会议时间之前,临时召集管理人及全体债权人就重启评估事宜进行协商与表决。全体债权人在听取合议庭及管理人的释明与汇报后,均对重启评估程序表示同意。

    该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经重新评估,确认为6848万元,较先前评估价更能反映该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为充分释放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奠定基础。管理人根据重新评估的价格,拟定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全票通过。

    府院联动 溢价成交

    在拍卖过程中,吴中法院继续多方发力,推动破产财产最大化变现。一方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借助与区商务局签订的《关于破产财产处置的合作协议》,将该土地使用权处置信息纳入招商引资范畴,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工作信息共享、破产与招商一体推进;并积极与资规部门、住建部门取得联系,确定专人及专线作为意向买受人过户、规划等政策咨询的联系渠道。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通过现场接待、电话问询、远程看样、视频直播等多元方式,全天候接受潜在意向买受人咨询与看样,合议庭亦派出专人全程参与。

    在法院及管理人的多方努力下,该土地使用权于2022年3月13日以1.32亿元由苏州某物料公司竞得,溢价率近100%,实现了破产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疫情无情 司法有情

    但在成交后不久,考验再度来临。苏州突发疫情,买受人苏州某物料公司的经营和融资活动受到影响,无法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尾款,破产案件推进一度陷入停滞。按照既往的案件办理规则,若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尾款,则按悔拍处理,破产财产需重新上拍。但该买受人向管理人及法院多次提出申请,并多次当面解释,称其并非恶意拖延,待正常经营活动恢复后,即可支付尾款,希望法院及管理人能够给予宽限期限。

    案件合议庭认为,该破产财产溢价率较高,若按买受人悔拍处理,考虑到疫情的不确定因素,再次拍卖的成效难以预估,且买受人的陈述合理,也多次表达购买诚意并出具补偿方案,非属恶意,买受人提出的请求可以考虑。但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仍需遵循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故合议庭要求买受人提出具体的付款承诺期限及利息补偿方案,并建议管理人将该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经管理人、债权人代表、买受人三方洽谈,在买受人承诺“若未支付尾款,则承担日后拍卖与本次拍卖成交的差价赔偿责任”后,管理人将延期付款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经详细解释,各债权人均表示理解,同意给予买受人一个月的宽限期。最终,买受人按时支付尾款,并补偿了相应利息,该案全部债权得到百分百清偿。

    本案系吴中法院在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中,在坚持法律规范及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避免机械执法的典型案例。吴中法院通过司法能动,彰显司法担当,营造了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使得不具有救治可能的企业高效有序规范地退出市场,同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及多方举措,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实现破产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充分维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疫情“大考”中交上了一份令群众满意的“司法答卷”。